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解税改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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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清晰的: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体系.但是在这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很难列出详细的时间表.因为税改所牵连的层面太多,涉及到国家利益、部门利益、公司利益、公众利益,以及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等复杂因素的纠缠,中期、短期策略的调整和手法也呈现多样化.有专家指出,水太深,谁也看不清,包括中国高层政府.因此,且走且看成为必然的选择.但是无论税改最终如何确定,中国这样一个大市场的潜力以及其正在走向规范的努力却是世界共睹的.

在“铁腕”总理朱基1994年对中国税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之后,中国的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可以说从来没有停止过,为什么现在人们却都在大谈“新一轮税改”呢?一种解释是:与1994年税制改革的背景相比,中国无论是经济环境,还是社会环境,甚或其他方面的环境,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接下来的税制改革,不仅目标和思路会有所不同,而且几乎所有重要的税种,都面临着重大调整.

把脉“新一轮税改”

中国税制改革方案的具体制定者――财政部,已经把所谓的“新一轮税改”的内容阐释得十分清楚:今后一段时间将重点推进完善企业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增值税转型、完善消费税、关税以及研究物业税的开征,从多方面优化现行税收制度.

只不过自2003年开始,关于“新一轮税改”的各种解读和预测、研判就不间断地充斥报章.媒体上忽左忽右的指向,使税改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在宏观调控、国际环境、部门博弈等众多复杂的背景下,讨论各税改革的走向,确实有些难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财政金融研究室主任倪红日研究员爽直地说:“税改本身是简单的,技术上有各种完整的体系和备用方案,但是相关问题的复杂程度远远大于税制设计.考虑到税改所带来的影响,以及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使中国高层在有些方案上也犹疑不定,所以任何的判断和推测也只是一家之言.”

对于新一轮税改的总体思路,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的税收专家杨之刚教授曾经做过很详尽的解读.她认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可以概括为: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她将前8个字解读为1994年税制改革基本目标的延续.当时的目标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后8个字则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新意所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主要是在1994年的税制框架下,进行现行税制的有增有减的优化调整.

杨之刚同时提到,与1994年税制改革的背景相比,今天的中国,无论是经济环境,还是社会环境,甚或其他方面的环境,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应当也必须富有新意,有所创新.

她认为,如果将中税制改革的目标区分为为近期和远期两个不同层次,那么远期目标就是统一城乡税制、权衡公平效率原则、逐步形成所得税和流转税双重主体的税制体系.

而近期目标则是:一,统一设计税和费的改革.与1994年的税制改革不同的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税制设计将同税费改革相结合,通盘考虑,统一安排.特别是在税费改革中,有一部分收费要改为税收,因此,在税制设计中,必须将此考虑进去.在税费总收入占GDP的比重基本不变的同时,将纳税人的税费负担降至最低.

二,优化税制结构.在1994年的税制框架下,进行现行税制的有增有减的优化调整.首先是合并一些重复设置的税种.现行税制中针对内外资企业和中外籍人士设置的不统一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要统一税法.其次是调整交叉设置(或不合理设置)税种的征收范围,如增值税的扩大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相应税目的减少,以及改进印花税和契税等税种征收范围的交叉.再次是停征若干税种,取消目前税制中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特定目的税,如筵席税和屠宰税等.最后是开征一些新税种,如开征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稀缺资源税)等,以及增加财产税类的税种等.

三,改进和完善若干税种.包括间接税、直接税等.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间接税一直是中国的主体税类.2004年中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四个税种的收入占到税收总收入的72.3%.尽管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间接税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很多改进方案,但由于间接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巨大,对相关改革可能影响政府收入的顾虑,成为近年来间接税没有实质性改革的主要原因.不过在新一轮税改中,形成间接税和直接税双主体方向已经明确.

