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视角探究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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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弱势群体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热点,国家亦从各方面探究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本文指出鉴于目前税法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国家应从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完善个人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开征社会保障税等方面改革现有税收法律,以达到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目的.

关 键 词 弱势群体 税收职能 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47-02

在我国,首次提出“弱势群体”这个词是在2002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自此,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如今,弱势群体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弱势群体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社会秩序将遭到破坏,和谐社会也将难以实现.

一、弱势群体概述

(一)弱势群体的法律界定

关于弱势群体的法律界定,各个国家、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概念.虽然学者们对弱势群体下的定义不一,但是弱势群体具有的特点,如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达不到社会认可的基本标准,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仅仅依靠他们自身的力量或者能力是难以改变的,弱势群体只有通过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和帮助才能得到应有的改变等得到了大部分学者的认同.我国学术界对弱势群体的定义主要有三类:一是贫困群体论,二是竞争弱者论,三是综合特征论.事实上,从其名称上“弱势”二字就可以看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正如郑杭生、李迎生在《社会分化、弱势群体与政策选择》一文中所说的那样:“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利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因此,相对于富豪而言,穷人可以被称为是弱势群体,与就业者相比,失业人员可以算得上是弱势群体等等.

(二)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导致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很多,有自然灾害因素,社会因素、个人因素等.我国有学者从陷入弱势的原因角度,将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是由于残疾、年龄等生理性问题造成的,后者是由于下岗、失业等社会性原因造成的.这一分类已得到我国学术界的普遍接受,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属于社会性弱势群体.

现阶段弱势群体形成的社会原因有:一是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使得一些人成为弱势群体,二是收入渠道的多元化与分配制度的不足加大了国民收入差距,三是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僵化的户籍制度使农民成为弱势群体,四是就业制度的不完善与使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五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使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更为低下,权利更难实现.

二、保护弱势群体是税法的题中之义

在众多保护弱势群体的手段中,法律保护是最有效的保护方式之一.笔者认为,国家通过法律来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是大势所趋,这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重要的一环.税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应当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

(一)税收职能决定了税法对弱势群体的当然保护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这种分配关系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和职责,是税收的一种长期固有的属性.一般认为,税收主要有三种职能:

1.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税收要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筹集财政资金.税收是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收入的及时、稳定、足额对于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2.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国家通过征税,改变社会财富原有的分配状况,包括社会财富在各部门、各地区、各纳税人员之间的变动,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税收本身所具有的这种调节经济的职能,使之成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3.税收的监督职能,是指国家通过税收的征收管理,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运转情况和纳税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为国家有关部门做出决策提供信息来源与反馈.同时,国家通过税收活动的监督,也可以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以便规范经济主体的活动.

为什么说税收职能决定了税法对弱势群体的当然保护这是因为弱势群体的保护虽然在法律上得以体现,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财政支持,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也是空谈,而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支柱,因此,税收的财政职能对弱势群体权利的实现具有经济上的保障作用.国家一方面可以直接通过财政建设公共事业保护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减免税等税收优惠、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来引导企业、个人等社会活动主体投身于保护弱势群体的事业.最后,国家可以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来检验先前弱势群体保护措施的合理性,从而为下一步弱势群体保护政策的操作奠定基础.如此,税收的三项职能便决定了规范税收的税法当然包含了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

(二)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不足

实践中,国家已经意识到财政收入和税收优惠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作用.国家多次修改相关税法,通过各种途径来鼓励社会帮助弱势群体.但是,基于现有税收法律制度上的弊端,我国税法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所起到的作用还是非常有限的:

1.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调节无力.瓦格拉认为,税收不仅是满足国家财政收入需要的手段,而且是纠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有效工具.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发挥税收在调节贫富差距上的作用.在我国,虽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已经提高到2000,但是依然没有充分体现税收公平,收入差距依然在扩大.据我国财政部官员表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总税收中的65%来自工薪阶层,与大多数国家的所得税税源结构有差别.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大缺陷,加上税收征收管理上的漏洞,纳税人偷、漏税现象不断,从而更加难以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2.遗产税没有开征,使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自1958年荷兰征收遗产税以来,遗产税在缓解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等方面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我国没有设置遗产税,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国民向来就有储蓄的观念,希望将财富留给子孙后代,故缺乏开征遗产税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是我国没有一系列规范公益性捐赠的制度体系与之配合,开征遗产税得不到其他法律的保障.没有开征遗产税的后果就是使“富的更富,穷的更穷”.

3.现有税收优惠对个人公益性捐赠激励不大.公益性捐赠,或慈善捐赠,被称为第三次分配,在调节贫富差距上具有重要作用.据《2009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在境内捐赠中,企业是国内最主要的捐赠主体,比例高达58.45%.相反,个人捐赠相对较少,尤其是富豪进行捐赠的很少,而据胡润百富2009年发布的《2010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报告》称,2009年中国富豪年均消费为170万元.本文提到鼓励富豪进行公益性捐赠主要是因为富豪们能够获得大量社会财富固然与其自身努力分不开,但是也离不开国家政策、法律的支持,因此,“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后,要先富带动后富”.

4.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弱势群体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社会保障税是最年轻的税种之一,其征收与使用对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我国虽然在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曾提出要“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利息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但时至今日,开征社会保障税依然只是一种美好理想.在当前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弱势群体队伍越发壮大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已经迫在眉睫.

三、保护弱势群体的税收制度构建

(一)税收制度构建应当遵循税制改革原则与弱势群体保护原则

改革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弱势群体权利,已成为我国税法领域的一件大事.保护弱势群体的税收制度涉及税制改革本身,也涉及弱势群体保护,因此,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既要遵循税制改革的原则,即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也不能背离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原则,即弱势群体的保护要体现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要区别对待,体现合理性.否则,将会导致“反向歧视”.


(二)具体税收制度设想

1.改革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是一大弊端,因此,需要考虑实行新的税制.根据世界上流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与混合所得税制的优缺点,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应当是混合所得税制.除了应当相对提高征收起点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与扣除标准应当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应与其纳税能力相一致”.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制应当依照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超额累进税率.

2.开征遗产税,防止财富过分集中.未来开征的遗产税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准.按照其他国家经验,遗产税一般实行属人与属地的双重结合,即以有住所或一年为期、以其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为征税对象.遗产税的税率应当适宜,可以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层级征收,分别规定一个最低比例和最高比例,具体比例的规定应当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既要达到遗产税征收的目的,也不能打击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3.改革现有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改革我国现有个人捐赠税收优惠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第一,积极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调整税率结构、扣除比例与限制,降低捐赠价格,第二,适当放宽慈善机构的受赠准入限制,使慈善机构得到发展,作用得到体现,第三,注重捐赠人的权益保护,防止变相打击捐赠人,第四,辅以开征遗产税或赠与税,实现正向激励与反向激励的双项激励机制,第五,完善对捐赠款以外财产的价值评估或/与变现程序,明确规定税收优惠应当在捐赠人的捐赠实际到账以后才能享有,以防捐赠人弄虚作假.

4.开征保障税,为弱势群体提供防护伞.未来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当包括行政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是职工的工资和薪金收入以及自营劳动者的纯收益额.税率应当根据各个险种,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根据我国目前的工资水平,社会保障税税率不宜规定过高,税额可以由企业承担大部分,国家和个人分担一小部分.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应当统归,实行专款专用,整个过程都要依法进行.此外,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与使用,要与我国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协调、相配合,切忌重复保障,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

四、结语

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离不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更离不开其他社会成员的理解与支持.民富则安,民困则乱,重视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既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体现.我国的弱势群体保护任务依旧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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