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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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收入分配问题是即将召开的十八大的第一议题,凭借何种手段调节也是政府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从税收本身具有公平性出发,讨论了在初次分配没有达到社会公平的目标后,必须积极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并且税收有能力通过多层次、多环节的调控实现最终的社会公平.

关 键 词 :税收;公平;收入分配

收入分配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并且都会遇到的问题,也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各个社会阶层最为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造成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合理的因素又有不合理的因素.现实中,由合理因素(自然条件和市场竞争)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逐渐被人们所认同和接受,但由非合理因素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就需要政府从制度层面通过调节来避免.就调节而言,收入分配又有其特殊性,它一方面要求市场法则和市场机制对其进行促进效率的调节,另一方面市场法则和市场机制对其公平性(结果公平)方面的调节却是失灵的,即便是有了公平的竞争机制,也不可能将全体社会成员都拉回到同一起跑线上重新竞争,因此,市场对已经形成的财富差距的事实无法改变,这就需要政府出面进行干预、调节.总之,公平收入分配的任务责无旁贷地落到了政府的头上,而税收政策是政府进行调节的重要手段之一,也就是要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的调节作用,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公平性.

1.税收与分配公平

1.1 公平的要求

公平的内涵是公正、平等.税收影响收入分配公平的基本机制是通过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和不同种类的收入采取不同环节和不同的税负政策,从而使个人最终可支配的税后所得产生规模(总量)和结构的变动,以实现收入分配的结果(最终)公平.从经济学意义上,公平分为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税收公平原则对实现结果公平考虑的较多,具体可分为横向公平原则和纵向公平原则.税收的横向公平是指处境相同的纳税人(单位或自然人),政府课税应同等对待.换而言之,如果在征税前两个纳税人具有相同的福利水平,征税之后他们的福利水平也应是相同的.横向公平是解决同等收入(同等财产)的纳税人的税收公平问题.纵向公平是指收入(财产)较多的人要比收入(财产)较少的人负担较多的税收,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受益多的人要比受益少的人缴纳更多的税收.纵向公平主要是解决不同处境的纳税人的纳税公平问题.

1.2 公平的标准

税收公平原则既要满足税收的横向公平,又要满足税收的纵向公平,具体的衡量税收是否公平的标准,概括起来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机会原则.该原则以纳税人获利机会(也就是获得收入的机会)的多少来分配税收负担的原则,获利机会(收入机会)相同的人缴纳相同的税,获利机会(收入机会)不相同的人缴纳不同的税.获利机会(收入机会)的多少是由其拥有的资源禀赋决定的,纳税人拥有的资源为其取得收益(获利)提供了可能性,至于能不能获益以及获得多少收益,还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从这一观点来看,机会原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此外,从实践来看,机会原则的实施的困难颇多.对经济资源盈利机会的评估确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倘若对每一项经济资源都去评估,然后确定其适用税率或应纳税额,征税将变得由简而繁,将大大增加征税的成本.

第二种观点,受益原则.受益原则也叫做利益说,该原则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应根据个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中获得利益的多少来分配税负的原则,从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中获得利益多的人应多纳税,从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中获得利益少的人应少纳税,不获益则不纳税.这种原则将税收看作是获得政府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补偿,这与微观上税收无偿性的本质相违背.从实践的角度看,纳税人获得利益的多少(也就是对消费者的效用)很难计量,受益原则在实践中很难实行,不能普遍采用,只是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在少数税种能适用,如车船使用税.就税收公平而言,受益原则只是提供了一种解决的办法.此外,受益原则无法解决政府转移支付的问题,低收入者从政府的转移支付中获益较多,如果因此要求低收入者多纳税,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第三种观点,支付能力原则.该原则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作为征税标准,税负能力较强的纳税人承担较重的税负,税负能力较弱的纳税人承担较轻的税负.政府以税收负担能力作为构建税制的原则,具有操作性强,能体现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而且这一原则也是迄今公认的比较合理且易于实行的标准.如何测量税收负担能力,理论上又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分.客观说是指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按照其所拥有的财富、取得的收入、实际支出等客观因素来确定.由于纳税人收入和税收负担能力正相关,所以收入通常被认为是最能够反映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尺度.而主观说则强调纳税人对国家的牺牲程度,主张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到的牺牲大小作为测度纳税能力的尺度.如果征税能使每一个纳税人所感受到的牺牲程度相同,那么,征税的数额也就同他们各自的纳税能力相符合,这样,税收制度才是公平的.

对税收公平,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要求.综合起来,公平原则要求税收的课征既能满足横向公平,又能满足纵向公平;根据支付能力原则,既要对处境相同的纳税人征收相同的税,又要对处境不同的纳税人征收不同的税,通过税收对收入的重新分配,实现社会的公平.

2.税收调节收入分配

首先,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所以要求政府介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理论上,竞争的市场是可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但这是有严格的假设前提的,也就是在没有市场失灵的条件下达到的,而现实生活中,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很多,如:垄断、信息不充分、公共产品、外部性、风险性、波动性和收入分配不公等客观存在,使得帕累托最优状态很难实现.换句话说,即使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效率达到了最大),也不一定是社会所需要的状态,因为社会除了要求效率之外还要公平.市场不能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竞争的市场并不一定能在最大多数人得到最大程度满足的同时使各种资源得到最公平合理的利用.对效率的狭义理解使得一些政府不惜以牺牲公平、扩大收入差距来提高效率,换取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其结果是在加大社会两极分化的同时造成公平与效率两大目标的矛盾,进而恶化了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反过来又降低了效率.总之,市场机制在带来效率的同时会导致收入上的不平等,由市场完全决定的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可能是最合理的分配,所以需要政府介入收入分配.当代政府干预经济理论是在凯恩斯主义的政府调节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提出来的,正是由于市场机制在许多领域无效或缺乏效率,政府介入或干预调节才有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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