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秩序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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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中国的制度发展中,存在这样的倾向:重层级秩序和外在制度,侧重于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来设计制度,而忽视内在制度、个体的能动性与社会流动性.要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就必须克服传统文化对制度建设的不利方面,取其精华,以和谐秩序推动社会的发展.

关 键 词 :和谐;秩序;制度;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06)05-0048-04

作者简介:代帆(1976- ),男,暨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政治经济学、东亚国际关系.

在制度经济学看来,经济增长的绩效,在很多方面与特定的制度、价值观和社会秩序有关,要使特定的政策起作用,就必须修改经济发生地原有的制度.因此,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和制度变迁这一变量纳入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认为一个功能良好的市场经济是以有效的制度框架为前提条件的,如对私有产权的保护、自由契约制度等.尽管制度经济学可能还存在种种缺陷,但在现实生活中,制度经济学确有其巨大的理论价值.从上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中国以及其它传统计划经济国家纷纷走上市场化改革之路,证明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力量和预见力.本文旨在运用制度经济学的一些理论,对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制度及其演变

制度在经济学中被定义为是以秩序的名义对社会资源进行占有和分配的人类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1][P32-35)

1.制度与秩序.以起源为标准来划分,制度大致可分为两类: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社会中有用的规则如果被足够多的人采用,从而形成了一定数量(临界点)以上的大众,该规则就会变成一种传统并被长期保持下去,结果它就会通行于整个共同体,如既有习惯、伦理规范、良好礼貌和商业习俗,也有自然法等.外在制度是由统治者共同体的政治权力机构――代理人――自上而下地设计出来、强加于社会并付诸实施的.外在制度永远是正式的,并配有惩罚措施,它要由一个预定的权威机构以有组织的方式来执行惩罚.因此,外在制度被清晰地制订在法规和条例之中.

在多数共同体中,内在制度引导着成员的多数行为,对人类交往至关重要的内在规则多数是在社会中通过一种渐进式反馈和调整的演化过程而发展起来的,而非人为设计或外在权威进行强制推行的产物.尽管内在制度在多数情况下都很有效,但在复杂的社会里内在制度不能排除所有的机会主义,因此实际上所有复杂的大型社会也都采用了外在制度.但如果试图用外在制度来取代一个社会的所有内在制度,就会出现问题,因为太多外在制度可能会损害公民社会的内在运转,使监督和执行成本急剧上升,人们的自发动力萎靡不振,行政协调部门不堪重负,最终常常导致行政失灵.[1][P138)

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的划分以及它们在社会中的不同功能,自然导出秩序观的问题.存在两种基本对立的秩序观:自发秩序和层级秩序.自发秩序将世界理解为一个演化的宇宙,不同的人被推动着,按其自己的自由意旨,运用其分散化的知识,去追求形形色色不断变化的自设目标,所以其演变是以间接的自愿的方式进行.这一秩序强调对内在制度的尊重.层级秩序认为,某些政治主体有能力获得和运用制定恰当决策所需要的全部知识,还拥有强制他人服从其命令的权力,所以其演变直接凭借外部权威,靠指示和指令来计划和建立秩序以实现共同目标.因此,层级秩序更加强调外在制度.

与每一种秩序相连接的经验可能导向不同的人类行为特征,支撑层级式封闭秩序的品格更容易导致集体主义,而将社会视为开放系统的自发秩序则更容易导向个人主义.当然,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各有合理之处,不能用简单的二分法将之视为一对矛盾.

2.制度的演变.既然制度存在内外之分,那相应的演进之途也必然迥异.内在制度因其通常是非正式地被认可和接受,不会被硬性地强制执行,最终为进一步的尝试和演化性变革提供了空间.某些个体在一定的环境中会冒着被惩处的风险而违反某种既有的惯例和习俗――只要破坏规则是有利的.如果事实证明他们错了,他们将重新服从规则;如果他们作对了,则其他人迟早会诱发模仿这种新行为效应.如果有足够多的人争相仿效这一行为,就会在共同体内形成一个临界多数,一种新的内在制度就会逐渐演化出来.因此,内在制度的产生演变非经人为的设计,而是源于社会领域中千百万人的互动.哈耶克认为,在人已取得的最伟大的成就中,有许多成就并不源于有自觉目标的思想,也很少是周密地协调众多个人努力的结果,它们是一种过程的产物.[2][P50)

与此相反,由于外在制度是由拥有政治权力的领导机构根据宪法设计出来,并由它们自上而下地强制推行.因此,变革外在制度需要政治行动,并取决于集体性决策,故改变外在制度的过程由各种各样的主体构成:经济组织、政治代理人、个人或其他组织等.外在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否与内在演变出来的制度互补,如司法系统是否支持一个社会的道德、文化习俗、惯例和礼貌.[1][P473-483)

两种秩序观以及相应的制度演进其实涉及到两个问题:社会的发展是否存在明确的道路?民间社会在制度演变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本文将从这两个问题展开,探讨制度、和谐社会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其本质内涵.

