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司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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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大量纠纷涌入法院,面对案多人少的情况,法院已经不堪重负.大量的案件,如何优质高效解决?调解提供了一条解决困境的途径,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优秀传统,长期以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前党和国家大力倡导创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体现到司法领域,诉讼调解无疑是与和谐社会精神最为契和的了.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本文探讨了在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司法调解的意义、优势,并探讨调解制度的完善.

关 键 词 和谐社会 司法调解 诉讼

作者简介:王新妹,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庭长;沈煜,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法庭法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22-02

一、司法调解的社会背景及渊源

自主席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以来,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和谐社会的目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断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努力创新诉调对接机制,努力提高诉讼调解能力,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有力地推进了和谐社会建设.主席提出和谐社会目标的社会背景是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中国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发展和过渡的进程之中.按照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经济模式转变和社会价值体系的重建势必会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此类矛盾是任何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不可避免的必经阶段.社会转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在此过程中资源和财富经过整合参与到市场交易各个环节并重新分配,尤其近几年来通过资本投资和虚拟经济的拉动,社会财富效应迅速聚集并分配,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其次,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频繁,引发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为了缓和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矛盾,化解冲突,党和国家高瞻远瞩,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宏目标.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社会压力的减压阀,是解决矛盾冲突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在党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指引下开展司法工作,如何在办案人员数量不变的基础上化解激增的社会矛盾,是新时期摆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课题.


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起源于新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在法律缺乏的条件下,依据革命根据地的政策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早在革命战争年代,人民司法机关就产生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事实证明,在当时的条件下,这种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工作方法是卓有成效的.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方法来解决双方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司法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使得当事人对纠纷的真相和自己的利益所在十分清楚,并经过法官介入释法、劝解,由其自愿选择最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的处理结果,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

二、司法调解的优势

进入新时期,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也有许多新期待,人民法院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任务繁重而艰巨.

主席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确立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以构建和谐社会讲话精神为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强化诉讼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层上达成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大力倡导司法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使诉讼更加人性化,诉讼当事人可以平等地协商.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我们已经确定的重要司法原则,社会广泛认可,实践证明正确”.

(一)司法调解有利于钝化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能双方本系亲戚,朋友,亦或系夫妻,所谓一代官司三代仇恨,如不能及时解开心结化解矛盾,则纠纷后必然对往后一起的工作、生活蒙上阴影.司法裁判针对的仅仅是个案而言,解决的是分清是非,划分责任,结果易导致矛盾激化,对于普通当事人不能奢求其具备过高的法律素养,因此也无法根除矛盾,化解纠纷.而司法调解是通过做透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析法明理的基础上解除心结,化解矛盾,有效的减少一审、二审的诉累,更好的避免涉诉信访情况发生.

(二)司法调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法官判决一起案件必然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为判决结果承担一定的精神压力.而通过调解可能无需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肯定减少了不必要的诉累,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通常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既稳定了社会,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且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效率.这在各个基层法院陷入案多人少矛盾极为突出的情况下,一种最为高效的结案方式.

(三)司法调解有利于灵活高效的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引发规模性群体事件发生,提高执法效率

当前规模化生产及农村城镇化改造相结合,城市巨大的用工需求和大量的农村过剩劳动力形成良性互动.但是由于部分企业主盲目乐观的规模化生产与需求走弱形成矛盾,导致产品积压,资金占用,直至资金链断裂.目前国内诚信记录监管缺失导致部分无良业主一走了之的情形层出不穷.因此,工人群体的权益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易引发工人们情绪失控,致使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发生.而司法调解不拘泥于审判程序,此类重大民生案件可第一时间介入诉前调解,从快从速进行资产清理,切实保障工人权益,保证社会的稳定.法官居中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将冲突化解在判决前,避免矛盾尖锐化,这是与当前维稳的大环境是相适应的.

三、司法调解工作近年的改革与创新

(一)将人民法院立案庭设立为诉讼服务中心,由被动式立案审查变成主动介入实体调查

人民法院立案庭除保留传统意义的立案职能外,将审判资源前置,在了解案件事实基础上进行诉前调解,如经诉前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免除诉累,大大提高司法能动性.同时案件的繁简分流,逐级消化,也为业务庭减轻工作压力.

