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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4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2-228-01
摘 要 本文从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成因,并结合现实对规范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的制度建设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 键 词 税收竞争 与政府 公共财政
一、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现状
税收竞争是政府间竞争的重要内容,我国由于客观条件原因使得地区间的资源及税源分布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时候,除了特殊政策支持和先天优越的地理条件外,还是要靠自己尽可能多的通过税收取得本地方经济发展基金.例如:采取各种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吸引投资者,增加当地税源,保护已有税源.这种税收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政府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使政府向投资者所依赖和期望的模式发展,敦促政府发现国家税制中的漏洞,及时完善,提高税收效率.但随着政府权力的下放,地方政府在更强烈的追求其所代表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逐渐使税收竞争成为一种行政垄断,甚至采取某些不违法,但绝对不是合法的恶性竞争行为.
二、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成因
(一)税收竞争下对地方的税收侵占
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竞争又被称为纵向税收竞争.中国体制中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是导致对地方税收侵占的主要原因,另外,分税制的不健全也造成对地方税收的侵占.中国的分税制其实是由包干财政体制转向分税制的过渡体制,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从税种数量来看,划给地方的税种数量并不少,但由于税源分散,单个税种的收入有限,收入规模过小,税源缺乏增长机制.从税收权限来看,税收权包括立法权、税收政策制定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分配使用权等.中国现行的税收权限如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政策制定权仍然集中在.这些权限的集中,使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缺少自己的财力保障.
(二)税收竞争下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侵占
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也称为横向税收竞争,是造成不同地方政府间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的原因之一.下面以增值税为例,分析不完善的税收制度必然造成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侵蚀.我国增值税实行属地征收,即在销售地征税,如果商品的生产和消费发生在不同区域,就会发生税收由商品消费地向销售地的转移.在中国,中西部的多数区域是原材料输出地和商品消费地,欠发达地区输出原材料价格较低而最终接受产成品的价格却偏高,这就使欠发达地区负担了更多的增值税,而增值税收入大部分却由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获得.因此,中国增值税的征收制度使得税收收入由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转移.
三、解决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相应对策
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更多地表现为制度外的恶性竞争,其成因已经超出了单纯税收的领域,而和政府职能定位、公共财政建设、行政体制改革等诸多方面产生联系,因此,如何强化政府间税收竞争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显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明晰政府的权责范围
作为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体,各级政府只有规范自身行为,才能主导税收竞争走上良性运行轨道.科学划分和界定政府权力范围是规范利益竞争的基本条件,权责明确了,才不会为事权和财权的交叉产生纷争.在明确政府的经济事权方面,应按“政企分开”原则限定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除对基础设施等具有正的外部性和农业、工业等战略性项目的投资外,禁止面向特定企业的财政补贴或投资,截断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以避免政府为了经济利益参与恶性税收竞争.另外从法律上规范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凡关于国家整体利益、全局利益的事务应由处理,凡关于地方局部利益和地方自主发展的事务归地方处理.通过法律效力来约束放权和收权行为的随意性和政策的不稳定,客观上减少因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和非规范的竞争行为,导致的恶性税收竞争.
(二)促进区域开放
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既限制要素的正常流动,又造成制度外的竞争屡禁不止,因此,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建立统一、开放的大市场有利于建立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良好环境.从政府角度来看,要逐步取消一些要素流动限制,使人才、资本、产品、信息等要素充分流动起来,竞争就会变得透明和规范.比如:改革户籍制度,取消对居民流动的不合理限制,外来居民居住达到一定时间后应享有本地居民全部的权利;个人收人应该完全货币化,包括医疗、住房补助等,促进人才自由流动;建立社保资金跨区域流动和调配的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提高社保资金统筹级别(至少到省级),使居民可以享受全国大致统一标准的基本社会保障;消除对国内资本流动的控制等等.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可以通过建立要素信息网,公开产品、市场、人才、资本等要素价格情况,这样既便于居民对本地政府监督,又便于引导各级政府不断创新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建立良性竞争秩序.
(三)明确税收管理权
我国现有的税收管辖权制度散见于各个实体法中,缺乏权威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应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明确地方税收管辖权,或者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设专章对税收征管管辖问题做出系统规定,此外对实体法中引起税收管辖竞争的模糊概念进行修改、确定.因地域管辖引起税收竞争的问题,可以按“属地优先”原则,例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就依据增值额的发生地来确定纳税地点,发生在生产环节的,就在生产地缴纳;发生在销售环节的,就在销售地缴纳.由级别管辖引起的税收竞争问题在现实中比较好解决,例如:国税与地税机关之间、各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管理权竞争问题.首先,对税种重新划分后,与地方之间税权清晰、各征收机关责任分明,这问题自然就解决.其次,各级征收机关之间应该加强联系与协作,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联合带来的效益远远大于无序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