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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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基层检察院监所科对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碰到的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问题主要涉及假释罪犯罪行、悔罪表现、立功表现、经济条件、就业状况、周边环境等等方面.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提炼出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前提、基础、预判机制,并进行详细分析,从而初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为我国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合理有效的运用做出绵薄的贡献.

关 键 词 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刑法

作者简介:王晓雷、王保存,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50-02

一、应当从假释罪犯所犯的罪行来作为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前提机制

笔者将通过对刑法分则相关罪行的分析,来初步建立一个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前提机制,对于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前提机制高的,少适用假释或者不适用假释,相对的,对于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前提机制低的,则应当多适用假释.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该类犯罪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且刑罚大多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笔者认为此类罪犯有危害国家的故意,对社会造成极严重的损害,所以一律不得假释.刑法分则第二章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类犯罪危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故意和过失都可以构成该类犯罪,故意的一般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的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此类犯罪如果罪犯是故意犯罪,危及公共安全,是不宜假释的,而过失犯罪则因社会危险性不高的则可以适用假释.刑法分则第三章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该类犯罪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的秩序,且绝大部分是故意犯罪.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原则性的从所判的刑罚来确定假释适用的力度,由刑期从高到低,逐步排除、减少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加强假释适用的力度.刑法分则第四章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罪.这一章节的犯罪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也是比较高发的一类犯罪.刑法第八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该章节的如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笔者认为该章节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犯罪都是严重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的,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可能是永久的,所以这些类别的故意犯罪原则上不允许假释,除非是为了公共、公众、个人利益实施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是见义勇为行为,才可以允许假释,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等犯罪则是可以假释的.对于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笔者认为可以根据犯罪的主观恶性、情节轻重来决定是否予以假释,一般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假释.刑法分则第五章是侵犯财产罪.该章节的犯罪是是现实生活当中最为高发的犯罪,盗窃罪就占所有犯罪的70%以上,诈骗罪又将近占所有犯罪10%,两者相加就占所有犯罪的80%.所以笔者将重点论述下这2个犯罪的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问题.盗窃罪和诈骗罪本质上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而且有很多的相似点,(1)这2个犯罪的对象(被害人)可以是任何人,也就是说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能成为被盗窃或被诈骗的对象,这样的犯罪是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都可能发生的,要控制几乎是不可能的.(2)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多是累犯、惯犯、多次犯罪,只要是未被抓获,他们就会一直作案,或者是服刑之后回归社会后又开始犯罪.(3)盗窃罪和诈骗罪在现代往往是职业犯罪,团伙犯罪.也就是说当下的盗窃和诈骗罪犯往往是没有其他职业的,他们赖以生活的“工作”就是盗窃和诈骗,而且从事这种工作的“工人”还越来越“集团化”、“公司化”,这就出现了当下集团盗窃、集团诈骗的日益泛滥.从上述这些特点来看,笔者觉得对于盗窃犯和诈骗犯的假释适用只能是初犯者,而对于有盗窃和诈骗前科的,则不论是否是累犯,都不适用假释(除法律明文规定适用的除外).当然,这一章节还有像抢劫、抢夺等高发犯罪,在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时候亦可以参照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评估.刑法分则第六章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类犯罪也绝大部分是故意犯罪,可以参照对第三章犯罪的评估机制,由刑期从高到低,逐步排除、减少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加强假释适用的力度.刑法分则第七章是危害国防利益罪.笔者认为这类犯罪跟第一章的犯罪较为类似,是危害到国家的相关利益,假释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很高,应该一律不适用假释.刑法分则第八章是贪污贿赂罪.该章节的罪犯的主体大多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是掌握国家公权力的人,并且利用职务之便来谋取利益.例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等,此类犯罪同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与钱挂钩,而且数额的大小就决定了刑期的长短.关于这类犯罪笔者认为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值几乎等于零,因为这类犯罪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必须依托于主体的职务性行为,当这些主体的特殊身份消失之后,他们也就没有了行使职务的权利,自然也就没有了犯罪的可能,所以笔者是赞同该类犯罪人员是都可以适用假释的.刑法分则第九章是渎职罪.该类罪犯的主体身份必然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基于与第八章相同的理由,该章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值几乎等于零,该类犯罪人员是都可以适用假释的.刑法分则第十章是军人违反职责罪.这类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即军职人员,而且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也都很特殊,在“战时”“战区”等等,可以说都是军事犯.所以笔者认为此类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的评估会很高,一般不应予以假释.