四,完善地方税体系.这是税制进一步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主要的任务,是完善地方税种,建立以财产税和行为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

举棋不定两税并轨

围绕内外资所得税并轨所引起的纷争,也许是税改错综复杂的最好体现.在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问题上,各种声音搀杂在一起,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财政部和部分专家学者是一种,商务部、外资企业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又是一种.尽管并轨后的税率和税基是倍受关注的敏感问题,不过目前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并轨的时间上.

两税合并已经酝酿多年,指的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成一部所得税法.两部税法相比,外资企业所得税享有诸多“超国民待遇”.比如,税率上,外资企业是15%,还有两年的免税期和三年的减半征收期;内资企业的名义税率则在33%;外资的实际税负在10%至13%之间,内资则在22%至24%之间;加上诸多扣除、减免等优惠,外资税基也要比内资少很多.

2004年8月,财政部、国税总局的两税合并草案提交国务院.外界传言两税并轨后统一的所得税税率将在25%至28%之间.

两部门同时向在华主要跨国公司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他们对两税合并的意见.2005年1月13日,54家在华跨国公司将问卷归拢,形成统一意见,并且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一份报告.在这份报告中,跨国公司对两税合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其中包括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等.

如果按既定规划,两税并轨方案应该于今年3月提交人大立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税总局高层多次在各种场合明确表示两税合并势在必行,并且不能缓行.但是商务部和东南沿海发达省份却考虑到中国现在所面临的激烈引资竞争形势,担心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赋增加,将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反对尽快实施两税合并.在各方的陈述直言中,政府也变得举棋不定,最终没有提交今年的人大讨论.

期间,国税总局局长谢旭人在答记者招待会上公开表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方案目前还正在研究,现在还没有时间表.”但他强调,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在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已经明确,统一是肯定的,但是要按照立法程序来操作,目前相关部门还在论证中.

根据中国的立法程序,两税合并从草案到最终确定立法通过,要分几步到位.草案先要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然后提交国务院讨论,最后提交人大讨论通过,这肯定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财政部研究所的财政税收研究室主任孙刚说,“既然是两法合并,最短的话,也必须等到明年3月份才能由人大审议通过,2007年才可以执行.”同时他强调,因为人大代表要“三读”才能通过,所以,其间存在变数.

在中国政府的犹疑中,外资正密切关注着这一政策的最终确定,并想方设法,要为自己保住尽量多的优惠和利益.一位跨国公司中国公司的财务总监说,在获知中国要调整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信息后,总部指示他进一步收集国内的税务信息,并请税务顾问出具了一份咨询报告.税务顾问建议该公司向当地的税务部门申请一份当前的税收优惠证明.但是他们从当地税务部门得到的答复是:“主管局长说,第一次收到这样的申请,也拿不定主意,就向上一级税务部门请示,上一级税务部门的答复是,暂时不能出这样的证明,而且即使现在出了这样的证明,两税合并以后,肯定还得执行新的税法,地方税务部门出的证明不能违抗国家所得税法.”

这家公司是来自欧洲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限超过十年,目前还未进入获利年度,还没有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所以他们对两税合并这个问题很敏感.该财务总监说,“从集团的布局来看,中国工厂的产量已经达到集团销量的60%,并且以后还要把更多的订单拿到中国来生产.目前,集团总部只是把中国的工厂当作生产基地,以后集团可能还会把中国建成物流中心,产品完工之后直接从中国运往世界各地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销给客户.物流的改变将直接影响到转移定价,而转移定价的制定将直接影响集团的利润布局.集团在设计利润布局的时候,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当然是各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待遇和税收的稳定性等等.”

他认为,最感头痛的是,两税合并并无具体方案出台,这样公司不能确定到底两税会如何合并,以及对公司的影响会有多大.“比如,如果两税合并后,对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和优惠政策加以保留,则我们根本不用去考虑这个问题.如果两税合并后,对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和优惠政策保留到2010年,2010年后将统一适用新的25%-28%的税率,那么我们就得考虑怎样在2010年之前好好运用税收政策问题.但这一切现在都无从谈起.”

