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河南灾荒之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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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自然力的作用下所引发的灾害是人类所不能控制的,然而自然灾害所致的民不聊生的灾荒状态则是人类能够降低或避免的.而清代特别是晚清时期的河南却是灾荒连绵不断,究其社会原因主要是由于防灾手段滞后、抗灾能力低下、救济不利等造成的.

关 键 词 :清代 河南 灾荒 社会原因

河南地处黄淮海平原腹地,又处于中纬度地带,冷暖气流频繁交绥,又加上大陆性气候特征十分显著,故各种自然灾害层出不穷.清代河南灾害的频繁发生还与河南特殊的自然地理特征相关.首先河南的地形特征是造成河南灾害频发的重要因素.河南山脉走向分为东北西南走向和西北东南走向两大类,太行山、熊耳山、嵩山、崤山大体上呈东北西南走向,伏牛山、桐柏―大别山大体呈西北东南走向.这些山脉构成了海洋上水汽自东向西距离海洋最近的一道屏障,水汽深入成迎风坡态势,气流在运动过程中受地形的阻挡而急剧抬升,特别是在两类走向的山脉所形成喇叭形地形的上前方或缺口地带气流运动更加剧烈,因而极易产生强烈暴雨.由于山地地势比较陡峻,和平原地区之间丘陵又很少,缺乏缓冲过渡,发生大暴雨时,汇流速度很快,形成洪峰流量巨大,陡涨陡落,一旦山洪暴发,则直泄平原,极易形成洪水.河南东部平原地势坦荡,分别向东北和东南方向倾斜,地面坡降极小,排涝非常困难.每遇山洪暴发,河堤溃决,则对洪水势无阻拦,洪涝灾害极易产生.其次,河道因素也是重要原因.据《河南水旱灾害》一书分析:河南境内的河道,如黄河、淮河、洪汝河、沙颍河、卫河、伊洛河、唐白河等,多为地上河或半地上河,河道比降上陡下缓,平原坡水河道形状狭长,这样就造成许多河流洪水位高于两岸地面,河道泄流量上大下小,排涝能力低下.上述地形、河道因素加上河南降水集中于夏秋两季,一遇大雨,即易决徙,形成洪涝灾害.相反冬春季节则多干旱,一旦季风气候异常,雨带不能正常推进到此区,又会带来夏秋旱灾,和本来经常出现的冬春旱连在一起就会形成大旱、特大旱灾.光绪三年前后河南连年大旱便是厄尔尼诺现象影响下季风气候异常所引发的.又由于季风气候的多变性,旱水相继的灾害性天气也多发生于本区.此外,夏多雹、春多风也和季风气候有关.

以上因在自然力的作用下所引发的灾害是人类所不能控制的,然而自然灾害所致的民不聊生的灾荒状态则是人类能够降低或避免的.灾是引发荒的前提条件,但荒并不是灾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如果防灾措施完备,人民抗灾能力强,政府赈荒得力,小灾可能无荒,大灾饥荒不重.而清代特别是晚清时期的河南却是灾荒连绵不断,这不能不令我们深思,很显然,不对当时灾荒背后的社会原因进行深入的剖析,就不可能更深刻地理解当时的历史,同时由于今天的河南仍是一个农业大省,因此以灾荒原因为视角,探讨清代河南的灾荒,对于河南的防灾抗灾来说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防灾手段滞后

防灾手段主要有兴修水利、建仓储及植树等.“水利为荒政之本原”.[1]水利发达,旱能浇灌,涝能排水,民获利于无穷.清代前期,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治河方面,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在河南境内很少举办,历挖的灌溉渠道到清代特别是晚清时期大多堙废.一遇旱灾,农业收成即明显下降.清代尤其是晚清时期河南水利设施严重滞后,“汴省西路至秦关一带,地道形势全要靠天”[2].光绪初年,前来豫省帮办赈务的刑部左侍郎袁保恒,也指出,豫省“水田本少,凿井以溉者亦复无多”.[3]应该说兴修水利本是地方官份内应办之事,但因清代前期漠视和后期财政困难,清政府及河南地方官从未开展过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晚清时期,清政府内外交困,国困民穷,为弥补财政不足,广开捐例,且自同治十年(1871年)开始由捐“虚衔、封典到收捐实职”,[4]致使“已捐已到省之员每省不下数百”,导致“州县官迁调太烦,莅位不及久远,故无暇谋之也.”[5]对兴办有利于地方的长远事务缺乏热情,不仅不开新渠,旧渠亦多听其淤塞.像扶沟境内的蔡河、河、惠民河等“衡决溃溢相仍,民不堪命”[6].又如鹿邑县境内“旧有沟渠百数十道,皆导积潦.归于斡川者,近多湮塞,或犁为田,每值盛夏雨集下湿,半为泽国”.[7]正因为旱不能灌,涝不能,致使一有天灾,即有荒象.而河南民间力量又无力独自承担起兴修地方水利的重担,即使偶有一些零星的水利活动,也往往因方法不当而功败垂成,半途而废.如安阳县天平渠的开浚,由当地居民杜琪堂、李占鳌于光绪五年(1879年)开始倡修,拟藉漳水冲刷渠道,而不知漳水多系浊流,结果“未得冲刷之利,已遭淤塞之害,而两岸相继坍塌,壅水不行,欲重行开挖,而巨款已尽,再复捐募,人皆掩耳而走,事遂中止”.[8]大多数农民则“苦而不勤”,“高壤易旱,掘地尺许可以得泉,然语以灌溉之利,亦率惮于图,始无肯为者”.[9]