二、中国的制度演进

中国是传统的农业国家,几千年来以农立国、以农为本,同时,中国的传统文化又以儒学为主.农业文明与儒家思想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的社会发展.中国的各项制度就是在这种文化土壤中生根发芽,打上了深刻的文化烙印. 因此,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其制度发展呈现如下特点:

其一,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王权独大,官僚精英治国的强国家模式,使中国倾向于自上而下地设计一套制度以用于对国家的管理.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极大程度上偏向于外在制度,他们的秩序观自然也偏向层级秩序.与此同时,民间社会的个体则被牢牢镶嵌在各种社会关系网络中,他们没有主动性与创造性,习惯接受统治而非自我管理,他们也习惯接受来自统治阶层的设计与规划,只要这些制度没有最终威胁到他们的生存.在小国寡民的时代,这样的治理模式尚可应付,但随着社会人口的日益膨大,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化,已无力应付内外的挑战.

其二,与上述统治者倾向于从上而下地来设计管理社会的制度相对应的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治理又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而非法治的基础上,内在制度极为发达.与此同时,中国缺乏一定的社会、政治和法律这样一种制度前提,除了科举制度外,统治者不必通过制度来为经济和企业的发展、教育的普及、科技的进步、法律系统的完善而殚精竭虑.这样,正式制度的缺乏与民间非正式制度的发达,使得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等缺乏制度保障和相应的激励机制.

其三,传统中国社会中内在制度的发达并没有伴随着一个发达的公民社会的产生,中国缺乏公民社会产生的经济基础,而对权力的依附、等级制度以及强大的集体主义的影响,也使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缺乏政治和文化基础.在这样的社会里,一方面,人们安于现状,不思改革与进取,有的只是奴性与惰性;另一方面,个人的价值、和利益追求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也没有健全的制度来保障个人的权利,最终民间社会的创新力量就不自觉地被扼杀了.

李泽厚认为,“五四”以后中国现代的“革命传统”与固有的传统大有一脉相承处,仍然是集体、义务、合作等高于个体、权利、竞争等.[3][P185]也就是说在这样一种文化与制度土壤中成长的中国社会主义,不可避免地带有先天文化的印记.

新中国成立后,将社会主义建设视为一项宏大的整体工程和革命实践,在精英主导下,颠覆在演化中形成的制度系统,用自觉设计出来的制度系统取而代之.其核心是主要由国家机构持有生产资料产权的经济制度系统,即如何使用和分配这些产权要由、省或地方的政府机构来决定,以计划代替市场来进行调节.但是,这种自上而下设计的外在制度一方面夸大了人的理性和认识能力,另一方面则低估了社会系统演变的复杂性――对生产、消费和资本积累制定广泛、全面、细致的计划非国家和政府的人力所及,强行追求的结果必然牺牲政府和市场的运行效率.正如韦伯所言:“由于一个完全社会化的制度不可能进行理性计算,所以它完全有可能造成各种极为严重的浪费,而严重的程度甚至足以使那些人口密度较高的国家无力养活当下的人口.”[4][P209]其三,人为设计的制度忽略了传统的制度与文化中的合理成分――“科学开发出来的”规则系统是在压制民间社会的许多内在制度和组织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结果,计划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受挫,政府宏观协调失灵,社会秩序紊乱失控,也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

在精英分子设计整个社会制度的同时,民间社会的力量没有被调动起来.尽管在1949年之后中国社会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和经济运动,甚至主张“人民外交”,看似全民大众参与到社会的进程中来,其实大多是在非理性主导之下的个人崇拜运动,反而将传统的缺陷发挥到淋漓尽致.大众对制度的选择难以理性思考,大多盲目接受,如私有化改造、人民公社运动等等.没有民间社会的理性思考,就不会有民间社会的创新.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不存在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弱社会、强国家的模式得以延续,并且导致民间社会的内在制度的发展继续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社会主义致力于消除私有制和剥削,建立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但是对私有产权的限制,正违背了制度的普适性原则,从人类价值的角度来看,是不公平的;从实际效果来看,对不同产权实施的歧视导致财产所有者承受迅速上升的交易成本,效率的低下――最终导致计划经济在中国的失败.进一步,由于程序公正得不到维护,普适性原则遭到破坏,就可能导致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权力机关可以任意“揉搓”和否定个人利益,这正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中制度有待完善的表现.

