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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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是今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为提前了解法规修订进展情况,财经委于8月份专门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的汇报.9月中旬收到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文本后,财经委立即下发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分赴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台州和诸暨、平阳等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及道路运输相关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实地考察了物流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其间,财经委组织召开了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13个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意见征求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调研、座谈等活动.在汇总、分析和研究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经委认真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保障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行业.我省于2001年颁布实施、2005年修订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一方面,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总体缓慢、区域运输协调发展能力不足等长期存在的矛盾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燃油税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等变化,对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

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规范了我省各地有效的经验做法,框架结构比较合理,可操作性较强,总体是可行的.根据调研情况,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适当调整适用范围

条例修订草案将适用范围确定为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管理活动,而将拖拉机的道路运输、维修经营等排除在外.在调研中了解到,拖拉机由于适用性强、载重量大,广泛应用于农村和城乡间的货物运输,对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省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拖拉机运输已占当地农村货运的50%左右.但根据现行管理体制,拖拉机道路运输仍处于部门监管空白状态.特别是拖拉机车辆技术状况差,超载超速现象突出,安全隐患十分严重,很多地方强烈要求,有必要将拖拉机道路运输纳入适用范围,设置专门章节,明确相应的管理规定.有的部门还提出,机动三轮车、残疾人轮椅车、摩托车和人力三轮车等“四小车”在很多城市大量存在,违章载客载货、违反交通规则现象比较普遍,查处和取缔难度较大,希望条例修订草案也对“四小车”做出相关规定.另根据调研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第三章第四节“汽车租赁经营”与道路运输的直接联系不大,纳入适用范围不适宜.而且由于缺乏上位法的相应规定,一些条文争议较大且无法明确罚则,建议予以删除.

二、增加信用考核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的准入条件.在调研中,很多部门和人大代表提出,仅规定准入条件是不够的,必须增加对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的内容,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理由是道路运输市场利益关系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发展严重不平衡,部分经营主体不按服务承诺经营、旅游包车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等难点问题呈现蔓延势头,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也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管措施不到位,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近年来,我省交通部门虽已形成一套信用考核办法,但由于缺乏法律效应,尚不能对从业人员和企业形成重要制约.为此,建议在总结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信用考核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以更好地引导道路运输行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协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

出租汽车是当前城市道路运输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第三节专门对出租汽车客运做出了规定.很多地方提出,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调整好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是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和稳定的关键.以温州为例,温州出租车以个人经营为主,曾出现过因为经营者确定的承包费过高而引发的少数驾驶员停运事件.为此,温州推出了出租车协会公布驾驶员承租费、运管部门重点监管的做法,以约束车主乱提承包费的行为.这些措施效果比较好.建议根据我省温州的实际做法,并参考其他省市将承包费纳入政府监管的有益经验,明确出租汽车的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管,切实保障出租车驾驶员合法权益.

四、因地制宜设立城乡公交站立乘员席

条例修订草案第21条规定,行经城镇建成区和一级公路的城乡公共汽车可以设立站立乘员席.许多地方指出,这一规定不够合理,也不符合现实情况.目前,我省各地农村虽然通过“乡村康庄工程”建设,公路等级有所提高,路面状况明显好转,但大部分仍是二级以下标准.而且,农村地区与城市一样,季节性、时段性客流高峰现象日趋明显,早晚高峰挤不上而中间时段乘客较少的情况同样普遍.如果按照该规定执行,我省相当部分行驶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城乡公交汽车将不能设立站立席,乘车难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因此,建议采取一线一审批的方式,因地制宜,因线制宜,由交通运输部门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定是否设立站立乘员席,做到保障安全与方便群众并重,以此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能真正得到实施.

五、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一)调整执法主体.第87条关于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第90条第1项、第5项、第8项关于明码标价以及第2项有关收取运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价格法有关规定,执法主体应分别是质量技术监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建议予以修改.

(二)规范处罚措施.第86条、第89条、第90条在处罚严重程度各不相同的违法行为时,只笼统地规定罚款几百到上万,可操作性不强,自由裁量度过大.另外,第33条规定了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监管的内容,但缺少相应罚则.建议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三)衔接已有法律法规.第5条、第92条关于“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之表述,建议改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与上位法一致.第32条第2款关于减免通行费用的规定,第89条第5项、第6项关于违反安全生产的处罚规定,建议与《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衔接.

六、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一)适当简化.2005年修订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共有67条条款,条例修订草案增加到95条.有部门提出,第15条配套公共交通设施、第16条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第29条建立物流发展资金等条款,与道路运输联系不大,建议予以删除.同时,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转致性条款,也建议予以删减.

(二)提高可操作性.第8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不足三个,由本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许可决定.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议根据行政许可法,设置相应的操作程序.第36条第2款规定城乡公共交通运输价格低于运营成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建议增加关于界定运营成本、规范发放补贴的相应程序.

(三)需进一步研究明确的有关问题.

1.第50条关于签订汽车维修合同,以2000元金额作为签订合同的标准是否合适,一些部门和企业争议比较大.

2.第80条规定了暂扣措施,有的部门和企业对“帮助车载旅客改乘其他车辆,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当事人承担超过车辆暂扣期限的保管费用”等规定持不同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以符合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也便于管理部门加强执法.

3.第94条关于班车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的区分不明显,对工程运输车辆的定义不够准确.

4.建议吸取今年杭新景高速苯酚泄漏污染事件的教训,研究增加将抛锚大型客车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尽快拖离高速公路的内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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