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居民确认标准

时间:2024-01-14 点赞:43306 浏览:82137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该文是税收政策与征管专业居民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居民相关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与个人所得税居民确认标准相关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居民及纳税人及住所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居民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对外需求的增加,国际纳税人也越来越多,相关的居民纳税人的确定问题也愈加迫在眉睫.因此,本文旨在从个人所得税的世界及中国的历史出发,深入分析现行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居民确认等制度,并结合世界一些大国的相应制度,总结我国相应法律的不足,进而提出部分的建议.

关 键 词 :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临时居民纳税人

现代意义的个人所得税最早开征于英国,1799年英国为筹措英法战争的军费而施行.实行中其调节贫富差距,维持社会稳定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我国具有个人所得税意义的法律肇始于1950年国务院颁布的《税政实施纲要》,当时名为“酬金报酬所得税”.在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标志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制度正式建立,确立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范围.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确立居民纳税人的确认标准无疑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第一步,也无疑是最关键的一步.居民是个人所得税法上的重要概念.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经贸关系的发展和税法惯例的国际化,国际税法学界对居民这一概念已逐步达成共识.即按照一国法律,依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1]从理论上,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国税法居民,一类是非中国税法居民,前者称为居民纳税人,后者称为非居民纳税人,前者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其所得无论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都要向中国政府纳税,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才向中国政府纳税.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划分的意义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既解决了中国境内所有自然人按照一个税法纳税的问题,又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通行做法有了相应的衔接.[2]其按照国际惯例,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关于住所的认定,主要依户籍为认证标准,但这与国际惯例不相符.[3]关于居住时间,我国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而之所以要确立居民的概念,其法律意义在于:

1.区分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避免出现国际双重征税.采用居民与非民居概念,则可以避免对某一纳税人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同时,当一个国家行使居民征税权时,按国际税收惯例,这个国家必须承担对该居民所缴纳的外国税款予以抵免的义务.[4]这也是符合所得来源地征税权优先于居民征税权原则的要求.

2.维护国家征税主权.税收的权力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合理平衡国际收支,保护国家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然而,在国际税法中既存在居民征税权与所得来源地征税权的冲突,又存在因国际税收条约尚未对缔约国国内税法认定居民纳税人的条件作出规定所导致的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各个国家间对同一所得行使征税权上的冲突.[5]所以,如何适当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对于谈判、缔结和执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维护国家的征税权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划分的标准

各国对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标准的规定并不一致,归纳起来,有下述几种:

1.国籍标准.根据本国国籍法应为本国公民的自然人,即构成税法上的居民.但随着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人们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之前个人的活动与国籍所在国紧密联系的状况已逐步改变,取而代之的是更多的是跟经济活动本身所在地紧密联系,采用国籍标准认定居民身份难以适应自然人实际所得和财产的状况[6]因此,在国际私法领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住所法优先于国籍法的倾向.

2.住所标准.一些国家规定,一个自然人如果在本国境内拥有住所,即构成本国税法上的居民.住所与国籍的区别在于:住所是个私法上的概念,它反映了自然人与特定地域的民事联系;国籍则是个公法上的概念,它反映了自然人与特定国家间的政治联系.故世界上采用住所标准确认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比采用国籍标准的国家较多.但直接援用民法上住所概念的国家甚少,一般在税法中还附加居住时间的条件并称之为“财政住所”.[7]住所作为一种法定的个人永久居住场所,并非完全能反映出某个人的真实活动场所.不少国家通过税法作了补充性规定.例如美国纽约州税法规定,凡在本州境内拥有一永久性住宅,且在纳税年度内又在本州境内居住6个月以上,则视为本州居民.[8]

3.时间标准.时间标准,指某一自然人在一国境内拥有居所并且居住时间达到法定期限即构成该国税法上的居民.对于居住时间的长短,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半年或l年.[9]居所与住所的区别在于,居所是指自然人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其设定条件比住所要宽,它不要求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求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

4.混合标准.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相结合的混合标准综合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便是采取的该标准.也有些国家还同时采用居住意愿标准,即把在本国有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或被认为有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的自然人规定为本国税法上的居民.

二、我国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适用

(一)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条规定反映了我国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以及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认定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凡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人,都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所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无论所得来源于何处,都应当在我国纳税.具体而言:

1.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人,住所通常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也就是以公民本人户籍登记的住址为住所,我国的公民一人只有一个住所.一般情况下,公民的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但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经常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 住所分为永久性和习惯性住所.《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住所,通常是指永久性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而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它与永久性住所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是不一致的.根据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要求和征收管理实际,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即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居住①的个人.[10]

2.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居住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临时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临时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而一个纳税年度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按照国际惯例,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即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取得来源于全世界范围的所得实施征税权.因此,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中国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在中国缴税.

