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社会管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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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虚拟社会迅速发展壮大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影响越发明显,在不同于现实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虚拟社会管理会面临许多挑战,信息的畸变、人际交往的冷漠、社会安全受到的威胁等,使得虚拟社会在管理中会出现法治欠缺、技术落后、教育滞后、自律不到位等问题.当今在和谐社会建设的背景下,只有加强虚拟社会的管理,从政府职能、法律法规、道德自律、安全技术、舆论引导等几方面着手,才能有效地对虚拟社会进行管理.

关 键 词 :虚拟社会;虚拟社会管理;和谐社会建设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4)01-0031-04

一、虚拟社会的内涵与特征

(一)虚拟社会的内涵

所谓“社会”,概括地讲是人与人之间在一定空间内交互作用而形成的各利关系与联系.马克思曾说:“社会――无论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因此,由互联网所发展成的虚拟社会在本质上也应该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具体来讲是人们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环境内进行各种虚拟交互活动,并在其中形成各种关系和联系的一个人化场域.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本质属性是一致的,只是它们所存在的空间与交互活动的方式不同.在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活动空间是一个物理空间,交互活动的方式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作用方式;而在虚拟社会中人们的活动空间是由互联网所形成的虚拟化的空间,交互作用的方式是人与人之间间接的作用方式,即人――机――人的作用方式.无论是虚拟空间还是现实空间都要有人的存在,假如虚拟空间中没有人的存在,也就不能形成人的虚拟活动和虚拟关系,也就不能形成所谓的社会.所以,虚拟社会要想存在必须以虚拟空间为基础,以“虚拟”的人为中心,以信息的生产与交换为核心,在虚拟活动中结成各种虚拟关系.

(二)虚拟社会的特征

1.网络性

与使用工具进行活动的实体活动所不同的是,人类进行虚拟活动依靠的是各种各样的信息和因特网.从根源上看,人类在虚拟社会中进行的活动皆为数字化的信息扩散行为.所以可以说,虚拟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就是信息,依靠因特网所形成的虚拟空间成为虚拟社会形成的基石.不仅如此,它具有高速散布信息的特点.人类社会所存在的各类信息可以在相当宽泛的阶层相互传播并最终形成虚拟社会.

2.开放性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活动场域,在这个场域中任何人只要通过电脑、键盘、鼠标就可以在任何时间与地点进行自己想要进行的活动,完全打破了国家、民族之间的限制,真正地实现把世界联系在一起的愿望.

3.隐匿性

彼得斯坦纳在《纽约客》杂志漫画中说的一句话:“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是对虚拟社会隐匿性最好的诠释.在虚拟社会里,只要你不是出于自愿,你的任何信息包括你的姓名,你从哪来,你是男是女,你是做什么的都不会有人知晓.正是这种匿名性使人们获得了极大的自由度,在网络中交流不再受身份等条件的限制,精神方面获得很大自由,可以不受约束地抒发自己的情感,阐述观点与看法等.虚拟社会真正成为了一个高度隐蔽的社会,成为了一个由人机交往到人与人交往的社会.


4.时空的无形化

自古以来,人类活动都会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主要原因是人们无论做什么事都不能挣脱如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地理位置等可能存在的各种外部资源要素的束缚.然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人类进入到一个崭新的数字化时代.它彻底突破了人们在现实社会中交流及互动需要对时空有所要求的层面.只要进入虚拟社会,动动手指就可以使不同地域的人们瞬间实现交流与互动.从某种程度上说,虚拟社会的无时空性和跨地域性极大地开拓和延伸了人们活动的空间与范围.正如艾瑟戴森所言:“虚拟社会消灭了许多时空上的后勤保障.”虚拟社会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可以使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及互动能够挣脱时空的局限性而进行全球性的整合,消除现实社会中主体必须在场的限制.