增值税转型扑朔迷离

在本次税改的几大重点中,增值税转型被认为是减税幅度最大的.由于对财政收入冲击较大,因此也是方向明确,道路不明.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现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时任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长的许善达,在1999年举办的一次内部研讨会上曾表示,政府在1993年新税制设计中,最终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对投资加以比较重税.因为1993年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是“治理通货膨胀,消除泡沫经济”,因此税制设计也要考虑抑制投资.

所谓生产型增值税,就是在计算一件商品的增值额时,既不扣除全部固定资产,也不扣除折旧,课税对象相当于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总和,纳税人因此税负较重.这里面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

1996年中国经济软着陆,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需求不足逐渐出现.为治理通货紧缩,解决内需不足问题,中国政府实施了长达8年的积极财政政策,每年国债发行量约在1500亿元人民币(下同)左右.然而,有统计数字证明,在2003年以前,尽管国有投资增长速度达到了30%~40%,但是私人企业投资却是零增长,甚至是负增长.这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悖论――积极财政政策是为了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但税制却是对投资征重税.正是基于此因,有关方面才提出将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虽然这对各种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价格影响不会太大.但由于征税环节和征税对象发生变化,将大大降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成本,企业纳税额也将大为降低.

但是目前,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该项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35%左右.推动税改的一个难点,在于税改要减少税收,政府势必要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

既作为温家宝总理振兴东北的方略,又作为增值税改革的试点,增值税转型于去年率先在东北三省启动,然而此间的过程却是一波三折.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激活了酝酿已久的东北增值税改革.按照规定,东北三省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扣除,时间可追溯到当年7月1日.当时推行的是“增量抵扣”方式,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但对于东北三省大多数企业来说,通过这种“增量抵扣”政策享受的优惠仍旧有限,来自各个渠道的声音呼吁国家实行“全额抵扣”,以对试点地区企业给予全面扶持.于是,2004年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东北税改关键政策实行重大调整,将增值税“增量抵扣”改为“全额抵扣”.然而,三个多月之后,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再次发出通知,增值税抵扣方式从“全额抵扣”又回到“增量抵扣”.

对此,专家分析指出,“全额抵扣”变为“增量抵扣”,主要是出于财政收入减少的顾虑.今年国家财政目标是压缩财政赤字,所以一要增收,二要节支.增值税改革是以减少财政收入为前提的,如果要达到今年财政增收节支的目的,就要对相关政策进行微调.

现在,人们普遍认为,增值税改革今年不会在全国推开,2006年或更长的时间以后可能更合适.除了要总结东北试点的经验,还有两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一是税改的巨额成本.虽然中长期而言,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正面、积极的,但据估计,这次东北税改的成本为100~150亿元.在全国推行,成本可能高达1000~1500亿元;第二是在现行分税制体制下,存在与地方财政分配利益的问题.

房地产税暂不开征

3月20日,财政部副部长肖捷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表示,今后一段时期将重点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许多媒体随即用“房地产税开征已成定局”、“房地产税即将开征”等标题报道了他的讲话,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然而作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房地产税制改革”课题组负责人的国研中心副主任谢伏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表态却是,房地产税的开征是确定无疑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文件明确提出的.就是“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但是不能指望现在就有人告诉你哪年哪月开征.

他说,“现在正开始着手设计,从政策的研究设计到实施,必须有一个过程.跟我们以往的改革一样,很可能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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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框架,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在全国推广.”他强调不能把房地产税看作是一个新征税种,一定要把它看作是涉及房地产领域税收的一项综合性税制改革,和其他的综合性改革一样,这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不能指望一夜之间就把它推出来.

对于人们所担心的房地产税会增加购房人税负的问题,谢伏瞻解释到:“政府提出来开征物业税,本意就是规范房地产领域的税费,而不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税,它可能不仅不增加负担,还会减轻负担.”

