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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残疾人工作的执行措施
(一) 提高认识与扩大宣传.
提高社会对残疾人及其权利、需要、潜能和贡献的认识,是开展残疾人工作的前提.首先是术语的界定.作为国际组织的决议,应就术语方面在国际社会达成一致,确保规范.因此,相关决议都涉及到了对术语的规范与界定.例如“缺陷”、“残疾”、“障碍”、“残疾人”、“残疾预防”、“康复”、“歧视”、“机会均等”等术语.从时间上来看,对术语的界定有一个逐步走向科学,符合实际的时代特点.使用何种术语也体现了当时社会对待残疾人的态度.例如,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的决议中,我们还能偶尔看见“残废”一词,这是由于受当时社会文明水平和医疗科学水平的限制,人们对残疾人的潜能认识不足.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无数的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参与社会生活,同样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其社会独立性更是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残废”一词也就被社会淘汰了.再以对“障碍”的界定为例.在1982年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中,障碍是“指一个人,由于缺陷或残疾,而处于某种不利地位,以致限制或阻碍该人发挥按其年龄、性别、社会与文化等因素应能发挥的正常作用.”而在1993年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中,障碍即“机会的丧失或受到限制,无法与其他人在同等基础上参与社会生活.它指的是患某种残疾的人与环境的冲突.”在这里,使用此词的目的是着重强调环境中和社会上许多有组织活动诸如信息、交流和教育中的缺欠,使残疾人无法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参与.这表明人们对残疾问题及所用术语深化了认识,拓宽了理解,确认有必要既看到个人需要,同时还看到社会环境的缺乏.此外,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残疾人”等概念的界定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完善,更切合实际.实际上,这一系列关于残疾人的决议的相继出台和不断完善,本来就是人们对残疾人的认识不断深入和提高的结果.
针对必须切实做好残疾人工作,改变对残疾人的消极态度的问题,许多决议都提出要发起和支持关于残疾人和残疾人政策的宣传和公众教育运动,尽量使方案能接触到有关人士和一般群众,促使传播媒介从积极方面描述残疾人;在公共教育方案的所有方面均能反映充分参与和平等的原则,鼓励企业在其活动各个方面都考虑到残疾人问题,发起和促进旨在提高残疾人自身权利和潜能的方法的方案.同时,还应该把提高认识作为对所有儿童进行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和专业培训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 残疾预防与康复训练.
各国应努力创造条件,开办由多学科专业人员对生理缺陷加以早期诊断、评估和治疗的方案,并确保残疾人的充分参与;确保对医务人员、护理人员、残疾人及其家属、特教教师,以及社区工作者等相关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确保对残疾人特别是幼儿和儿童,如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在同一系统内向他们提供同样水平的医疗护理,确保残疾人获得他们所需的任何治疗和药品,以维持或改善他们的功能水平.
为减少缺陷和残疾的出现,应采取措施及早发现缺陷的症状,立即进行治疗和补救.这样就可以预防残疾,或者至少大为减轻残疾的程度,而且往往可以避免造成持久性残疾.因为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实行预防缺陷和保证缺陷不致发展成为更为严重的残疾的方案,要比以后不得不照料残疾人,使社会付出的代价小得多.根据世界卫生组织1980年在日内瓦确定的《国际缺陷、残疾和障碍分类有关疾病后果的分类手册》,预防可包括许多类别的行动,诸如初级保健,产前产后的幼儿保健,营养学教育,传染病免疫运动,防治地方病的措施、安全条例,在不同环境中防止发生事故的方案,包括改造工作场所以防止职业疾病和残疾,预防由于环境污染或武装冲突而造成残疾.为促进这些工作的全面切实开展,1981年11月12日,出台了《关于残疾预防的里兹堡宣言》.
各国应考虑到残疾人实际需要并符合充分参与及平等原则,为所有类别的残疾人制定国家康复方案,以消除或减轻缺陷的致残恶果,包括提供必要的社会、营养、保健和职业方面的服务,使残疾人的机能能够达到最佳状态.康复服务发展的趋势是由主要通过专门机构提供到更加强调把各种服务归并到一般公共设施中去,专门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相结合,并加强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指导和培训.采用更适合国情的当地生产方法来设计更简单便宜的器械.在一切康复过程中,更强调残疾人所具有能力的一面,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尊严.在《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关于青年政策和方案的里斯本宣言》和《发展权利宣言》中,也分别对精神病患者、残疾青年和残疾儿童的康复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 工作协调与支助服务.