5.互动性

由于虚拟社会没有时空的限制,所以,网络上群体之问的互动多数是多向的、非线性的模式,完全实现了一人与多人进行沟通、互动的局面,从本质上看,人们互动的内容变得更加丰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沟通与交流的迫切需求.

二、虚拟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虚拟社会存在的问题

1.信息畸变现象时有发生

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随意地发布各类信息、阐述各种观点,甚至有时并不根据事实发表言论,而是依据自己的心情及自身利益发表观点看法,最终人们看到的信息不再是事实真相的呈现而是畸变的信息.面对这些畸变信息,人们很难判断出信息的真实性,这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同时,又基于互联网的渲染效应和现实威力,一些人借助网络随意散布流言或夸大事实,更有人有目的有计划地在网络中制造虚假信息,促使普通民众在不知不觉中受到隐形引导、操纵.

2.极端现象突出,人际交往淡薄

因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社会的交往方式变得多种多样,人们通过各种聊天工具寻求与自己兴趣相同的朋友,久而久之一个个有共同意识的小群体得以形成.当一些缺乏自制意识的小群体结识在一起时会形成群体极化,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正如美国当代法哲学家凯斯桑斯坦认为:“网络对于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络上轻而易举且频繁地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看法.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各种原来无既定想法的人,最后会各自走向极端造成分裂的结果,或者铸成大错并带来混乱.”

互联网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多地采用网上交流,从前面对面的交流方式逐渐减少.虽然网上的交流方式方便直接,但更缺少面对面交流的真诚与信任.在现实社会中当我们某个时候、某个地方遇到相识的人时我们会与他们打招呼,会亲切地问候,但在虚拟社会里当看见好友在线时,我们则有可能选择隐身而不和他们进行沟通,这样的交往方式使人际关系淡化,人情趋于冷漠,世态变得炎凉,社会变得无情. 3.社会安全受到威胁

依据虚拟社会隐蔽性强、辐射面广、自由性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任何人可以自由出没于网络社会,这给一些不法分子在网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场所.由于网络犯罪缺乏现实社会违法犯罪活动所通常表现出的物理特征,这就增加了查处犯罪活动的难度和打击力度.从目前我国互联网发展状况上看,网络犯罪率较上年有明显增多趋势,特别是网络诈骗、网络等犯罪活动增长速度较快.据有关数据统计,1998年机关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142起,2008年为3.5万起,2009年为4.8万起,2012年为11.8万起,增速惊人.可见,我国的网络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在全球排行中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网络犯罪国.

网络的这一特点又让境内外很多敌对势力有机可乘.他们把互联网作为传播工具向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和破坏,宣扬西方价值观和人权观,传播一些暴力、邪教等违法信息.总之,网络已经变成他们政治主张最初的宣传地,组织活动的聚集地.他们利用网络相互勾结,蓄意破坏我国现有制度,煽动人心,引起对立,破坏稳定.

(二)虚拟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网络立法存在欠缺

首先,立法层次低,缺失专项立法.目前,我国互联网监管立法主要是以地方、部门行政规章为主.虽然国务院和各部委发布的各项法规及规章占到总数的2/3左右,成为这些法律法规的主体,但最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仅《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三部,其中最后一项也不具备基本法的性质.基本法的空缺使整个互联网立法失去原则性的指导,当国家对网络发展实施某些具体政策时,会因为法律的缺失而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同时,在我国大多数采用的都还是各地方及部门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的部门章程,从真正意义上说这些规章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有限,管理力度不够,立法层次偏低.

其次,立法管理存在缺陷.互联网的管理多采取部门管理的方式,这对于互联网快速发展造成的某一具体领域、具体行业的问题时,很难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定出具体的管理部门来.即使确定出具体的部门,但由于多部门立法使得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管理不到位,或者有些地方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犯罪的认定过于原则或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造成执法无据、难以执法的现象,导致人为的管理真空.

再次,立法协调机制差.我国互联网管理部门颇多,如、信息部、新闻、互联网管理中心等,如此众多的管理单位必然会出现众多的规章制度.因为部门管理不一,管理的职责及利益追求不同,又没有形成整体科学的规划,必然会使这些规章制度之间缺少相互呼应而发生冲突.