毋庸置疑,人类社会的演进之路是如此纷繁复杂,仅靠少数精英的设计远远无法胜任推动社会的发展,我们还需要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制度演变或者创新的途径不一定是革命,推动制度演化的经常就是千百万细小的背叛,在这种背叛的创新中,民间社会、社会个体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和谐社会的首要意义在于以人为本,个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能够充分地发挥,相信和重视民间社会的伟大创造力.为此,就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等各级制度层面上,保证程序公正以及适用的普适性.其次,和谐的本意还在于对权力进行监督,以保证权力不被滥用以牟取私利和侵犯人民的正当权益.如果特权得以畅行,制度就必然遭到侵蚀,最终会危及社会的正常发展.再次,如果将人性理想化,忽视人的“私欲”以及个体在经济体系中的物质利益,就会削弱社会发展的原动力.这也是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失败的原因之一.所以,虽然中国传统的集体主义一定程度上赋予中国社会以“秩序”,甚至有人主张东亚的成功在于对其传统中集体主义的坚持,但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并非截然对立或此对彼错,应该重视个人主义所蕴含的价值.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制度建设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乃是因为中国国内一经发动便不可逆的社会和经济改革,构成了制度持续演变的动力之一.另一方面,国内制度的演变不可能孤立于国际社会之外,它必然受到国际间竞争的影响,人类社会的普世价值也对国内制度的进化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这些主要的制度变化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普世制度的逐渐确立.中国大胆地走出了“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步,也就意味着中国开始走出传统的阶级分析法的藩篱,建构其政权全民性的合法基础.如果国家不是建立在平等对待其所有公民的基础之上,其合法性也天然受到置疑.所以,当中国在政治上允许私营企业家入党,正说明其在政治上摆脱了对私营经济的歧视,平等对待所有的公民.而且,用普适性的制度设计约束政府及其官员的潜力,才能让民营企业――事实上是让所有人包括官员自身未来不会再次成为需特别处理的一个群落.但是,这一程序的公正可能导致结的风险,进而违反宪政秩序的原则,因此需要在程序上继续进行完善,以规避可能出现的制度缺陷.

第二,在宪法上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财产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这些条款的提出,既体现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公正性和平等,因为人的基本权利,如洛克所言,又可以推导出人的基本产权,为了不可剥夺的生存权,每个人都天然有理由占有一定的资源.同时,也将私营经济置于一个公开平等的位置,平等地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将进一步释放民间社会的力量.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私营经济已从星星之火,构成燎原之势,成为中国政治和经济生活的一支重要力量.当然,仅仅是保护私有产权,而没有给私营经济以充分的经济自由,这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产权自由.保护合法的私有产权,也就意味着个体对其产权拥有在法律范围内的处置权和收益权.

而且,从制度创新和演进的角度来看,也不能忽视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民间社会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间社会敢于探索,敢于冲破不合理的制度的约束,才促成了中国社会的制度创新,这些制度往往并非由政府从上而下的精心设计.其一为农村的土地改革,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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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时只有人民公社是惟一可接受的模式下,并不具备合法性,却作为中国基层农民的一项制度创新,在全国迅速被推广,并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其次为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即经济特区和私有企业的制度创新.正是东南沿海省份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在计划经济之外建立了按照市场规则运转的经济系统,以及在经济特区中,承认了私人财产、股票市场,取消了对要素和产品干预性管制等制度创新,才使后来的改革有了相对宽松的环境,中国人的经济自由的范围才不断扩大.所以,民间的制度一旦外化为外在性的正式规则,就将极大地推动社会去除不合理不公平的成分,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这样的制度创新,就不可能由政府来“大包大揽”;这样的社会演进,就不可能人为自上而下设计,而是由整个社会共同探索.唯有在共同参与中,才能形成对现存制度的认同感,最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宪法中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也说明了中国社会开始由政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重视人的主体性的存在.有了对人权的保障,也自然限制了权力的滥用,为个人自主和社会和谐开启了大门,打开了民间社会创新的阀门,并最终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然,还需要在具体的制度建设上体现宪法的精神,对公民的权利予以实践化和完善化,勿使宪法的规定成为空洞的口号.

社会主义在中国发展的坎坷路程并非中国传统的文化使然,而是两者结合之后开出的奇花异果.中国文化中的许多精华部分,对当今社会发展犹有其指导意义.但既然制度产生于文化,要变革制度,首先就必须在内在文化上做出调整.在新的时代,当中国传统文化糅合其他文明的合理成分之后,或许可以由此开创一片新的天地.与此同时,通过法律和制度规范的科学化――这些法律和制度必须符合以和自由等为核心的和谐社会的精神,结合传统文化中的合理成分――社会内在制度往往由此发生,以此来构建理性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个人的权利,将促使他们与权力的拥有者共同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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