仓储丰实是防灾减灾的一大保障.清初时期,最重仓储,“设常平仓于二十行省,府有积,县有储,都计不下三千万石”.[10]乾隆初时劝立社仓,“贵粜贱买以平市价,出陈易新以防霉变,补罅漏慎出纳以除积弊,仓廪充裕,汲民即得恃以无恐”[11].然至道光中叶至同治初期二十余年间,已有常平仓或“军书旁午,饷项不充,仓粮动缺殆尽”,[12]或是“借款别用累年不归,或亏挪自肥不敢交代,前后任推诱,以致空虚不补,仓屋倒塌故址仅存”,[13]或因“粤匪破城,失散全无”.[14]至光绪初年,多数县份常平仓已无仓储可言.而各地义仓、社仓的兴办本是参差不齐,又多因“从前兵燹歉灾久经动缺”,[15]也多无粮可济.至于民间个人,因豫省一向地瘠民贫,户鲜盖藏,“虽富户亦不存隔年之粮”,[16]一遇灾荒,富户变贫,贫户流离,灾民更形困苦.

种植林木,调和气候,改善生态之法,是防灾的最佳措施,可惜时人大多未识其利.全省大多数地方并无林业可言,所谓:“种植之学不讲,保护之法未周,往往听其自然,散不成林,不惟未获厚利,而冈陵之区,童山濯濯,名胜之地,树木摧残,气候既不调和,水旱频成灾害”.[17]清代前期清政府曾下令各地栽植树木,特别是经济林,也取得过一定的成绩,而且河南按察司佥事俞森撰《种树说》提出种树有八利,河南巡抚田文镜也曾指出栽培经济林木的许多好处,但由于当时大多数政府官员把解决民食问题的着眼点放在开荒种粮方面,所以植树活动并没有形成一想经常性的行为.非但如此,由于人口的急剧增加和大规模的毁林开荒,使得河南森林不断减少.晚清时期,对河南义赈的江南士绅也认识到种树“可吸引地泉上蒸,润泽疏通地脉下积潦,于旱水均有极大裨益”,并也曾想让在豫之义绅金福曾和严作霖付诸实施,但终因时间仓促并未实施.[18]加之前代遗存下来的山区森林被破坏殆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加重了自然灾害的发生,而河流的频繁决口,又会进一步恶化生态环境.如中牟县因“屡受河患,被沙淤者,童土不毛,浸斥卤者,石田无用.其他平衍可耕,藉以畲滋息之区,殆十不五六.”[19]生态恶化与灾害频发形成了恶性循环,这和时人对灾害成因认识严重不足有关.每遇灾害,从皇帝到官员到民间往往祈神求雨,寄希望于上天赐福,如“每值久旱,官约诸绅设土覃求雨”,“城乡亦多抬神求雨,有赴黑龙潭取水者,有赴邯郸捞铁牌者”.[20]甚至在光绪丁戊大旱时,修武县民“即有井亦迟延观望,日祈祷于木偶泥塑,以致酿成大灾,不可救药.”[21]在这种思想意识的作用下,官民不可能去积极地兴水利、实仓储、植林木来防灾减灾,只能在对神祈祷的过程中等待着灾荒的降临.