2.网络管理技术落后

如今的互联网得到较快发展,互联网的技术水平也在不断增强,这使得互联网犯罪的手段和逃避侦查的手段也越发高明.如果对其管控技术没有进行更新提升,必然会阻碍对虚拟社会管理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增加虚拟社会追查犯罪的难度.在虚拟社会中最难管控的也便是这一点,因为虚拟社会是一个依靠网络技术发展的社会,其特点使网络犯罪活动往往具有很高的技术性和智能性,这无疑给网络调查破案增加了难度,也增加了政府部门打击网络犯罪的难度.从虚拟社会的性质看,对它的打击实质上也就是利用先进网络技术去对抗网络犯罪的一种较量.由于我国计算机管控水平还较低,因此对不良、违法信息以及网络舆情的控制在技术上还是采取比较单一的过滤技术,在高端自主核心技术方面还比较欠缺,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网络犯罪的取证带来了难度,也使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有效监控和管理难以实现.

3.网络道德教育滞后

依据虚拟社会的发展现状,目前我国的网络道德教育存在一些弊端.首先,没有形成一个多样化的道德教育手段和方式.传统的道德教育方法一般是抽象化、空洞化、理想化,在很大程度上与当代青年群体的实际生活状况相脱离,这种正面灌输的传统道德教育方式,忽略了虚拟社会中受教育群体的社会背景及心理特征,造成受教育群体的心理逆差.由于这种逆反心理通常受到现实社会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而不能表现出来,因此在虚拟社会这个没有束缚的社会中便暴露无遗.

其次,在弘扬传统道德教育,传承中华民族美德方面,网络道德并没有与中华的传统美德相结合,没有把几千年来我国深厚的道德资源运用到网络上发挥其充足的作用.不管我们身处哪个时代,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不能被抛弃的,因为它所蕴藏的精华及我们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尤其是在当下管理虚拟社会的过程中,调解社会关系的伦理规范和修己自律的思想对于我们来说至关重要.

再次,在虚拟社会中缺乏相关的网络诚信教育.我国在计算机教育方面多数还停留在教授和培养学生与计算机相关的知识及技术上,而对与计算机有关的诚信和法规方面的教育涉及甚少.很多网民认为互联网的时代就是计算机知识技术的时代,与诚信没有什么牵扯,二者之间毫无关系,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虚拟社会中网民们的“道德任意”状态.

4.行业自律与规制不到位

现在很多商业网站不论是平台提供商还是内容提供商都缺少社会责任感和管理责任心.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很多时候他们会很盲目地进行网络市场拓宽业务,使管理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造成企业对网络业务的管控能力不足或无法管理,进而加大了政府职能部门对网络监管的难度.还有很多企业为了在网络上吸引客户,会不择手段在互联网上进行各种非法活动、进行虚假报道,有时甚至在利益的驱动下专门以幕后黑手的方式推动很多事态向不良方向发展.

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互联网协会,是专门针对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进行的协助监管,但是这个协会的自律机制和长效的联系机制并不完善.虽然有对互联网从业者提倡行业自律,可因为没有和相关司法机关建立长效的联系机制,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警告和惩戒措施,当遇到违规但又多次劝说不改的网站及网站经营者时并没有强有力的惩戒措施,使得自律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加强虚拟社会管理的对策

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具体的、及时有效的措施来促进网络社会的和谐发展.

1.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首先,建立健全虚拟社会管理办法.虚拟社会的特点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抓住这一点在网上发布一些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毒害网民身心健康的内容,政府部门应该制定出严格的网络管理规章制度,严把网站质量关,对那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网站一律查处并严厉整治.

