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私权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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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古罗马公法和私法的分野、公权和私权的划分,促生了市民社会的发达及私权意识的萌芽,缔造了奴隶制社会法治文明.而中国社会传统的家国一体、国社不分,以国家本位为根本,致使市民社会力量萎缩,私法发展缓慢,私权受到压制而陷入专制主义.文章认为和谐社会的构建首先应培育市民社会,壮大市民社会的力量,使之与国家力量趋于平衡;其次应提升私权的意识,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限制政府权力不断膨胀,谨防公权力任意干预私权利,使私权在中国得以勃兴.

[关 键 词 ]和谐社会;市民社会;公权力;私权力

[作者简介]丁立波,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蒋万庚,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民商法硕士,广西桂林541004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5-0019-03

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良性运行状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社会”的提出,不只是一个政治的口号,“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仅是政治问题,更是一个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和谐意指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政府及社会组织能和平共处,社会机制运行正常,公与私的力量平衡,人们的私权利得到尊重.总书记阐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本文从法学的角度认为,和谐社会应是一个公权力与私权利相对平衡的法治社会,它既要有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市民力量的壮大,又要有私权在中国的勃兴.

一、历史的考量――古罗马法的启示

西方法治文明的源流古罗马,在承继了古希腊的法治精神后将其付于实践,从而在二千多年前就缔造了奴隶制下的法治文明.人们崇敬古罗马不在于其国家强盛,而在于支撑着它的法律制度.古罗马社会设置了元老院、执政官、军伍大会、护民官、平民议会等多权分离、分立平衡的机构,制约并对抗着国家权力的行使,这被视为当今西方诸国“三权分立”的源流.罗马人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至今仍影响着现代法划分体系.更令今人所赞叹的是罗马人创制了非常发达的私法体系,其私法精神和私法制度成了当今大陆法系的理论基础和智慧源泉,以致英美法系也不得不受它的影响.这不仅得益于它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私法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其所表现出的私法精神和法治理念使得国王也不敢轻易越雷池一步,而其核心部分就是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公权力不轻意介入私权利的结果,即人们通常所崇尚的尊重私权.法制的进步,社会的和谐发展,使得罗马国家迅速走向了强大.

罗马法治文明的背后离不开罗马私法的精神.罗马法学家们继承并发展了古希腊的自然法理论,用自然法改进法律,将自然法思想化为罗马法的精神核心.提出了“人类一律平等”的重要法律命题.西塞罗曾阐述人类自然平等论:“每一个人都具有人类一分子的尊严,所有的人在自然法面前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理性和权利的平等.”等

崇尚按“自然而生活”的罗马人,对罗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着合乎自然规律的创制、解释,私法在奴隶制下的古罗马得以发达.在人法之中,承认人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在罗马境内有人格者,依法享有人格权,明确了私权主体在法律上的平等.在物法之中,以维护财产所有人权利为中心,物权法、债法、继承法的创造性的建设给后世留下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私法精神与原则,如私法自治、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诚实信用、契约自由、遗嘱自由等等.现代民法的制度,几乎都是建立在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之上.可以这样说,没有罗马私法及其理论,也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法.

罗马私法理论,最先规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抽象的人格权利,使罗马法成为了最早承认并保护私人权利的古代法.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说罗马法自身发展史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进化史,它创立了“个人自决”原则,把个人从家庭和集团的束缚中分离出来,使人身获得自由、私权得到保护.公法、私法的区分,进一步催生了法治的主张,使法治成为了罗马社会共同认可的观念和传统.私权主体的承认,市民私有财产的拥有,使得人们从农业社会进入早期商品经济时代,契约自由、行业自律、自治团体形成,培育了古罗马时代的市民社会,致使古罗马私法在历经了中世纪宗教的黑暗时代之后依然为人类传承.

二、和谐的难点――私权在中国传统法制中的缺失

与西方社会不同,以农业经济为基石的古代中国一开始就陷入了集权专制的迷途.古代中国是沿着由家而国的路径进入到阶级社会,家国一体,对宗法血缘关系的维护成为了传统法制的核心.国家形成的基础不是城市,而是宗族与土地.国家是“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统一体,表现为更多的所有或唯一的所有者”,“每一个单个个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没有了赖以生存的财产,人便失去了获得个体独立的机会,无财产、无人格,个人成了附庸,而政治国家则成了少数人的.由于古代中国社会经济始终坚持以农业为主导,重农抑商,从而也抑制了自由、平等、权利等观念的产生与发展.由此,商人始终处于明显的附庸地位,社会地位极低,难以形成有力量的市民阶层.“国家一开始凌驾于社会之上,并侵吞、同化了社会,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僵化单线性发展,造成了东方社会的稳定和停滞,使得市民社会始终未能有效的生长.”故在中国古代社会里,难以形成与国家相抗衡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核心私权利始终也就无法生长,私权时时受到公权力的侵犯也就理所当然,所以古代中国难以有法治社会,更不用说走向和谐社会了.