二、抗灾能力低下

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程度和人类自身的抗灾能力有着密切关系,在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社会里,人们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比较强,自然灾害的破坏力就会降低.反之,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物质匮乏,人们抗灾能力就很弱,自然灾害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往往十分严重.普通民众作为受灾主体,其生活状况好坏与其抗灾能力大小直接相关.清代,河南生产力水平低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仍然占绝对主导地位,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生产单位,生产规模小、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十分落后,加上封建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广大农民虽然终年辛勤劳作,即使是正常年景也仅能维持最低限度生存需要,“乡间每日三餐,而至冬季,农家十分之八,均以两次菜汤充饥,生活异常刻苦.食口以米麦为主,然能常年食麦者,必系富贵之家,余则均佐以红粮,萝卜、蔓菁、菜糠等”.[22]这还是丰年之景,一遇荒年,家无卒岁之储,“一年不登即不免于饥饿”,[23]重者不得不携家逃荒,流离载道,困苦不堪.日常生活的贫困状况使得人们难以应付各种天灾,抗灾能力极为低下,遇灾即荒.

晚清时期,广大人民的生存状况更加恶劣抗灾能力进一步降低.战争后,清政府为应付内外交困的局面,田赋沉重、徭役繁多、捐纳盛行,以至民不聊生.河南田赋数一向较重.光绪十九年(1893年),全国各直省实收田赋数中,河南位居第一,[24]此时的河南,其经济已远远落后于江南,而且其田多属旱地,水田较少,靠天经营,产量不高,却交纳如此高的田赋数,农民负担可想而知.

豫省地处中原,地当孔道,“每岁例需之差徭、秸料与各官署之日用各物及遇有格外大差,一切需用官皆取给于民”,[25]其中车马差徭最重,“向来是向群众摊派,官吏从中为奸,蔽孔百出”,[26]民间最为烦苦.以新安为例,县贫民负担的差徭即有兵差、流差、杂差[27],“而实用一分,县衙差役却多收四五分”,豫西一些州县的差徭甚至“几于无日无之”.[28]信阳县因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鄂军恺字营北上,“力役则拉夫充之,乡农俱被拉,相戒不入城市,城中几为断炊”.[29]次年,慈禧、光绪由陕西经豫省回京,沿途经过河南阌乡(今灵宝市故县乡)、灵宝、陕州(今三门峡市及陕县)、渑池、新安、洛阳、偃师、巩县、荥阳、郑州、中牟、开封、延津、卫辉、淇县、彰德(今安阳市)16个州县,为了迎候“两宫”,省当局专设“供支局”,沿途设接待站23处,又修建行宫、桥梁、龙舟、御道等,毁田害农,耗银187万两,约当全年省财政收入之半,[30]沿途农民戏称慈禧回銮一事为“过蝗灾”,有时人感叹:“无限苍生膏与血,可怜只博片时欢”.[31]河南人民所负差徭之重,“在其它省区是不多见的”.[32]又因财政不足,从中央到地方,遇事即捐,民不堪命.“清初民不病赋而病役”,道光以来,民惧捐派甚于徭役.[33]以鹿邑为例,从咸丰六年(1856年)到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大的捐派即有12次.从修城捐饷、建庙到抗灾协助,小到修志都需乡民捐助,正如修志者所言,虽然“其乡义洵可风,然而民力尽矣”.[34]


而豫省人民除承担重赋、重徭及重捐之外,境内匪类猖獗,境况更形倍苦,生活更加贫困.太平天国后,捻军活动于豫皖交界,皖、粤各匪也纷纷入豫,又有地方联庄会、长会等土匪蜂起,咸同年间豫省多数地方多遭匪难.各匪每过之处,杀人放火,焚毁仓储,掳掠牛羊,地方惨遭蹂躏,民力更形衰竭.时人评曰:“兵燹荒年皆吾邑之大劫尔,时亡之遍野,村落成墟,真有今日月无光,山川减色者,至今多历年所,元气尚未复初”.[35]

这样,农民终年劳动所得,或是被以合法的名义盘剥无几,或是被土匪以暴力掠夺一空,丰年勉强度日,虽“号称素封之家,亦囊无千金之贮,仓无三九之蓄”.[36]贫民生活更是绝对贫困,缺乏起码的抗灾能力.这使得全省“一遇雨泽,即有漫溢之害;一经不雨,即有亢旱之害等荒地之多,甲于他省.”[37]