二、应当从假释罪犯在监狱、看守所的表现建立一个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基础机制

笔者将通过对“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实质条件的详细分析,来初步建立一个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基础机制,对于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基础机制高的,少适用假释或者不适用假释,相对的,对于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基础机制低的,则应当多适用假释.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服刑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方面的情形:(一)认罪服法,(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四)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司法实践中,考察罪犯是否具有悔改表现,要将以上四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缺一不可.这四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主客观统一.其中认罪服法是前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是核心.只有把罪犯主观上有认罪服法的愿望和表示与客观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实际表现结合起来,才能确认罪犯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如果依据上述判断确有悔改表现的,笔者认为该类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基础机制可以确定为相对较低,可以予以假释.笔者再进一步讲,服刑罪犯“悔改表现突出”的应当是指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在考核期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连续三次以上获得年度表扬及以上奖励,(二)获得二次以上年度记功奖励,(三)一次以上被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或市级机关批准的改造积极分子.这类罪犯是在确有悔改表现的基础之上,又有相关的记功奖励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有突出悔改表现,该类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基础机制可以确定为低,应当予以假释.悔改表现是一个罪犯在监狱或看守所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最直观的体现,笔者认为这方面也都作为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基础机制的主要考评标准,监狱和看守所也各自有一套考评罪犯的考核标准,管教民警应严格按照执行,以期公正.除了悔改表现,对于罪犯在监狱和看守所的考核还有一项重要指标,那就是立功,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罪犯立功表现的考核分往往是要高于悔改表现的,认可度也同样高于悔改表现.接下来笔者就要谈谈立功表现在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基础机制中的考评作用.这种“立功表现”具体是指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检举、揭发监所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经省级以上的单位评奖或确认,成绩突出的,(四)在抢险救灾、消除事故隐患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五)维护监管秩序事迹突出的,如发现其他罪犯或在押人员能有效制止或及时报告抢救成功等:(六)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所谓的立功表现是与罪犯自己所犯罪行几乎不相关的一些表现,那么笔者就觉得立功表现应该作为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基础机制的一种额外奖励机制来评价,也就是说对罪犯立功表现的评价应该建立悔改表现的基础之上,不宜单独作为一个考核标准来参与评价.

三、应当从罪犯出监后的经济条件、就业状况、周边关系等方面来建立一个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预判机制

笔者将通过对“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实质条件的详细分析,来初步建立一个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预判机制,对于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预判机制高的,少适用假释或者不适用假释,相对的,对于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预判机制低的,则应当多适用假释.笔者认为应当着重评估罪犯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罪犯的经济条件,这个条件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居住条件,也就是说罪犯如果被假释,他能否有一个固定的良好的居住环境,这个需要罪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办事先了解罪犯在当地是否拥有不动产,罪犯自己户名之下拥有不动产当然最好,如果没有,也需要进一步了解罪犯的妻子、儿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在当地是否拥有不动产,并且了解罪犯的这些亲属还是否愿意接纳罪犯入住他们的房子里.其次要看罪犯是否相应的存款,或者说罪犯的妻子、儿女、父母、兄弟姐妹是否愿意在罪犯假释的前期给予罪犯经济上的帮助,又或者看看罪犯在当地能否申请到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的援助,这是因为罪犯在假释的前期是基本没什么生活来源的,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过度期.最后,就是要注意下罪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什么程度,是否有利于罪犯在假释后的生活.

2.罪犯的就业状况.笔者认为这一点对于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预判机制的评估尤其重要.对于一个假释罪犯来讲,他最需要做到的适应狱墙之外的普通人的生活,所以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对假释罪犯来说不仅是一个新的开始,同时也为罪犯提供了必要的经济生活来源,使假释罪犯能够更好的融入到社会大环境中去,开始一段新的生活.那么如何来评判假释罪犯的就业状况呢?笔者认为主要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斟酌:(1)年龄.一般来说年纪比较轻相对于年纪较大的就业的范围就会广一些.(2)罪犯之前所从事的职业.这个条件较为关键,如果罪犯之前所从事的职业是一些技术工种,例如医生、技工、司机等等就会比较容易找到自己原来干的活来做,因为这些职业往往是用熟练工的,这类职业的罪犯手上有活,就相对来说容易再就业.(3)罪犯的受教育程度.当下的时代是一个知识爆炸的年代,学历在就业中就算不是必须的也是起举足轻重的作用的,往往高学历的罪犯在被假释后容易找到相关的工作.

3.罪犯的周边关系.假释罪犯的周边关系对于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预判机制的评估也很关键,因为这关系到罪犯在被假释之后是在一个怎么样的周边环境中生活的.笔者觉得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种关系:(1)夫妻关系.(2)家庭关系.(3)亲戚关系(4)朋友关系.(5)社会关系.这5类关系是假释罪犯在被假释后最直接面对的周边关系,这类关系的好与坏将直接关系到假释罪犯的生活质量、环境质量以及自身的适应和稳定性,所以也将直接影响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预判机制的评估的高低.总体来说也就是需要通过对假释罪犯经济条件、就业状况、周边关系的详细了解,来对假释罪犯进行一个预判的评估,以期达到准确的评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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