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活看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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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婚姻生活自古就是女性生活的重要的领域,因此探究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也必然会从这个方面来考察.宋代虽然理学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妇女的行为,但是,纵观整个宋代,妇女的婚姻是比较自由的,并且她们在婚姻生活中是有一定的话语权的.因此,相对来讲,宋代妇女在社会生活中是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的.

关 键 词 :婚姻生活;宋代;妇女;社会地位

在我国古代夫权至上的社会里,女子终其一生都被局促在婚姻家庭中,以“相夫教子”为天职,没有掌控自己命运的权力与自由.俗语:“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正是她们生活的真实写照.这种情况在理学兴起的宋代似乎更为明显,但是通过考证发觉事实却并非如此,事实上,宋代妇女在婚姻生活中是有一定的话语权的.

一、理学对当时妇女婚姻的约束是有限的

理学之所以对宋代妇女婚姻生活的约束是有限的,一方面是由于理学在宋代的发展是极为坎坷的;另一方面是由于理学从提出到实践需要个过程,而宋代正是处于这个缓冲地带.首先,宋代理学自从开创的时候就发展极为坎坷,直至宋宁宗统治末年,理学才受到的重视.后来理宗尽管重视理学,对理学家也待遇有嘉,但是他却将理学用来排斥佛道.可想而知,理学的发展状况了;其次,从理学的实践状况来看,在整个宋代是不容乐观的.不仅普通百姓迫于生活的压力不能履行理学的要求,就连理学家们在其生活中,也并未彻底履行自己的理念.如程颐对自己的侄媳妇和外甥女改嫁的事没有过分阻拦,理学的极大成者朱熹也承认其学说:“世俗观之,诚为迂阔”.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宋代人们的贞洁观念比较淡薄,妇女改嫁再嫁也比较普遍.在当时上至贵妇下到普通主妇改嫁是很常见的事情,如《宋史公主传》记载:宋太祖的妹妹“初适米德福, 等德福卒,再适忠武节度使高怀德.”①又如,我们所熟知的赵全的女儿也曾嫁过三次人.此外,士大夫阶层妇女改嫁的也不乏其例,王安石就力主儿媳妇改嫁,不再为自己的儿子守寡.另外,范仲淹也不墨守成规,同意儿媳妇再嫁.更有我们熟知的唐婉改嫁张士城,李清照改嫁张汝州.如此而来,上行下效再加上下层平民百姓的女子在丈夫死后迫于生活的压力,改嫁更是理所当然的事了.可想而知,理学从一而终的观念对当时妇女婚姻生活的约束是有限的.

二、宋代女子恋爱结婚比较自由

宋代女子恋爱结婚比较自由.从欧阳修《元夕》的诗句当中可以看出当时男女自由约会的场景.另外,我们所熟知的陆游和唐婉也是在元夕灯节恋爱结婚的.这种情况在宋代不是个例,而是相当普遍的,在《宣和遗事》中记载男女在上元灯节约会的“少也有五千来对儿”并且在《宋稗类钞》卷之四《闲情》也记载到:“一女子喜爱其姑姑的儿子,派奶妈转告母亲,然其母以姑之子无官不许,于是相约私奔”.②从以上的种种事例可知宋代女子恋爱结婚是比较自由的.

三、宋代离婚比较自由并且女子有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与自由

在我国古代离婚的主动权一直掌握在男子的手里,自古就有男子逐妻的“七出”,这不仅给男子离婚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成为不少男子喜新厌旧,另觅新欢的借口.如汉代冯衍就是其中的一例,他逐妻时就曾写到的:“唯一婢,武达(其妻弟)所见,头无钗泽,面无脂粉,形骸不薮,手足抱土.不愿其穷等不去此妇,则家不宁,不去此妇,则福不生,不去此妇,则事不成.”③然而,到了宋代,男子的这种权利却大打折扣,不仅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女子的约束,更为可贵的是,此时女子有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与自由.在宋代法律是允许离婚的.事实上,当时不仅离婚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且人们也认为离婚是合乎人伦的.不少再嫁女子获得了“节妇”的名号正是这种观念的最好明证.据记载,张生的妻子卓氏曾经被金人俘虏为妻,后卓氏趁机杀死后夫,与前夫破镜重圆,被推崇为节妇.④连倾向于保守的司马光也认为,夫妻以义合,义绝则离之.更为可贵的是,宋代女子也有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南宋规定:“被夫同居亲,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⑤这种权利也在《清明集》中得到佐证,书中规定:“在法:已成婚而移去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准许改嫁”.⑥据记载,林莘仲在被编管的六年期间对家里的事情不闻不问,他妻子就主动提出要与其离婚.以上这些事例,在宋代是数见不鲜的,足见宋代女子在社会中的地位.

四、当时妇女参与家庭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情况

在宋代不管是达官贵妇,还是普通主妇都对家庭事务具有一定的的管理和决策权.如宋代韩琦曾描述其妻到:“治家严明,事无细大,处治条理,皆有法度,闺门之内犹官府然.故琦略无私室之虑,而得专心公家者,夫人之力也”.⑦又如欧阳修夫人薛氏也是理家的能手,不管家里的大小事情都由妻子来处理.妇女治家不仅仅局限于高官达贵家庭,普通主妇也是如此.如陈献臣的妻子时氏就是普通主妇治家的典型,由于时氏理家有方使得丈夫潜心于医术的研究,不用再为家务烦劳.又如袁燮母戴氏不仅是个料理家务的能手,而且还参与买房置地的重大事务.更有甚者,妇女主动要求执掌家务,如孙汝静嫁给林栋为妻时就曾主动提出要求执掌家务.

五、宋代出现过很多丈夫怕妻子的事例

在我国古代以夫权为中心的社会里,男子处于婚姻中优势的地位,女子对丈夫可谓是百依百顺.因此在古代丈夫虐妻的事例是很普遍的事情,并且丈夫殴打妻子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受法律追究的.如《二年律令贼律》规定:“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然而,在宋代这种情况有了很大的改观,出现了不少丈夫怕妻子的事例.众所周知,沈括王旦苏轼、王旦都是怕妻子的典型,据赵概《问见录》记载,王旦曾有“宅后作堂,名‘三畏’”⑧的传言.就连苏轼等一些社会名流也都经常被妻子数落的一塌糊涂.

结束语

在以夫权为中心的古代社会里,女子被冠之以相夫教子的天职,终其一生都局促在婚姻家庭里.这似乎在理学兴盛的宋代更为明显,其实这些评价都是欠妥的.事实上,宋代的女子不仅恋爱结婚比较自由,而且离婚改嫁也比较平凡,更为重要的是妇女在家庭中是有一定的管理和决策权的.由此可知,当时的妇女在其社会生活中是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的.我们应该对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一个清晰正确的认识,这对现当代妇女解放运动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作者单位: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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