三、救济不力

因民众抗灾能力低下,遇灾即荒.在已经发生灾荒的情况下,如何救济灾民,把灾荒的危害性降到最低,也是影响灾荒程度的一个方面.在清代前期,灾荒发生后,清政府具有较强的的经济实力和组织能力,对灾荒的救济力度比较大.经常对灾区实行蠲免赋税、发粟赈济、散放银两、实施工赈等措施帮助和组织民众抗灾救荒,效果相对来说较为明显.但既便如此,在灾害比较严重的年份,也常出现野无青草、饿殍遍野、人相食的惨景.如乾隆五十年(1785年),河南65州县发生严重旱灾,尽管清政府实行了蠲免、赈济等救济措施,但是灾区仍然“民饥相食,死亡流离,十去六七,井里萧条”.当时,豫东永城县百姓仅存十分之二.晚清时期,因限于财力困窘,救济的力度和清代前期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如光绪三年(1877年)河南大荒,清政府在河南设立赈抚局,并派帮办赈务大臣袁保恒专办赈务,先后投入赈款仅70多万两.即以光绪三年重灾县属的河南、灵宝、渑池而言,每县官赈上也不过仅收到15 000两,对于各县数十万灾黎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光绪四年二月,大旱正在持续,而河南助赈局仅收到截留京饷、津防银及省内外各项捐输共25万两左右,以25万两分拨受灾28州县,救济“五百万灾民,每人可得银五分,以汴梁银价一百二十串,米价四十八文计算,每人可易米一升二合”.[38]帮办赈务大臣袁保恒上任后,厘定章程,决心大兴赈务,但无奈“惟规模虽具而款项不敷,则法令空悬而上下束手,往往事与愿违”.[39]于是饿殍遍野,流离载道,活似一幅人间地狱.此种现象的出现,和当时社会力量较弱、地方自救不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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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当时情况下,应主要和救济不力有关.

清代前期,制约清政府救济不力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吏治腐败,地方官员或匿灾不报或贪污赈款,以致救灾过程中弊端百出,起不到应有的赈济效果.而晚清时期,财政的匮乏加上吏治更加腐败则是救灾不力的主要原因.战争后,内外交困下的清政府财政支出日益增长,从战争开始到庚子赔款,清政府共支付赔款(包括利息)共13亿两白银.光绪元年(1875年),御使余上华在一份奏折中指出:“近自军兴以来,用兵二十余载,以致帑藏空虚,迥异往昔,中外用款,支绌日甚.”[40]与此同时,河工经费也日益增长.河工经费分岁修和抢修两项,雍正时每岁抢修之费不过5万两左右,至乾隆元年,“豫省黄、沁两河岁修、抢修每年预拨银七万两,永为定额.而十一年以前则解南河总督九万九千余两.三十三年阿思哈奏每年约销十一、二万两.道光元至十年,每年动用正项钱粮多至一百万两以内.十一至十四年用至一百一十万两之外.上下数十年间,增至十倍,殊为可异.咸丰四年王履谦奏,河工钱粮东河每年不下一百四五十万两,比之道光又增多矣.遇有大工,在乾隆时不过十余万两,而嘉庆三年之睢工则增至一百三十六万余两,八年衡工请拨二百万两,十九年睢工请拨三百八十万两,二十四年马营工骤至一千余万两,光绪十四年郑工一千零九十六万余两,比之乾隆则百倍矣.”[41]岁修、抢修款日益增多,加之“西路有防营之饷,东省有练兵之费,各省有制造之资,北洋海军之用”,支出头绪繁多,而晚清政府“综计一岁财赋所入六千余万”,[42]早已入不敷出.清政府弥补其巨大财政缺口的办法之一便是向地方摊派,这打乱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平衡.光绪三年河南巡抚李庆翱上奏称:“藩司库款每年所入正杂各项仅有二百余万两,而应解京饷及张曜、禾庆两军征饷,各省各营协饷,河工修防经费并应发本省官兵俸饷食廉杂支用项浩大,入不敷出,为数甚巨”.[43]遇到灾荒,省当局也拿不出更多资金进行救济.如咸丰五年(1855年)黄河在河南省下北厅兰阳汛铜瓦厢决口,黄水“经行三省地方,小民荡析离居”.[44]但因为当时清政府正全力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及其他农民起义,根本没有更多的财力、物力兴治河工,故此次灾情甚为严重.

另一方面,清政府为筹集资金,大开捐例.光绪三年(1877年)大旱,在广东、江苏、安徽、江西、浙江5省开捐济豫,光绪十三年又专开郑工捐例,而且可以收捐实职,致使官员队伍急剧膨胀.光绪初年,据闽浙总督何估计,仅福建一省候补的报捐者就达1200多员,正所谓“吏治之坏,由于捐保太滥,流品混杂.”[45]咸丰年间,吴县文士沈守曾抱怨说:“市井牙侩、仆隶人等,无不各有官阶,一时有官多民少之谣.名器之滥,至斯为极.”[46]事实上,这种趋势更有愈演愈烈之趋势.他省如此,河南亦不例外,至光绪宣统年间这种现象达到了极致,光绪年间靠捐纳而获取贡生功名的数量甚至高达42个,而在宣统年间,尽管只有短短的3年,捐贡数量也达到了32个.

