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调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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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不可避免的原因,然后阐述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意义和应遵循的原则,最后针对协调过程中的困难给出具体对策与建议.

【关 键 词 】差异协调;会计准则;税法;思考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成因

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的总称.税法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根据定义,会计与税法有各自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循原则.那么在这种不可避免的差异中,做好税法与会计准则的适度分离,在某种意义上是非常有必要的.

1.目的不同.会计准则是规范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能够真实、客观的反应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从而有效的提供会计信息,来满足社会各方面了解企业的资金储备及运营能力的需要.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通过公平税负来保证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引导资金的流动方向,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和控制会计准则.

2.基本前提不同.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前提: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而税法则根据其纳税主体和纳税内容的不同,形成不同的计税依据.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是对各项经济交易和事项做出准确判断的基本前提,并通过会计核算来记录、反映会计主体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会计主体既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纳税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税法是为了保证财政收支,那么其计税基础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之间必然会产生差异.

3.遵循的原则不同.会计准则下具体涵盖八项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可比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现行税收原则:财政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法治原则、适度原则.正是因为原则的不同,从而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具体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比较:(1)客观性原则与适度性原则的比较.会计的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税收的适度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从会计的角度,是为了有效反应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从税收的角度,是为了保证财政收支的同时尽量减轻企事业单位的税负,尽可能的让整个社会经济保持协调和同步.(2)谨慎性原则与法治原则的比较.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是指某些会计事项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时,应尽可能选择一种不致虚增账面利润、夸大所有者权益的方法为准的原则.税法的法治原则是对征税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加以规范,从而真正体现税收的“强制性”,实现税收的“无偿”征收,使税收分配做到规范、确定和具有可预测性.在我国目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尽合理以及内部控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谨慎性原则来达到人为调节利润的目的,但是税法则坚持损失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可申报扣除.


二、协调二者差异的意义和原则

1.协调二者差异的意义.首先必须清楚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这样的不可避免性是由于其各自所服务的对象不同、假设前提不同、遵循的原则不同等多重因素所导致的.正是这样客观存在的差异,为企业和国家都带来了很多额外负担,那么确定并规范二者之间的差异,在会计准则与税法博弈的这个过程中,综合考虑双方的因素,协调二者之间的差异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再次,因为我国正处于一个市场经济不健全、税收监管不完善的发展阶段,当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更加频繁,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速度远远快于税法的发展速度,而且企业的业务范围在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组建全球化,这样所带来的差异也在逐渐增大,矛盾越加尖锐.建立一套使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相互协调,在二者之间形成一定的信息反馈可以减少相关成本的同时大力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那么展开一个协调模式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那么均衡二者利弊,综合考虑构成一个双赢的局面,即一种合理的“混双”模式,是在二者博弈过程中共同追求的目标.而这样一个“混双”模式则是需要会计准则与税法各自的主管部门间沟通合作,全面审视双方的利弊,掌握好一个协调度,保证会计准则的自主独立性,税法的权威严肃性,不要盲目追求“财税合一”.

2.协调二者差异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即指通过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不能够从单方面满足企事业单位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或国家税收的宏观管理,必须是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既保证了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同时提高了税收的经济效率,减少税收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在寻求这样一种平衡之前,必须对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现行的税法体系进行全面的审视,找出二者之间在实务操作中的差异,加以研究,从而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避免一味的满足某一方的需求.笔者看来,会计制度应该适当的服务于宏观经济的管理,同时税收在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同时,也要对会计信息进行反馈.具体说来,在合理可行的前提下,会计制度可以在参照税法的规定下,对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调整,减少会计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2)效益性原则.在全面性原则中提到,可以对会计准则进行一定的改动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非盲目协调,而是要掌握好一个合理的“度”,从而保证双方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保证.就好像是将税法与会计准则放在天平的两端,若向单方面倾斜,会产生很多弊端.当会计制度完全按照税法要求进行核算.这样绝对会给纳税主体带来很大税负,造成企业资金运转压力,而且这样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并不能够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也不能够给企事业单位提供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财务报告,这样无疑对企业将来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那么最终将导致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出现危机,哪怕这样做尽可能的减少了税收成本;反之,若只是为了满足企业的需求,来尽可能的降低税法准则,从而使税法适应会计准则.这样会让很多不法分子对会计信息进行不合理的记录、抵扣,降低计税基础,减少税负.这样无疑造成国家的财政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损失,无法保证社会经济的有序进行,同时无形之中加大了税收管理难度.进行以上分析,在会计制度和税法博弈的这样一个过程中,保持这一个合理倾斜角度,是需要长期磨合、研究,来保证双方可以实现一定意义上的成本效益原则,一定程度上提高二者信息的使用效率.(3)适度性原则.在前面差异形成的原因中分析,由于二者有很多本质上的区别,导致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既然是这样不可消除的矛盾,我们就更不应该要求“财税合一”.那么,就必须有一个适度分离的关系模式.让会计准则服务于企事业单位,客观有效地提供会计信息;国家通过税法保证财政收入,进行宏观调控.只有这样的一种适度分离,才可以贯彻实施各项会计原则,真实有效的反应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为决策者对企业将来的发展策略提供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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