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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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投资主体日渐多元化,投资者之间转让企业股权的现象日趋普遍,转让形式也日益复杂.由于股权转让比较隐蔽,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收政策间隙来逃避缴纳税收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如何加强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及时堵塞税收漏洞,关掉税收“流失阀”,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是当前税务机关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流程及定价方式

了解股权转让流程及定价方式,可以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各相关人的法律关系,明确纳税主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

股权转让流程大致如下:(1)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2)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受让人支付价款,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双方确认股权已交付等,(3)受让人、转让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发表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公司以及不特定第三人.

具体实践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1)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2)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3)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

二、股权转让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目前,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并不到位,存在诸多漏洞,具体表现如下:

(一)税收政策不完善,投资者有避税空间.

我国现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散落于各个单行文中,未形成系统性的税收文件,给投资者以筹划空间,给税务机关的执法带来难度.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投资者身份上进行选择,承担较少税负.企业股东有法人,也有自然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既涉及企业所得税,又涉及个人所得税.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中财产转让收入的税率为20%.由于税负存在差异,有些股东特别是集法人股和个人股于一身的私营企业主,在投资时就会有所选择,较多地采用个人投资形式.

二是通过投资再转让股权方式转让不动产,将应纳税款化于无形中.比如:A公司拟出售新开发的市场价格为1 800万元的一幢大楼,B公司有意购置这幢大楼用于开办酒店.如果B公司直接以1 800万元购入,A公司需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9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据此,若A公司将大楼作价1 800万元投资入股参与B公司经营之后,再把B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以1 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用于开办酒店使用,则A公司就不用缴纳营业税了.

三是虚假整体转让企业产权,逃避缴纳营业税.比如:A公司拟转让房产土地给B公司,如果正常转让,A公司需缴纳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据此,如果A公司先成立一个新企业C公司,把主要业务及重要机器设备转移到C公司中,将债权债务基本清理完毕后,再将企业进行整体转让给B公司,这样,A公司虽转让的仅是土地和房产,却不用缴纳营业税.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转让形式不同,税收的影响却天壤之别,这也是税收政策不完善的体现.

(二)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难以核实.

股权转让各方为了逃避相关税收,往往会达成某种默契,签订一份平价转让或低于实际转让额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而税务机关要取得其真实转让价格信息,在调查取证时存在很大难度.因为,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仅是原出资人的变化,而从企业财务账上也只能反映新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无法反映具体转让金额.


(三)对股权转让价格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

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了对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计税价格,但未明确具体操作手段.《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但该条文也只是针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而言,对于法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仍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通过何种方式确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是税务机关的一大难题.

(四)对股权转让缺乏有效监控.

由于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交易过程及交易结果无法监控,税务机关往往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后,才能从工商管理部门的定期数据交换、税务登记变更等环节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税收征管行为滞后.在纳税人不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变更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获取股权转让的动态信息.《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件从政策上加强了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而对法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对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堵塞政策间隙,完善税收政策体系.

假如一项经济行为采取不同的方式就可以进行避税,说明税收法律政策上存在瑕疵.国家应尽快出台《股权转让管理办法》,对股权转让行为予以规范,并对现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进行整合统一,使政策更加明确、完善.

――从制度层面规范股权投资转让行为.针对先以土地、房产投资,再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假投资”等行为,国家应尽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从投资目的、投资双方关系、合作前景等方面严格审查投资行为的真实性,从源头上防止税收流失.

――加强对整体转让企业审核管理.税务部门应对股权转让环节认真审查,关注被转让方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安置情况.对以逃避纳税为目的,违规自行处置企业以前资产、债权和债务,或违规转移到新办其他企业,以及没有安置全部劳动力的,一律不作为转让企业产权,依法征收营业税等相关税收.

(二)密切部门联系,畅通综合治税渠道.

笔者认为,应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股权转让税收管理机制,有效解决股权转让中存在的“信息隐蔽滞后、转让价格难确定、税收检查难度大”的问题.

――建立信息传递网络.与工商部门建立股权转让信息传递制度,即时通知,及时核对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股权变更信息.

――建立与司法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对明显有股权转让税收而不申报缴纳的企业,必要时可以介入司法程序,与门进行联手防范和打击,及时追缴相关税收,保证税法的刚性.

――密切与土地、房产部门的联系.建立“先税后证”制度,涉及土地、房产等股权交易行为的,土地、房产部门应依据完税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防止税收流失.

(三)建立合理定价机制,完善核定征收体系.

――加强核定征收力度,建立价格核定机制.对股权原价转让或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除加强纳税评估,加大约谈力度外,还可依据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务会计报表》的净资产增值率和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对股权转让核定税款.

――适当引入中介评估定价机制,完善核定征收体系.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普遍做法,引入中立的第三方中介结构,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定价,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也较容易获得纳税人的认可.

(四)加强政策辅导,强化税务核查工作.

――预警在先.针对投资者、企业法人对税收政策不熟悉、纳税意识不强及恶意,脱逃税收的现实,税收人员应加强对股权转让企业的税收宣传与辅导,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严格核查.对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企业应进行实地核查,全面掌握企业股权转让行为的发生时间、运作过程以及转让价款等信息,找准征管切入点,堵塞漏洞.同时,加强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审核,不仅要认真审核合同,还要认真审核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资金流动情况以及银行单据证明,核查交易的真实性.(作者单位:鹰潭市地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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