其次,搞好网络社会的组织协调机制.一是在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建立网络社会的组织协调机制,处理好我国与其他国家在网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二是在我国政府和网民之间要搭建好沟通渠道,对网民提出的质疑要及时解答,对提出的问题给出满意的答复.三是在网民与网民之间增进互动机制,以绿色环保网络的理念,使网民与网民之间相互理解,和谐共处,以增进社会信任.

2.强化法制管理

首先,要强化法理研究.我国网络法制建设远跟不上网络快速发展的步伐,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虽然是于2002年初成立的,从这之后众多大学也纷纷加入到此行列中,成立了网络法学研究室与研究中心.但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已有的互联网法理研究中心在互联网的信息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仍有欠缺,没能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研究框架.在这方面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形成专门的网络信息政策委员会,对互联网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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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进行统一筹划和指导,夯实法律基础理论研究,深入研究与调查,做出一些针对性强、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以此提高我国网络法制管理的水平.

其次,要提高立法层次,制定网络传播法.当前我国对虚拟社会所施行的规章制度主要还是依据各部门的现有规章制度建立的,立法层次不高,执行效率较差.对此,今后我国在立法方面要统一立法主体,提高网络监管法律的层级.

再次,要修订和改进网络监管程序,加强对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目前,我国针对网络的立法操作性较差的特点,在今后的相关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网络法律的执行力,补充修正对网络法律的督查流程,确定网络参与者的责任与义务,加强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与此同时,还要立法明确网络主体的义务,做到责权匹配,避免过分行使权利而忽略应尽的义务.

3.加强诚信道德与自律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虚拟社会中的诚信道德问题,首先要从源头上抓起,提高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整体素质,加强素质教育和诚信观念的灌输,建立起每个人的诚信观,然后把现实社会中人们强烈的诚信意识渗透到虚拟社会之中.其次,要注重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引导人们正确理解和使用网络,正确认识诚信道德在网络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选择网络中有用的、有益的信息,提高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提倡“网络环保意识”.再次,让人们认识到任何借助网络行径从事不道德或违法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道义责任或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以使人们用道德理性约束并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网络中“能够”做的并不代表都是“应该”做的,也就是说网络技术的“可行”并不能代表网络道德的“应该”.网民在利用网络之前需要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增强自身的自律意识,理性利用网络,自觉地抵制网络中的不良信息,使自己的道德人格在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锻炼和自我塑造中得到升华,自觉地遵守网络社会的秩序.

4.提高网络安全技术

首先,通过网络技术实现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是网络时代、匿名社会的管理基础.实名制的实行程度,一定意义上与社会法制化程度、现代化程度同步.然而,网络实名制实施的范围比较广,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多,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应该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要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同时,不刻意限制网民的上网自由.二是要遵守网络职业道德,保护网络中的信息和个人隐私.三是要遵循法律,既要保证网络社会的安全运行,又要保证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网络运行中要安装过滤软件和“防火墙”.过滤软件的安装可以过滤掉不良信息,净化网络环境.网络“防火墙”的设置也可以堵截不良信息,还能对访问进行控制.特别是对等攻击性强的行为进行控制,以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和.

5.增强网络舆论引导

首先,要建设一支协调统一、反应迅速、高效无阻的舆论引导队伍,加强正确的舆论引导宣传.在正确的舆论引导工作上要坚持党性原则、正面引导原则、真实性原则、分流原则、有度原则,通过这些原则在进行舆论宣传时一定要正确把握网络宣传工作中思想文化的主旋律,坚信科学真理,提倡科学精神,传播先进文化,净化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发扬传统美德.

其次,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增强引导舆论的本领,培养“舆论领袖”.在进行舆论引导宣传时要运用新科学技术,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借助重点网站门户,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抓住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权.同时要培养“舆论领袖”,“舆论领袖”的意见和观点通常会影响到网民们的判断与决策,牵制网络舆论的发展与走向.因此,政府部门应该积极与这些“舆论领袖”进行沟通与交流,使网络“舆论领袖”中的建设性意见多一点,破坏性意见少一点.

(责任编辑 辛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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