名器泛滥、官员队伍膨胀,官员更调频繁,这样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官员往往无暇远谋,“使污秽不治,沟洫不通”,[47]而且地方官因考成而严于催科,使民大困,地方屡屡出现匿灾不报或大灾报小之情.如光绪二年(1876年)河南各地就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灾情,河南藩司刘齐衔却百方讳匿,遇州县禀报立撤其任,到第二年八月,“河南省当局还在刻不容缓地‘催比征科’,有些州县则‘逞其威断,肆意刑求’,迫使灾民们‘卖儿鬻女以充正供,舂石和泥以延残喘’”.[48]光绪十年叶县大水,“冲屋九千余是,伤人数百”,[49]而河南巡抚鹿传霖在奏折中却称:“水势旋长旋落,并未成灾”.[50]光绪十三年黄河郑工决口,河督成孚“奏报捏饰,竟敢讳决为漫,讳四五百丈为三四十丈,且谓居民迁徙高阜,并未损伤一人”,[51]致使百姓漂没无算.从州县官员到地方大吏的匿灾不报,致使灾民不能得到及时救济.加之“豫省场积玩积疲等牧令中尽心民事者固不乏人,而不恤民隐者所在多有,更或藉口专任绅耆不假吏胥之手,其实招引二三不肖劣衿官绅丁役通同一气,鱼肉乡里”,[52]致使赈济无法实惠于民.事实上,晚清政府整个国家机器运转不灵,除了官吏匿灾不报之外,报灾程序费时冗长,仓储管理官吏侵蚀严重,交通运输落后都使遇灾不能得到及时救济.

与官场的积玩积疲相比,清代的河工腐败更有过之而无不及,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黄河决口,此次堵口工期不过20天,用银不过10万两,但吴嗣爵为趁机大发横财,竟扬言费银50万两,工期50天.[53]到了晚清时期,河工腐败更加严重.当时在督署、河道署、各厅署中都有被称为“库储”的管理河工财务的“幕友河工”.在督署中之库储每每夸大或蒙蔽灾情,在河道署中之库储则“以力请添款,暗阻发款为务”,在各厅署中之库储“则以节省工料劝留银钱为务”.具体的办事人员也极尽贪污之能事.如各厅每年采购的秸料砖石等治河物资原本系“领款所购”,然而厅员在交卸职权时往往把余存的物资“列入交代且于道库陆续扣领,故有已故厅员其子孙仍支领一二十年者.”同时又巧立名目,套取官府钱财,所谓“查河工款项名目纠纷,有所谓额款者,有所谓奏添节省防险者,有所谓另案、砖工、埽工、土工、石工者,其实皆取之司库,分别各名以便报销”.可以说当时的河工大小官员惟务中饱私囊,而全不以河工为念,结果一遇河患即张皇失措,往往是“用料无料,用石无石”,以至“有工即尔竭蹶”[54].如同治七年(1868年),六月间,黄河于河南省境上南厅荥泽汛十堡决口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河工腐败,此即上谕所谓:“有人奏,豫工漫口,自上南河以下,漫塌口门几三百丈,大溜已掣十之六七,在工人员,糜费侵渔,查料及买土者,通同,上下交欺,请饬严禁等语.”并严厉指出:“河工办事各员,向多积习,往往惟利是图,不顾要工.”[55]光绪十三年(1887年)郑工决口后,河干上“曾无一束之秸,一撮之土,束手待溃,徒唤奈何”.[56]当时的河道总督成孚在“工次已极大险”之时拒不到工,后来等他到决口之地时,又不做任何举措.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派撰文抨击说“水旱偏灾,犬羊官吏,坐视而不能救”.[57]孙中山先生也曾指出:“中国所有一切的灾难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普遍的又是有系统的贪污,这种贪污是产生饥荒、水灾、疫病的主要原因”.[58]总的来讲,清政府吏治腐败、救济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灾情.此外,虽然在晚清时期江南新式绅商对河南多次大灾都有救济,但因其力量相形薄弱,并没有对灾情产生决定性影响.同时,河南地方乡绅经济实力不够,在地方义、社仓的兴办、地方自救的参与上大大不足,也是此期河南灾情尤重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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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光绪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转引自李文海:《近代中国灾荒纪年》,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500页.

[57]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二册,第349页.

[58]《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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