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存在的基本问题可以概括为:内外税制不统一,有悖公平竞争原则;收费项目过多过滥,且各地方差别很大;税制设计不合理,存在明显的重复征税问题;一些税种的计税依据过于陈旧;税费征收流转环节重而保有环节轻;房产税只对企业不对个人,不利于对居民贫富差距的调节.要解决这些问题,课题组认为亟需从整体上改革房地产税费制度.

课题组建议将“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作为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基本取向.“宽税基”就是将尽量多的房地产纳为征税对象;“简税种”就是将现行的房地产税费进行合并和简化,改变目前房地产税费种类繁多且集中在流转环节的弊病,并对拥有环节开征财产税性质的不动产税;“低税率”就是要考虑纳税人的心理与经济承受能力.

此外,由于现行制度下购房者已经在购房款中一次性支付了地价和相关税费,因此房地产税开征后对这部分房产如果不区别对待就会有失公允.谢的看法是: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对旧房在其土地使用权期限内适用差别税率.

谢伏瞻指出,“明租、正税、清费”应当成为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一是与土地出让金收取方式的改革同步进行,从一次性收取改为分年收取,使其作为地租的性质更加明确,此为“明租”;二是合理设计新税制,统一内外税制,避免重复征税,改变流转环节畸重而保有环节畸轻的现状,并向宽税基、简税种、低税率的国际通行方向靠拢,此为“正税”;三是对收费项目进行严格清理,除少数确有必要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外,其他收费项目或者取消、或者合并为一个固定的税种,此为“清费”.

对于房地产税的开征,许多专家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首都经贸大学城市经济研究系主任丁芸说,“关于房地产税的开征模式目前国内有两种说法,一种主张对居民自己居住的房屋,采取一家人拥有第一套房屋免税,第二套房屋开始交税的做法.另一种说法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出让金等合并,改为在房地产保有阶段统一收房地产税.第一种方式具有较强的可行性,第二种则操作难度很大.”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建议“以低层级的地方政府为主,即不动产税归入地税关系,成为地方财政的支柱,并且5~8年重评一次税基,从经营性不动产向非经营性不动产延伸,最终全面覆盖.”

“罗宾汉税”方案已定

国外常把个人所得税称为“罗宾汉税种”,在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带有更多劫富济贫的色彩.但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所长陈东琪认为:“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劫贫帮富’的嫌疑.”

目前,来自工薪阶层所得项目的税收收入占到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左右,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而来自富裕阶层如演艺圈、民营企业家、外资公司高管等的个税收入却相对较少.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办法,由于纳税人收入来源不同,征缴的次数不同,存在收入多的纳税人缴纳的税少,收入少的纳税人却缴纳税多的现象.

有税务调查发现,高收入者避税方式五花八门:一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靠签订假合同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还有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并按虚假的支付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更有些扣缴义务人随意改变扣缴税率等等.

一位在上海某著名外企工作的刘先生透露,如果他自己要避税的话,将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我们公司在世界各地都有业务,我只需要在香港、纽约或者其他某个境外银行开一个账户,公司直接以美元、港元等货币形式给我发工资就可以了.”

针对这些情况,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重点监控“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措施,行业中包括金融、保险、电信、高新技术企业、足球俱乐部、星级饭店等.

但是有专家认为,这样的方式成本太高,不易操作.从长远来看,还是应该采取“综合征收”的方式,建立起完备的财产申报和会计审查制度.

社科院财贸所的杨之刚教授说,“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主要是加强它的收入再分配调节功能.综合分类征收制度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对收入来源多样的纳税人来说,项目合并征收后可能导致其税收负担的相应增加,这对利用分解收入达到合理避税的行为是极大的打击.”

对于这项牵涉到每个人利益的税改,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研究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在充分调查、充分认证的基础上,已经提出了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初步方案,下一步要按照立法的程序上报国务院进一步审议;国务院审议以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的条款.”