工作协调包括国际行动、国家行动以及社区行动等各个方面内部及相互间的协调与合作.各国应积极参加涉及残疾人问题的国际合作,比如开展经济和技术合作等,包括对发展中国家的地域间援助,以及地域性的和双边的援助.无论是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有责任开展合作和采取措施,改善发展中国家残疾人的生活条件.对跨部门、多学科的残疾人事务,应在总体范围内处理.每个社会的综合规则和行政结构中都应包括并建立长久设立的、有能力协调各项工作的国家委员会.各国确保将残疾人问题包括在各种有关的决策和国家计划之内,并鼓励和支持各区域和地方采取行动,让残疾人组织参与决定涉及残疾人的计划和方案或影响其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所有决策过程.确认残疾人组织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均拥有代表残疾人的权利,承认其在残疾人事务决策中的咨询作用.各国应特别优先考虑向地方提供信息资料、培训和资金,应做出安排以鼓励和促进地方社区相互间的合作以及信息经验的交流,发动地方政府机关、机构、社区组织及相关人士等积极参加并承担相应责任.
为改变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利地位,残疾人在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的同时,应通过辅助方法、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给残疾人特别的扶助,以弥补残疾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其平等权利的实现.联合国一系列决议重申,会员国要通过各种措施扶持残疾人,必须制定特别方针,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各国在财政上有责任承担为残疾人创造平等机会的国家方案和措施.包括提供辅助性器材,以帮助他们提高日常生活方面的独立能力和行使他们的权利的能力.应支持特别为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者发展和提供个人服务方案和传译服务,并尽量使残疾人对方案提供的方式起决定作用.《发展权利宣言》中声明,缔约国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应鼓励并确保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依据申请,斟酌儿童的情况和照料人的情况,对其提供援助,本着国际合作的精神,在预防保健以及残疾儿童的医疗、心理治疗和功能治疗领域促进交流适当资料,以提高其能力和技术,并扩大其经验,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同时,各国应承担收集和散播有关残疾人生活状况信息的最终责任,并促进对各个方面,包括对影响残疾人生活的障碍等各个方面的综合研究.
(四) 法律保障与监督评价.
各国有责任为实现残疾人充分参与和实现平等目标的措施建立法律基础,涉及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国家立法应列为有残疾人的权利和义务,可在一般立法或专门立法中列入.需要采取立法行动来消除影响到残疾人生活的不利条件,包括骚扰和侵害.各国在起草国家人权立法时,应特别注意避免对残疾人行使公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产生不利影响,应注意残疾人受教育、工作、获得社会保障等具体权利及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动,必须消除对残疾人的任何歧视性规定.国家立法对违反不歧视原则的情况应规定适当的制裁,各国考虑建立正式法律投诉机制以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定期对有关残疾人的状况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全球性评估.在国家一级对各种方案做出评价,并建立基准来衡量进展情况.根据评估结果和世界经济及社会形势的发展,定期修订方案,监测机制应承认个别国家现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提出咨询意见,并在国与国之间交换经验和资料.
四、发展趋势
从搜集到的资料可以看出,随着各个历史时代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残疾人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重视.这些决议也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不断深入,具体,准确的特点,以满足当时的社会发展需要.例如,在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它仅仅涉及到残疾人的一类,对某方面的权利进行了倡议.而后来的《残疾人权利宣言》,《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等,不但考虑到了《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所涉及到的相关内容,而且比之更具体,更全面,也更具有操作性.同时,在全面性的基础之上,也有针对残疾的某方面制定专门决议的需要,因此又出台了《聋盲者权利宣言》、《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关于预防残疾的里兹堡宣言》、《哈尔滨宣言》等决议.它们都是针对某种残疾类型或残疾人的某方面问题的特殊性,具体提出了其特殊需要,规定了对其相关权利的保障.但这些某方面的决议都是建立在遵从或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而修订在其以前出台的那些相关决议或国际法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类涉及残疾人问题的某个方面的决议还将陆续推出,以使有关残疾人的国际立法更加全面和完善.
联合国大会宣布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主题“为充分参与和平等”;联合国大会确定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1993年至2002年被确定为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十年等这一系列的举措,充分说明了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残疾人作为人类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生存状况不容忽视.残疾人问题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国际组织的许多决议中,都涉及到这一群体的平等权利和特殊需要.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到,由于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的残疾人工作与相关国际机构提出的目标还有一段差距,残疾人的保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华民族素来有扶弱济贫的优良传统,我们不但应该加强应对残疾人问题的国际合作,共同协商,制定各类专门针对残疾人的国际法律和决议,而且应该追求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让全世界的人们都用一颗博爱的心来关怀和照顾残疾人,各国、各地区,各民族、各部门都来保护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通过立法来保障他们的平等的参与机会和发展权利,使他们能和所有健全人一样,享受社会发展和进步给人类带来的一切.而这,本身也就是人类文明发展和进步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