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安徽省的地方捐税整理(1934―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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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安徽省的捐税一直处于十分紊乱的状态,严重影响了财政收入和财政秩序.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召开后,按照的政策和指令,安徽省政府开始有计划的对地方财政进行了整理,其中捐税整理是重点整理对象.经过几年整理,税收收入逐渐增加,税收征收开始规范有序,奠定了抗战财政的基础.

[关 键 词 ]安徽省;捐税;整理

一、背景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建立,8月安徽省政府正式成立,成立之初就面临着严峻的财政问题.1928年6月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召开,主要解决的是国、地收支划分的问题,其中关于地方财政主要是确定省财政的收支范围,对县级财政未做规定,省、县收支如何划分和分配,由各省自行决定.在实际执行中,县一级的行政机构其实并没有获得明确的财政来源,往往造成县级财政开征各种苛捐杂税,甚至违法乱摊派,导致县级财政十分混乱,苛捐杂税繁多,人民负担加重.

1933年,孔祥熙出任财政部长,他开始着手继续整理财政,解决苛捐杂税问题.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召开,整理地方财政成为会议的中心工作.大会通过了几项重要议案,其中包括整理各项税捐.孔祥熙希望通过这次会议“减轻田赋附加及废除苛捐杂税之实行,以期人民得其实惠,农村获其救济.减轻人民一分之负担,即可培养国家一分之元气.且对地方既开诚相示,将来内外相维,一致合作,不第各项税收可以借此整理,即对国家之统一亦可由此立其基础.经过这次会议,地方财政开始按照的指示开始了省县级别的财政整理,其中捐税的整理是重点整理对象.


二、整理措施

省地方收入,按照1928年国、地收支的划分,以田赋、契税、营业税为大宗.1934年5月,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召开后,安徽省将捐税整理作为重点工作来进行.8月,安徽省财政厅发出《核减附加办法》,整理苛捐杂税.安徽省先后进行了两期整理赋税工作,第一期从1934年7月到12月,整理的情况是“属于省地方者,乃无苛杂.县地方杂捐附加,以各项地方行政关系,虽未能立即完全免除,但已由财政厅核定办法,逐步裁撤”.1935年4月起,安徽进行第二期县级杂捐附加的整理.财政厅长杨绵仲在招待全省各县县长会议上说:“各县捐税遂由无而有,由少而多,由临时而永久,只有增加,没有削减,层床叠架,五花八门,蠹国病民,莫此为甚.”同时,省财政厅还提出了整理各税的原则,主要有两点:(一)革除各种积弊,税收涓滴归公,以裕岁入(二)废除扰民苛杂,减轻人民负担,以苏民困.按照此原则,省财政厅对捐税进行了认真的整理.

(一)契税:

1.整顿交易监证人

在省政府财政计划中明确指出:“各县设立田房交易监证人,经省政府核准后,于二十三年九月一日开始实行.各县先后设置以来,颇有成效,亦鲜有扰民.推设置人数,各县多寡不等,是否均与地方情形切合,人员能否一律称职,拟由契税管理处,随时派员在各县,明密查考,以资改进.”

2.远年白契仍继续展限

安徽省各县隐匿白契不交税的仍占多数,如果不断的处罚,反而使人民更加不愿意交税,影响税收.省财政厅采取奖励人民自动投税的办法,继续酌量制订限期,在限期内,自动投税的可以抵税不处以罚款.这种办法使人民踊跃投税,政府收入逐渐增加.

(二)营业税

1931年国民政府裁撤厘金并实行统税和地方税后,营业税划为地方税种.1931年1月,省政府颁发《安徽省营业税规程》,从第二年开始,除已由征收特种捐税的以外,凡在省境内开设店铺的商户,每年均应申请领营业牌照,缴纳营业税及营业牌照登记费.1932年4月,省政府颁发《安徽省特种货品营业税征收暂行章程》,于水路交通要道设立安庆等27个总局,开征茶叶、蚕丝、蛋、粮食等8类产品的特种货品营业税.对省外输入销售货品,照安徽规定征税,只经过但不在省内销售的不征税.安徽省的营业税分为长期营业税和短期营业税,烟酒牌照税以及牙贴、牲畜、屠宰等税.省财政厅提出整理的要点包括实行查账、侧重大商、禁扰小商、重订比额等,整理过程是按以下的方法进行:

1.考察税源

安徽省管辖的62县,设税务局征收税款的仅有一半,其余的都归县政府征收,而各税的比额,大都按照1935年份实收的比额计算,没有详加考察能征收多少税源.省财政厅除了已分区派员督促各县局经征官吏,认真整理查报各税数额外,以及市镇位置、商户概数、交通状况与税源有关的,其实进行了考察,连同各县局查报税额,详细审查,斟酌损失和得益,精确统计后重新订定翔实的比额,作为考核征收的标准.

