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角度看淘宝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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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最近一段时间,淘宝商城因修改收费规则,遭致数万名淘宝中小卖家组成的“反淘宝联盟”的激烈抵制反弹,反淘宝事件一时闹得沸沸扬扬.本次“反淘宝事件”主要折射出了法律的滞后性问题.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所产生的诸多新问题已经超越了传统法学理论的视界,使得现有法律在适用时显得捉襟见肘.

关 键 词 反垄断法 淘宝招商标准 B2C电子商务 市场支配地位

作者简介:张芹,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00-02

一、淘宝商城发布新规

淘宝商城2011年10月10日发布《淘宝商城2012年招商标准》以及《2012年度淘宝商城商家招商续签及规则调整公告》规定,将每年技术服务费从6000元升至3万和6万两档,同时规定商家在淘宝商城经营必须交纳保证金,根据店铺性质不同,需缴纳的保证金从最低1万元到最高15万元不等.

二、新规引发淘宝事件

淘宝商城新规由于大幅提高了技术服务费年费和保证金,遭致数万名淘宝中小卖家激烈抵制反弹.2011年10月11日,这些卖家通过YY语音集结组成“反淘宝联盟”,实施大规模“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大商家的多数商品均被迫下架,其中,韩都衣舍商品曾一度全部下架.

10月17日,阿里巴巴集团宣布将向淘宝商城追加投资18亿元扶持卖家,保证金由阿里集团和卖家各出一半,同时对老商家延后调整年费,此后事件才逐渐平息.

三、新规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此次淘宝商城大幅度提高保证金和技术服务费主要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按照《反垄断法》第17条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要证明淘宝新规违反《反垄断法》,需要证明两点,一是淘宝商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淘宝商城单方面大幅度提高保证金和技术服务费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淘宝商城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它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它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要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问题,首先要确定垄断行为所涉及的范围,而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则是确定垄断行为涉及范围的关键所在.“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淘宝商城按照经营模式进行判断,应该归为B2C电子商务平台.因此,界定淘宝商城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市场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B2C电子商务市场.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的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等众多因素.为了克服对于这些因素进行认定时的主观差异,加强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界定时的客观性,我们通常以市场份额为标准进行推定.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或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可以推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2011(上)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1年第一季度B2C企业市场占有率中淘宝商城占据了领先优势,占46.9%.京东商城排名第二位,占15%.2011年第二季度,国内B2C购物网站领域,淘宝商城仍然保持绝对领先优势,占据整体市场份额的48.5%.京东商城以18.1%占据第二位.

根据2011年第一季度的数据,淘宝商城在国内B2C市场中的份额并未超过二分之一,与京东商城加起来也未达到三分之二的份额,不符合《反垄断法》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要求.但是通过第二季度的数据计算,淘宝商城与京东商城占中国B2C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为66.6%,已经达到三分之二,可以推定淘宝商城在国内B2C市场占有支配地位.两个季度的数据虽然相差不大,但根据《反垄断法》的标准却可以推出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让人不禁心生疑问,难道淘宝商城的市场支配地位时有时无?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最新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达2.95万亿,同比增长31%.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3492亿元,同比增长74.6%.B2C市场在中国目前是一个新兴行业,不同于传统商品交易市场各类企业所占份额相对稳定,随着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的迅速增长,专业化B2C平台的不断进入,电商集团营销战略的不断转变,各2C平台在国内市场中的份额起起伏伏,瞬息万变.2010年上半年以34.5%的市场份额雄霸B2C市场的京东商城仅仅一年时间就被淘宝商城以48.5%的市场份额远远甩在了后面.面对激烈动荡的数据,《反垄断法》的标准过于含糊,仅仅依据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的标准,遇到瞬息万变的国内B2C市场,就很难做出一个合理的判断了.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总结了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七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使我们断定淘宝商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淘宝商城大幅度提高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又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呢?

1.淘宝商城是否以不公平高价出售商品.淘宝商城作为一个提供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开设网上虚拟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其提供的B2C电子商务服务也即是它的商品.淘宝商城作为经营者,提供B2C服务并收取技术服务费,用于保证企业正常经营获取利润是合法的买卖行为.

要判断淘宝商城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这一款禁止性规定,就要先分析何为反垄断法上的“不公平的高价”.对此,《反价格垄断规定》列出了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应当考虑包括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等因素.


要判断淘宝商城的服务费是否为“不公平高价”,我们必须参照B2C行业其它经营者的收费标准来衡量淘宝商城的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其它经营者”.

腾讯商城在其公告的收费项目中注明只对用户收取保证金费用2万元,不收技术服务年费.当当网向广大平台商家承诺,短期内不会提高平台商家的收费标准,将继续维持平台商家管理费每月500元左右不变,维持销售佣金比例不变.卓越亚马逊则坚持实行商家“零投入”的策略,无任何加盟费、年费及平台使用费,仅收取商家交易分成,分成比例则按照不同品类设定标准.

由此可见,B2C行业内并没有统一的收费方式,B2C平台一般会向商家收取技术服务费年费、保证金、销售佣金中的一种或几种费用,技术服务费年费和保证金相对容易比较,但是销售佣金根据不同的店铺性质和不同的销售额有较大差距.因此,不同的收费方式导致我们很难对众多B2C电子商务平台的收费进行比较,得出孰高孰低的评价.

基于以上理由,对于何为经营者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不仅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实质判断标准,而且B2C市场内也没有统一的行业收费标准,因此我们很难对淘宝商城此次的提价行为适用反垄断法中关于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禁止性规定.

2.淘宝商城是否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在《2012年度淘宝商城商家招商续签及规则调整公告》中淘宝商城承诺,除严重违规行为(如假货、水货、假冒材质成份等)外,对商家不封店.可见,淘宝商城并未拒绝与平台商家继续合作,至于商家主动放弃续签,则可以保留店铺转入淘宝集市经营,以前的记录与信用都可以继续使用.对于此次淘宝新规很难适用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3.淘宝商城是否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果淘宝商城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属于交易相对人享受B2C服务所付出的价款,那保证金是否算“没有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其它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8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所称的正当理由,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有关行为是否为经营者基于自身正常经营活动及正常效益而采取;(2)有关行为对经济运行效率、社会公共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影响”.对于保证金的收取,淘宝商城在《续签及规则调整公告》中称,商家在淘宝商城经营必须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商家按照淘宝商城的规则进行经营,并且在商家有违规行为时根据《淘宝商城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规定用于向淘宝商城及消费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计入淘宝商城收入,直接进入淘宝商城消费者保障基金,用于提高淘宝商城对消费者的保障力度.

淘宝商城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目前在我国网络购物充满风险的环境中对于防止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一定的意义,可以认定为经营者基于自身正常经营活动及正常效益而采取,对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有正面影响的行为,是具有反垄断法上的正当理由的.但是电子商务平台收取多少保证金比较适宜,淘宝商城从最低1万到最高15万的保证金是否超出合理的水平还有待探讨.

除以上探讨的这三款禁止性规定,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都明显不适用与此次的淘宝商城单方面提价行为.

四、结语

综上所述,淘宝商城的新规虽然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但是从目前已有的《反垄断法》的角度,很难证明淘宝商城此次大幅提高技术服务费和保证金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是淘宝商城没有垄断嫌疑,而是目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过于狭窄和封闭,难以适用于新兴的电子商务中的垄断现象.因此,期待国家立法机构能够尽快完善《反垄断法》,使我国的立法进程能够与经济发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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