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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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分税制的执行,使地方政府出现了事权大、财权小的尴尬局面,地方政府债务日益严重.“营改增”的试点,楼市的严厉调控,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进一步萎缩.确立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对近年来专家学者对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研究进行了整理归纳,从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理论出发,总结其利弊,借鉴国际经验,归纳了专家学者对财产税制改革的意见.并认为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境,必须从完善地方税体系,构建地方主体税种出发.

关 键 词 :财产税;改革;地方主体税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级政府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已逐步转变职能,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型政府转化为市场经济时期的服务型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积极财政政策大力推行,各地政府为了加大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推动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城市化进程等都陆续形成了一定的政府债务.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较大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大部分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只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有一定自主权;我国财政体系呈现出“财权中心上移,事权中心下移”的局面.加之2012年“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进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逐步萎缩.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实际上已经超过金融风险,成为威胁中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头号杀手.在现行的宏观背景下,要解决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境,迫切需要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构建地方主体税种,财产税制度改革呼之欲出.

一、我国理论界对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研究

我国理论界对财产税的研究主要是以全球财产税改革为视角,结合我国财产税现状,提出改革思路和看法. 刘植才(2012)认为:财产税是当今许多国家税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成份及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近年来财产税占我国税收总额比重不断提高,动态财产税超常增长现象背后存在极大的“风险”和“隐忧”,应通过改革完善静态及动态财产税制度来优化我国财产税体系.王国华,马衍伟(2011)认为应该将财产税建设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并提出建设一般财产税,用于满足县城内公共产品的融资需要,然后把一般财产税改革成县级政府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二、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从各国主体税种的类别来看,许多国家选择了财产税.因此,国内学者通过比较和借鉴各国经验,指出我国改革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1996)编著《财产税制国际比较》一书,对财产课税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并对规范和完善我国财产课税体系提出了初步的设想.邵锋(2011)则以拉丁美洲国家智利和牙买加财产税改革的经验再次说明在财产税改革过程中,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一定要结合本国的国情制定合理的改革目标,才能顺利推进改革.朱亚鹏、周光朗(2010)通过分析美国财产税的变革与发展,总结出推动美国财产税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动力: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迁而引发的财税结构和体制的相应调整,反思我国房地产税费体制,对我国财产税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建议.

三、财产税的缺陷及限制

Seligman(1895)是这样描述财产税的:一般财产税(the general property tax)触犯了一致性、公平性和普遍性的税收原则,它加重了那些最没能力支付的人的负担.还有许多的专家和学者也对财产税提出了批评.国内持相反观点的学者主要认为,要保持地方税收充足且长期稳定,是不能通过改革一个税种来达到某种政策目标的.齐美蓉、敖汀(2012)认为由于地方政府税收权限的有限性,各种课税要素的非科学性及征管的低效率性等原因,我国现行财产税难以承担起地方主体税种的重任,未来地方税主体税种应由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与财产税共同承担.甘行琼(2009)总结了当代西方国家学者关于财产税的税负归宿理论、财产税与地方行为理论,提出财产税改革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统一税政,又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既调动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同时又要避免恶性的税收竞争.

四、我国财产税改革的方向

财产税要改革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不仅需要财产税体系内部的改革,还需要一定的配套改革.专家学者对完善我国财产税的顺利改革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尽快完善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

顺利推进财产税体系的全面改革,加强对财产税的征管,需要完善对公民财产的界定,完善财产登记制度.我国现行的财产登记制度极不健全,尤其是私有财产的登记制度,难以准确界定个人财产,从而损失大量的税源.

(二)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权

我国在立法体制上一直都是集权,这种制度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今后应该下放一定的税权,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得地方政府能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的收支水平,独立确定地方税的实施办法、税目税率等规定,从而保证获得稳定足够的收入来满足当地居民的需要.

(三)加快建立财产评估制度

目前我国财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严重不足,资料缺乏,财产评估制度和法规也不够完善.国外的财产评估制度比较完善,技术比较先进,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和引进先进技术,结合我国的实践情况,如现行的税务机关与房产部门联网、信息共享等手段,完善我国的财产评估制度,为房产税的征收打好基础.

(四)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对无偿转让财产的征税制度空缺,使得财产税体系的改革不能全面进行,与充当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主体税种还有一段距离.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和完善不动产评估体系后,在适当的时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保证税收制度的一致性和长远性,能充分利用不动产税源,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同时增强税收在各个经济环节的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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