2.修订章则

1931年安徽省开办营业税,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中的《整理营业税办法》一案,经财政部下达到各省执行.本省营业税项下的牙、牲、畜等税,原来按照旧的章则征收,如牙贴按色分等,按等收税,牲畜则按头征收,要与营业税法所订资本收入两额课征标准,未能尽合,征收机关散布在偏远地方,散布零星,征收困难.面对困难,省财政厅将乡区牲、屠两税征收办法进行变通:牲税则由行查账课征,屠宰税由屠宰商按月按头报认税额,在牙贴税方面,以营业货色区分等级,不限制资本的的多少,米、粮等行业为一等,茶和麻等行业为二等,牛和猪为三等,偏僻的市镇则区别对待.

3.增设征收局

安徽省的营业税,设局经征的为芜湖等31县,其余的太湖等31县,税额不满三万的,由各县经征处征收.经过整理,拟定于1937年开始,总计各税总额达到3万元以上,没有设税务局的一律设立局经征.

(三)船捐

安徽省的水运比较发达,长江、淮河等河流都是重要的航区,各式船只林立.民国成立到1930年,对在大的河道湖泊行驶的船只收捐收费,作为水上治安经费.船捐是安徽省重要的税收来源,为了保证船捐收入的稳定,安徽省政府对船捐进行了悉心的规划,并切实按计划整理船捐.1934年3月,船舶管理处恢复成立,开始管理江淮湖河船舶,兼收船捐.管理处在江河湖湾港的扼要地点设立了船舶稽征所,整理税收的同时革除流弊.4?月,省政府还颁布了《安徽省征收船捐暂行规则》,规定了船捐征收的具体细则:“省境内的江、河、湖、泊行驶的帆船、渔猎船、小轮征收船捐.帆船捐,除已在交通部航政局领有航行执照和容量不满50?石的,免予纳捐外,其余不分装裁货物多少,装货或不装货,均按容量大小,每月征捐一次.捐额分为10?等,最低是每只容量50?石以上未满100石的,月征5角.”在整理船捐的同时,省政府还对船政进行了整顿,并对船政整顿制订了分期推进的各项计划,使船捐征收走上轨道,水道也日益安全,船捐收入得到增加. (四)杂收入

1.警捐及违警罚金

省主要城市安庆、芜湖、蚌埠等地原有警捐,均由所在地局经征,名目繁多,不利于统一征收.1936年起,警捐改由当地县政府或营业税局代征,并将所有苛杂捐款废除.这项整理活动开始,由于税捐数目减少,省库的收入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但当整理基础树立,政府收入开始增加.同时,省政府拟订了警捐征收通则,通令各县局遵照.明确规定了局协同征收的责任,考核各代征机关成绩.同年,财政厅拟订了《违警罚金收支暂行办法》规定:“收入罚金,应专款专存,编入该县局下年度预算内,统筹支配,并不定期派员秘密前往各县局调查,以免发生收款不报的情况.”?

2.禁烟、司法及建设等项收入

禁烟、司法及建设等项的收入,历来由民政厅高等法院及建设厅所属各机关征收,财政厅仅负责初步稽核责任.省政府通过对税收的整理,改由财政厅签派稽核人员前往各经收处所,切实做到轮流稽核,查明实际税务.同时严厉制订稽核人员服务规则,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小结

通过对捐税的整理,稽查的改进方法周密,税源充裕,负担公平,税收有了很大增加.在契税的收入方面,以前占税收比例仅有两三成,1931到1934年度平均收349609.79元,1935年度比1933年增加三倍有余.在营业税方面,1931到1934年度平均年收1093399.38元,1935年库收比1933年收入增加约三分之一.至于苛捐杂税与田赋附加的裁减,1934年和1935年裁减各县地方田赋附加及串票等费108种,共计1196388元,地方苛捐254种,共计625659元,各县杂税104种,共计240584元.1936年度又废除不合法之苛杂警捐25种,共计80000余元.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后裁废各项苛杂491种,共计215万余元.并且通过废除苛杂除去的陋规积弊更多.

税收是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财政收入中占据主导地位.安徽省政府对捐税的整理是其财政整理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整理,安徽省地方财政也逐渐开始走向规范有序,初步形成了以田赋、契税、营业税为主的收入结构和行政费、事业费、费为主的支出结构,财政收入也逐年增加,为抗日战争时期的安徽地方财政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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