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论文为互联网类硕士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关于三网融合过程中的博弈和政府政策引导相关大学毕业论文,可用于互联网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免费教你怎么写互联网及信息化及参考文献方面论文范文。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73-01
摘 要 “三网融合”,就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的相互渗透、互相兼容、并逐步整合成为全世界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本文旨在对“三网融合”进程中,政府在政策方面进行梳理、研究和探索,对综合考虑出台相对完善的政策进行建议.
关 键 词 三网融合 博弈 政策引导
一、引言
“三网融合”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1997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此后,“三网融合”的概念分别在我国的“九五”、“十五”、“十一五”三个规划的相关内容中都有涉及.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会议上明确了三网融合的时间表.4月初联合就给国务院三网融合领导小组递交了一份《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方案(第一稿)》,但是这份草案没有得到认可,被迅速打回重新制定方案,要求5月初再次拿出试点方案.2010年6月底,三网融合12个试点城市名单和试点方案正式公布,三网融合终于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二、文献综述
我国学者对三网融合过程中各方博弈和政府政策的研究已有一定成果.杨慧(2010)在对三网融合背景下中国数字电视发展策略研究,分析过广电和电信之间的博弈竞争融合关系;陈超逸(2009)也在对中国数字电视发展战略研究中提到过三网融合各部门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张磊(2001)在《产业融合与互联网管制》一书中对互联网管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机构融合、放松市场准入和实施松绑网络元件管制、建立普遍服务制度,加快立法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等几项三网融合的措施;周振华(2003)在《信息化与产业融合》一书中分析了产业融合对政府政策提出了挑战,探讨了管制模式变革和管制政策调整问题,提出了适合融合要求的管制框架模式和管制政策的基本原则;还有的学者如张颢(2007)对三网融合过程中政府应该采取的措施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在综合以上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简要分析三网融合中各方的利益博弈,并针对三网融合中存在的问题就政府政策提供一些可行建议.
三、“三网融合”中的各方博弈
目前“三网融合”受阻最大的内因就是各部门间利益的非合作性博弈,这也成为了目前我国“三网融合”发展的最大瓶颈.例如,在三网融合背景下广电和电信发展数字付费电视就存在基于自身实力的博弈,电信的优势是产业格局相对的企业化和市场化,电信的难点是内容审控.而广电的优势是内容,然而相比电信“全国一盘棋”的优质网络,广电网络条块分割、地方割据、主体分散.
三网融合背景下,除了互相竞争,在博弈过程中广电和电信在业务上也存在着互相融合.按照国务院制订的三网融合时间表,目前是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试点阶段,我国已进入三网融合的第二阶段――业务融合.广电与电信之争,实质上是争夺未来传媒的影响力和主导权.即使是融合,在业务上也只会有交叉,短时期内不可能发生取代,相对分工、适度竞争的局面将在中国的网络市场展开.
四、三网融合的现存问题和政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产业政策的约束,包括制度约束和市场约束.制度上,长久以来我国电信与广电分而治之,但由于技术日新月异,产业迅速走向融合,原先的行业壁垒已难以维系.市场约束,则包括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布局和产业技术等种种问题.
其次,监管政策也面临诸多挑战.政府监管的法律环境存在着严重缺陷.法律的缺位是最大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未出台《电信法》,现有的《电信条例》和《广播电视条例》都是行业主管部门起草的部门法规.互联网的管理甚至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条款.
(二)可能的政策建议
1.产业政策方面的建议:政府通过产业政策对作为基础设施产业的电信业的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通过产业政策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实现“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有机统一,既要避免“市场失灵”,也要避免“政府失灵”.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失灵的可能性,政府必须放弃那些实际上是无力承担的义务.
2.法律和监管方面的建议:
第一、在法律体系方面,千呼万唤的《电信法》仍旧没有出台.就三网融合来说,如果《电信法》要出台,至少应该在这部法规里面加入三网融合的网络管理部分,即电信网、有线电视网和计算机网的物理网络及融合.
第二、在设立新型的电信管制机构时,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依法设立原则、集权式原则、融合性原则.
第三、对三网融合整个产业链上不同环节如内容提供商、内容集成商、网络运营商、设备供应商应该进行不同的监管,尤其着重对内容提供商进行监管.
第四、和信息产业部的监管重点不同,监管的专长也不尽相同,监管的重点在于节目内容的制作与审核,保证履行“党的喉舌”的功能.而信息产业部的监管重点在于对网络、技术的管理.两者应该各司其职,把握不同的监管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