同时,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居住满1年构成中国居民纳税人的,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如果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满5年的,其境外所得,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或负担)的部分在中国纳税,境外支付部分免税.[11]如果居住满5年的,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合并其境内和境外所得在中国纳税;不满1年的,其境外所得免税,仅就境内所得纳税;不满90天或183天的,其境外的所得免税,境内所得,仅就由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的部分纳税,由境外雇主支付的部分免税.5年期间的计算如果中间有中断,则重新计算5年期间.

明晰了我国的规定,综合比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确认标准与世界税法先进国家,我们不难发现这其中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问题如下: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上居民纳税人确定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对居住时间规定过长,从而使居民纳税人的范围太窄,造成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狭小.

从上面关于我国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表面上规定的相当具体、简明.但事实上我国的居民认定标准比世界上其他很多国家却窄的多.如在美国,持有绿卡的外国人被视为美国纳税的居民,甚至在两年内累计在美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外国人也被视为美国的纳税公民,同样需要进行纳税申报.欧美国家的标准都明显低于我国的标准.

(二)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的标准.

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一国可以根据不同的纳税人设置不同的纳税税种,但不能在同一税种中对于不同的纳税人征收畸重或畸低的税收,它要求不区分纳税人的国籍与资金来源都征收相应的税负.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却采取了不同的标准,非居民纳税人附加扣除一定数额,从而造成居民与非居民纳税的不公平,形成了对本国居民的歧视.

(三)个人所得税中居民纳税人主体单一,范围仅限于个人,未兼顾到不同纳税人的经济状况与家庭需要.

以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的一刀切的做法难以实现公平,也无疑会加重具有较重经济负担的居民个人的纳税压力,从反面使其逃税漏税.未真正的从民众的实际出发(家庭需要)制定符合广大民众利益的法律.

(四)居民身份的变更过于容易.根据财政部相关法律解释,如果个人连续在华居住满五年后,则从第六年起在任何纳税年度内在华居住不满90天,其不再作为居民纳税人对待,而是以非居民纳税人对待,其五年期限也重新计算.这无疑表露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极易为人所利用的漏洞.

四、相关建议

(一)在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上建议将5年规则解释为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质性的规则:可设立永久居民纳税人、临时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三种.[12]在任何连续5年中一个人每年在中国居留183天以上或累计居留915天以上,从第6年起不论在中国居留的时间长短,均视为永久中国居民纳税人.作上述改变主要的考虑是;简化身份确认规则,对我国的规则重新做出解释,让原本没有现实意义的规则更有可操作性.

(二)借鉴法国关于临时居民纳税人的规定,设置临时居民纳税人制度.纳税人如在中国没有一个永久固定的住所,但拥有一个连续十二个月都能任意支配处置的住所②时,五年内每年来华居住超过九十天或者累计超过一年的可认定其为临时居民纳税人.其应就其境内外所得进行纳税,但境外所得可以进行相应的免扣.[13]

(三)扩大纳税主体申报范围,允许居民纳税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居民申报主体的公平问题,应改变现行制度,实现以家庭为单位.我国的家庭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进行判断,其成员定位于父母、未成年子女,当然也包括因离婚和丧偶后需要直接抚养的成员.这样做,可以在对家庭必要的抚养费用及基本的生活费用进行扣除后再征税,按照综合的纳税能力来确定家庭的纳税数额,提高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进而实现社会收入差距的缩小.(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注解:

①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② 既因为买卖、租佃等关系而拥有的住所.

参考文献

[1] 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 董庆诤.外国税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

[3] 李双元,金彭年.中国国际私法[M].海洋出版社,1991.

[4] 李昌麒.经济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

[5] 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 赵学清,邓瑞平.国际经济法[M].法律出版社,2010.

[7] 孙尚清.商务国际惯例总览·财政税收卷[G].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8] 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0] 刘剑文.纳税主体治理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11] 刘剑文.所得税法导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12] 姜莉.中美个人所得税法中纳税人范围之分析[N].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9.

[13] 李星.关于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确定规则的建议[J].中国集体经济,2008.

相关论文

“劳动关系确认标准”

关于劳动法及劳动法律及合同法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劳动法标准论文示范,关于“劳动关系确认标准”相关论文范文集,对写作劳动。

新会计准则下递延所得税如何确认

该文是资产评估师专业所得税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所得税相关毕业论文格式模板,与新会计准则下递延所得税如何确认相关论文范文例文,适合所。

会计核算中收入的界定其确认标准

为您写收入毕业论文和职称论文提供关于收入类函授毕业论文范文,与会计核算中收入的界定其确认标准相关论文范例,包括关于收入及会计报表及企。

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标准

这是一篇金融资产类有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与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标准相关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是金融市场专业与金融资产及企业及资产方面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