有删有增消费税

根据中国税务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最近表示要“完善消费税,对税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当扩大税基.”这意味着消费税将是下一步税制改革的一大税种.

“消费税改革主要是结构上的调整,有些税目税率可能会下降,但有些可能上升,还可能增加一些税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财政金融研究室主任倪红日对此解释.

按照1994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烟、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与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种商品,在税率设置上共分14个档次,最低3%,最高45%.在这11种商品中包括目前常见的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10年前被确定为奢侈品或非生活必需品的一些产品现已成为生活必需品.

事实上,中国对高档商品所表现出的旺盛消费能力已引起了世界的瞩目.高盛公司伦敦总部的分析报告显示,2003年中国的奢侈品市场已达20亿美元,占全球销售总额650亿美元的3%,上升幅度位居全球之首.有鉴于此,专家建议在取消对护肤护发用品、汽车轮胎、酒精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将高档消费品(高档手表)和高消费行为(如高尔夫球、保龄球、狩猎、跑马、桑拿、按摩、健身等)列入征税范围.

“对于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在具体的定义和税率上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某税收专家的话也许恰好说明了消费税改革方案至今尚未出台的原因.“比如对高档化妆品征收消费税,但到底哪些化妆品会逐步从税目中剔除,哪些高档消费品会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仍无定论.”

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夏长杰撰文指出,目前最为紧迫的改革措施是适当调整征税范围和开征新税种.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增加到20~30个,消费税由有限型过渡到中间型,收入比重力求增加到占流转税收入的20%左右(目前只有14%左右).应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较普遍,课税后也不怎么影响居民生活水平的奢侈品,如保健饮料、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皮革制品、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移动.这些消费品价格利大,若对其征收消费税,既可以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又可以加大调控力度,起到抑制高档消费品盲目发展的作用.另外,从符合节约性课征原则看,那些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费的产品,也应纳入征收范围.

夏长杰认为,“适当调整税收负担即部分消费品的税率是此次消费税制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实践中的消费税负担政策确定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具体的国情、历史条件、居民的消费习惯,还要考虑国际因素等.中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财政因素来考虑的,主要选择在1994年税改中因征收增值税而税负较大程度下降的产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以保持总体税负水平不变.因此不涉及或基本不涉及原有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消费是无效或低效的.

他认为,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最为紧迫的是适当提高卷烟、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卷烟属于限制型消费品,汽油、柴油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世界各国都采取较高税率来限制其消费.同时,也有必要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含铅和无铅汽油适时税收差异,来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以保护环境.黄酒、啤酒、普通化妆品和护肤护发用品等消费品如果不能从消费税征收范围中剔除的话,其税率也应该有较大程度的下调.汽车是拉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之一,小轿车进入家庭也是必然的选择,因此,从鼓励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还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小汽车的消费税率.

2004年税收政策十大调整

一、出台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政策

(一)部分行业试行增值税转型

在东北地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等产品生产为主,且其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企业可执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2.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3.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资源税政策

自2004年7月1日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东北地区可以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二、改革农业税及相关政策

(一)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二)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

1.2004年,吉林、黑龙江两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其余省、区、市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沿海及其他地区也根据地方财力进行了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

2.征收牧业税的地区,按照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或农业税税率降低的幅度,降低了牧业税及附加的负担水平.

3.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落实出口退税政策

2004年是出口退税新机制运行的第一年.税务机关适当改革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简化出口退税申报单证,简化企业申报和税务部门审核的有关程序,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04年,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4200亿元.其中,办理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欠退税2004亿元,办理2004年新出口货物退税和免抵调库2196亿元.

四、明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有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减免税政策

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六、明确契税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二)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三)从2005年1月1日起,契税改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

七、调整完善教育税收政策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八、调整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九、明确国家储备的税收政策

十、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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