对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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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叶冬雪(1987一),女,汉族,安徽滁州人,法律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国际法

摘 要:婚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中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所研究的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及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置的民事法律行为.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之间虽然有着密切联系,却又是迥然不同的.在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不断推进的今日,我国同样不可忽视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法上的改善与进步.通过我国婚姻家庭法中不断完善的有关这两者制度规定相比较,结合现行实际情况与认识,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 键 词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赠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第三方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简介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概念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的问题是生活中比较复杂常见的.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基于夫妻身份而订立的财产关系协议.也即“婚姻当事人以协议的形式,决定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制度.”①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通过协议的方式以排斥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②由此可见,夫妻财产约定包括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不等同于夫妻财产约定.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协议生效当事人即取得约定财产的所有权,无权变动所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仅具有对抗效力;其他夫妻财产约定,不符合夫妻约定财产制条件的,则不属于《婚姻法》第19条的调整范围,应当分别适用《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主要特征

1.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即存在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但是由于涉及约定的协议,即可看出该主体应当具有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能力.在我国,要建立夫妻关系就必须满足较高的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较高.从年龄的角度来说,可以结婚的人自然是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

影响行为能力的另一个因素是智力和精神状况.“对于精神病人是否可以结婚,我国的《婚姻法》没有明文的规定,《婚姻法》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条件,但是这并不包括精神病人不得结婚.”③但是夫妻财产约定要求夫妻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当然不能进行夫妻财产约定.


此外,存在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方可进行夫妻财产约定,不具有婚姻关系者,当然不具有此权利,如已经离婚的双方、未婚同居者、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双方等.

2.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与生效时间

关于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时间的要求,我国的婚姻法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配偶在结婚前、结婚之后、婚姻关系解除时均可对财产进行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夫妻财产约定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婚姻身份关系的从属行为,其效力的产生应当取决于婚姻关系的效力. 而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要看其具体订立的时间,第一种是在婚前,必须是在双方确立了婚姻关系之后,二者的协议才能生效.第二种,如果是在夫妻婚后订立的,就视为双方约定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时生效.第三种是离婚时双方的财产约定,即要看具体的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或生效时间. --!>

二、夫妻财产赠与的概念、特征

(一)夫妻财产赠与的概念

婚姻财产中赠与财产行为指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相赠与、一方以无偿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夫妻双方或单方接受第三方赠与的法律行为.“赠与是婚姻财产的一种收付形式,其财产性使之同样符合合同法的范畴.”④在夫妻财产赠与的行为中,其与普通赠与有着鲜明的不同点,在赠与的主体上、赠与财产,也即改赠与行为的客体,这里的婚姻财产又要涉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的是何种财产制,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划分等问题.夫妻财产赠与较一般的赠与更为复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与矛盾也愈发的凸显出来,家庭是社会的较小的组成单位,家庭的正常维持与运转的常态主要需要社会道德与伦理的约束,而在家庭关系破裂或建立之时主要是靠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只有正确的行使好公权力,明确家庭关系中弱势地位的成员的利益.

(二)夫妻财产赠与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夫妻财产赠与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按财产的性质分,不动产赠与和动产赠与.

第二,按赠与的时间分,婚前赠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离婚时赠与.

第三,按赠与的主体与客体分,夫妻之间的赠与、夫妻一方赠与第三人、第

三人赠与夫妻或一方.

三、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区别

(一)主体上

对于前者,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是夫妻双方,可能是夫妻在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时对其财产所做的约定.双方约定时也许尚未建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进行的约定,直到婚姻关系建立之后约定生效)但其主体的资格是不变的.夫妻财产赠与的主体却不同于前者,夫妻财产赠与的双方可以是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也可以是双方或单方对第三方的赠与等,这就使得该赠与所涉及的主体超出了存在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

(二)财产所有权上

夫妻财产约定中涉及的财产只可能是男女双方共同财产或一方所有的财产.而夫妻财产赠与的财产范围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有所不同.夫妻财产赠与只能是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当主题发生变化时,其可处置的财产对象就发生了变化.如夫妻双方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这是法律所允许的,即所有权人对物行使处分权.

(三)是否给付对价

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之间,特别是夫妻财产赠与的最大特点就是一方无偿取得财产的权利,双方在达成协议时,二者之间是不存在任何对价给付.此外对于夫妻约定的效力,《物权法》第9条与《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有所出入.两部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婚姻法》相对于《物权法》、《合同法》在此领域为特别法,夫妻间的此种约定应适用特别法,并且《物权法》第9条第1款后半句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婚姻法》此种规定也可以看作是《物权法》的例外.

四、总结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保护夫妻的权利,同时也不可忽视夫妻协议中所涉及的第三人利益,这也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维护交易安全所决定的.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但是由于在婚姻家庭关系下的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同样也体现出财产关系,在不违背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其对各自所有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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