(二)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着力培养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院审判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基层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力量.首先,扎根农村或边远地区的人民调解员,对案件事实及当事人心态了如指掌,由调解员和法官协调配合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将事半功倍.其次,即便调解不成,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过程,经法官指导下,其业务能力得到一次很好的锻炼和提高,对以后案件的处理更加熟练.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几百万件案件,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由人民调解员加入调解,成效显著,在解决当地民间纠纷中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

(三)倡导和谐社会的司法典型陈燕萍及其工作法

陈燕萍同志的先进事迹在法院系统乃至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她通过多年司法实践总结出的陈燕萍工作法更是新时期人民司法事业的宝贵财富.在陈燕萍工作法中,公开审判、巡回法庭、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融入情理风俗的司法过程、通俗易懂的释法析理处处体现出司法专业化和司法大众化相结合的特点.陈燕萍工作法是对新时期人民司法新模式的有益探索,也是对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陈燕萍工作法从无数基层先进工作者扎根基层、服务人民的经验中汲取了营养,充分结合了司法工作的特殊规律和乡土社会司法实际,也是广大基层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陈燕萍工作法体现能动司法要求、贴近农村社会实际、符合基层司法审判规律、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方法,是当前以陈燕萍为典型代表的基层法官司法审判经验的概括与提炼,反映了基层司法权的实际状态和运行轨迹.

温情接待、耐心倾听、换位思考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为顺利化解矛盾纠纷做足了准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指导举证、深入调查、严格审核,尽最大可能挖掘事实真相,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为依法公正办案奠定了基础;转换法言法语,把握法律精神,引入情理风俗,以群众理解的语言释法析理,为判决获得信任铺平了道路;真情调解、合力化解、延伸职能,更是一名基层法官为践行司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的不懈努力.

四、司法调解工作的完善

坚持和完善司法调解工作,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得出的宝贵经验.曾经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我们重判决轻调解,事实证明无论是社会效果还是审判效率都未达到预期效果.新时期下,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新型法律关系,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作用,是体现以人为本、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趋势.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扩大司法调解在社会的影响力

紧抓“五五”普法契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大力进行法制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以扎根基层,深受群众欢迎的“法官妈妈”陈燕萍工作模式为指引,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实行就地开庭,方便基层群众旁听庭审.改变案结事了的观念,达到结案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同时,法制校长们继续以法制讲堂为宣传阵地,从小培养孩子们具有法制观念和奉公守法的意识.

(二)完善各项对接机制,增强司法调解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人民调解具有民间性,其方便灵活,便于情理法交融解决矛盾,而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近年来多地实行公调对接、检调对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的防止了部分“民转刑”的情形发生.在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能否将诉调对接扩大理解,法院吸收一批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驻庭调解,形成无缝对接.对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文书是否规范、调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调解依据是否合法等进行指导,同时提供法律咨询,落实各项指导责任.应针对辖区人民调解队伍现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配合司法所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定期向人民调解员讲授有关法律知识及调解技巧;积极组织庭审观摩,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妥善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审判、执行辅助性工作;注重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发现、培养、推荐人民陪审员.

(三)探索相关程序制度,建立司法调解在法律层面上的规范流程

虽然司法调解在审理实践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流程.即便一些案件法定庭前调解,但有些法官并未对此足够重视,仅仅走过场,也未形成调解笔录.

如有可能,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判决的案件,及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外,其余案件一律将庭前调解作为审判程序的一部分,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

(四)认真总结、大力倡导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陈燕萍工作法

对于陈燕萍工作法所蕴含的实践价值、理论价值和时代价值,可以在多层面进行全方位的探讨.我认为,一要把好的做法、好的经验介绍并推广开来,努力使广大法官能够像陈燕萍那样把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结合起来,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工作大局,把执法办案变为践行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自觉行动,从而赢得群众信任,提升司法公信.二要注意不断深化和丰富陈燕萍工作法的内涵,把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上升为制度安排,并使之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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