专制主义下的古代中国,接受了儒家思想并将其作为最高的统治思想,从此开始了法律的道德化、伦理化过程.法律被看成是镇压百姓的工具,“法即刑”的思想得以加强,重视刑法,而忽视了规范调整私人领域的私法.中国历代法典均是刑法典,从奴隶制夏、商、周时期的离刑、汤刑、九刑到封建法典中的《法经》《九章律》,尽管名称有别、体例有变,但都是民刑不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人因束缚于宗族、社会等级的人身依附之中,失去了个体独立存在的私有财产,社会个体没有了自由、平等的私权.在中国古代,调解成为了州县、基层小吏解决民众纠纷的首选方式,在州县设州县官“调解处”,在民间也设有“诉讼调解处”.司法的导向理念在于平息矛盾,寻求一个表象的形式和谐,忽视了对权利、义务的实质平衡.“无诉”成为了传统法律的最高理想境界、历代执政者追求的目标.他们以行动宣传教化和息争诉,并以判决书的形式“寓教于判”,道德法律化,使百姓重伦理,止诉、息诉.社会主体产生了厌讼、贱讼的法律心理.追求私利、私权被伦理所否定,使人们缺少了积极主张私权、维护私人利益的动机,长期的伦理法的教化使人们的私权观念、意识趋于淡漠,没有了与 公权力对抗的能力,权力陷入了专制,国家也走向了集权.


尽管目前中国社会正进行社会变革与转型,但几千年的法律传统难以一下脱离,其影响是长远的,如不注意仍会拖累着我国走向法治、走向和谐.因此,在法制的建设中,应该善于从古罗马私法中寻找启示,加强私法立法,要使我国形成一个能与政府对话且力量平衡的市民社会,严防公权力随意侵犯私权利,确立尊重私权利的意识,以私权利为本位,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救济机制,使私权利能得到有力的保护.只有人们私权意识的觉醒,市民社会力量的成长、壮大,才能使我国社会真正走向法治,建立和谐社会.

三、和谐社会的关键――私权的勃兴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各种法人、社会组织、团体等权利主体日益增多,市民阶层逐渐形成且力量不断壮大,从而造就了多元化权利主体,社会由单一性结构走向多元结构,市民社会的地位将会有所提升,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地位逐渐趋于平衡.市民社会即由“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原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人利益领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的非公共领域”.“市民社会是整个社会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由自主性组织构成并相对独立于国家权力并制约着国家权力,而且能够理性地建构自身并协调相互间的行为.市民社会应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纽带,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有关成员的基本利益为前提.政治国家是以公权力为基础,为社会公共利益而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表面的而不是根本的.”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法治的政治国家与良性市民社会的平衡和谐的对立统一,这不仅需要构建调控国家的公法,也应勃兴市民社会的权利核心――私权.

私权的勃兴需要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与监督理念.市民自觉地认识到自身作为或应当作为社会个体所具有的人格独立和利益,具有自己意思自治和行为自己负责的权利,以自己认为合法的行为方式来实现所追求的利益,并且有防止他人不法侵害和寻求政治国家所提供的司法救济的权利,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全体公民与国家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促成“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私权意识通过其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为国家和市民社会运作的法律框架、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冲突与整合提供价值基础.私权勃兴,不仅会提高公民自身守法自治的素养和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在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兴起的具有自主和自治能力的市民阶层将成为对抗权力扩张、约束权力滥用的首要外部力量,从而达到公权与私权的和谐与平衡.

公民私权的勃兴是当下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石,要使私权力量足以达到与政治权力平衡的形态,以此来阻挡现实情形中政治公共权力严重侵犯私权的现象.私权勃兴首先应确立私权优先的原则.当私权与公权发生了矛盾时,应首先保护私权.私权优先原则对执法者的基本要求是:公权行使以保障具体的个人的基本权利为目的,当公权行使与特定个人的正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在优先保障私权的前提下寻求合理的解决.因为当私权与以政治国家作后盾的强大的公权对立时,私权处在弱势的地位,为防止公权任意侵入私权的可能,应确立私权优先.其次权力的性质和来源决定了权利优先原则.权利是社会个体存在本身所具有的,而公共权力的形成与运作是为了维护和保障个体权利的存在,国家权力的界限,即在于个体行使着的私权.权利是目的,权力是手段,公共权力是社会个体为了更好地享有权利而委托给公共组织、政治国家来行使的,公共权力的存在是为了弥补市民社会私权本身存在的不足.

私权勃兴,要求国家权力向市民社会权利的回归,即将最初由市民社会集取而形成的公共权力.最大限度地还给市民社会.于是就需要一个充分展现主体自由、自主权利的私权主体同盟存在,市民社会的社团就成了人们获得公共生活的天然最佳选择.自治性、多元性、社会性、开放性大量存在的社团组织,能通过不同途径和不同形式参政议政,代表所属群体向党和政府反映其群体利益的呼声和愿望,成为分享权力、抗衡权力滥用、遏制腐败和保卫权利的天然屏障.结社自由,可以使少数意见的人聚合成社团,发挥集体行动的影响能量,可使少数人和不同主张免受歧视和暴力.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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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同群体利益代表的社团,能够实现市民社会群体与政治国家的纵向约定沟通和利益多元化的群体团体之间的协调,从而导致自觉的、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

责任编辑:戴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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