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制度现状看中国考试立法

时间:2024-02-02 点赞:46089 浏览:90107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关于成人高考及考试及法律制度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成人高考有关论文网,关于考试制度现状看中国考试立法相关论文范文检索,对写作成人高考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摘 要 :考试制度是一项被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选拔人才与社会考核的重要方式,但考试也如影随形,无处不在,立法遏制考试势在必行.但是,考试法应当怎样定位,如何发挥更大的作用,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本文通过对我国考试立法中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对考试立法的几点思考,以期能对考试法的出台和进一步完善发展有所裨益.

关 键 词 :考试;立法;;思考

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8-091-02

今天的考试,已经在各个领域里普遍存在.大规模的考试有中考、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研究生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另外还有职称考试、公、注册会计师考试、司法考试和其他各种资格考试等,其他一些规模较小的考试更是不计其数.可以说,一个人从上小学、中学到大学,再到工作岗位,直至退休,需要经历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考试,以致有人戏称“考试人生”似乎并不为过.在中国,每年参加考试的人数多达5000多万,堪称世界第一考试大国.毋庸讳言,有考试就有.不是中国人的“专利”,西方人也;不是现代人的“发明”,古人也.尽管人们对考试中的行为深恶痛绝,对应试教育大加鞭挞,却又不得不承认古往今来,考试制度确是一种选拔人才行之有效的机制,是评价教育教学效果的手段,是一种带有激烈竞争行为的活动.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没有找到一种能够替代考试的、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更好的手段.于是,只有转向如何规范考试,使其更加科学合理,从而杜绝.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在法治深入人心的今天,最好的途径就是立法.


一、考试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现状

近年来,考场上屡禁不止、花样翻新:从传统的夹带、抄袭、交头接耳、换卷子,到现在的复印、缩印、口袋书、手机、电脑、网络和“”.方式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向更高的“技术”层面发展.考试的参与人员也有了变化,集体、联合越来越多,甚至有监考老师监守自盗,积极配合考生.还有一类考试,不是在考场内,而是在考场外,如考前的泄题和考后阅卷过程中的“人情分”等.目前,英语等级考试、成人高考已成考试的重灾区,而大学校园内的课程考试已成泛滥之势.考试真正引起国人关注的,则是在社会影响面最广、规模最大的高考中出现的舞弊案.如曾经引起全国轰动的湖南嘉禾高考集体案、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安徽毫州高考舞弊案等,无不让人触目惊心.

2003年底全国自学考试中,河北石家庄和沧州两市共查出考试考生1600余人;2005年成人高考中,吉林省机关将涉嫌组织考生集体舞弊的l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深圳市某考场使用“手机探测仪”,揪出了l2名利用通讯工具的成人高考考生;安徽省阜阳市在2005年成人高考中清理出200多个“”,l4名监考老师受到处理.倘若任上述舞弊现象泛滥下去,作为现代社会人才选拔的考试机制,将会出现信誉危机.考试最大的危害莫过于戕害社会的诚信观念,加剧社会的信用危机.那么,如何治理愈演愈烈的考试舞弊现象呢?唯一的办法就是尽快为考试专门立法,依法惩治的参与者和责任人,还考场一片净土.

我国目前已颁布的各类考试规章制度,全部由各省、市、自治区及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并且都以“规定”、“试行”、“暂行”、“决定”、“意见”、“通知”的形式出现,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各类高等教育考试中等违纪舞弊现象的通知》、《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其中,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是我国目前针对考试制定的最高级别的规范文件.这些行政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考试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比较分散、效力等级低、稳定性差、处罚力度小、约束力低等.现有考试制度在面对日益复杂的考试问题时显得苍白无力,面对考试的学生,有时滥用惩罚侵犯考生合法权益,有时又对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考试舞弊鞭长莫及,难以有效遏制考试,使得之风愈演愈烈.如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法院审理时难以找到法律依据,不能以高考舞弊行为作出判决,最后只得以“行贿”、“受贿”、“玩忽职守”进行判决,这样难以把握处罚的尺度,考生的合法权益有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近年来,由于考生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而状告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这既给试图通过违纪舞弊蒙混过关的考生和谋取私利的考试工作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也让代表国家秉持考试正义的感到无可奈何.

除上述所列情况,目前我国还存在考试法立法层次较低且已不合时宜,以及现行法规标准不一,缺少维护考生考试权益和司法救助方面的内容,当这些考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应的救济措施在现行的考试法规中尤为缺失.

二、对考试立法的思考

(一)清楚界定考试法的适用范围

笔者的观点是考试法的内容应为《国家教育考试法》.即考试法的范围仅应当包括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即: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自考、成人高考等,而不应当包括:

第一类:其他部门和社会机构组织的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托福、雅思等.

第二类:由地方组织的非全国性考试,如中招等.

第三类:各学校自己组织的种种考试,如期末考试等.

理由如下:

1.从立法的角度即统一考试立法的必要性上来讲,没有必要制定大的统一的考试法.立法要讲究统一,但是要有统一的理论基础和可能,必须是一个科学、严密的规范体系,如果将没有统一基础的事项硬性的连在一起立法,则可能产生拉郎配的效果.

上述各种考试的性质和指导原则、指导思想都是很不一致的,有的是选拔性的考试,如高考、研究生考试;有的是资格性的,如统一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这些考试的录取原则、所要收到的效果也各不相同,如果不分彼此的将这些考试规定在一部法律当中,不但收不到好的效果,反而可能会相互牵掣,难以实施.

2.从教育、考试制度的现实即统一考试立法的可能性上来讲,统一考试立法缺乏相应的客观条件,不可能实现.当前我国的考试名目非常之多,各项大考、小考数不胜数,并且不断有新的考试形式产生,另外,各项考试的规范程度各不相同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如果将这么庞大的考试体系都纳入到一部考试法当中加以管理,是很不现实的事情.因此,国家教育考试的范围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事项和人群,有其特定的目的和操作模式,必须和其他考试区分开来.对于其他的考试如公等非国家教育考试等,可以通过一些单行法律或者专门的行政立法加以解决,这比期待一部法典式的统一考试法更为现实和有效.

当然,“考试法”作为一部规范考试行为的法律,其内容绝不只是针对考试行为,它应该规范考试的全过程,包括招生宣传、考生报名、命题管理、试卷保密、考试后的阅卷、登分、分数的公布、考试最终结果的发布和通知,以及成绩、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等各个环节.此外,它的法律责任主体,也不仅仅是考生,而应包括所有考试参与者,如命题人员、印卷人员、保管人员、监考人员、评卷人员、和考区、考点的工作人员等等.

(二)完善考生权利救济途径

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的一种补救工作.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在教育考试领域中,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考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均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由于参加考试的考生居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教育考试法应当有力地保护考生参加教育考试和知晓考试结果的权利,在其考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得到方便、迅速、有效的法律救济.在实践中,教育考试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有四种:

一是教育在对被处罚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做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根据,并听取其对事实的陈述和申辩;

二是被处罚人对教育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15天内,可以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教育的上一级教育提出申诉,后者在接到申诉后30天内予以复议,并做出最终的复议决定;

三是被处罚人对违反教育考试法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国家《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被处罚人对违反教育考试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受到的刑事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上诉或者申诉.此外,还应积极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比如天津市2005年开始实行国家教育考试争议裁决办法,成立公信力较高的裁决组织,对国家教育考试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居间裁决,收到了较好效果,教育部也给予充分肯定.

(三)与考试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为了确保考试顺利进行,严厉打击行为,在考试法出台后,必须由相应的法律制度配合,以保证考试法的顺利实施.首先是刑法的修订,考试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对考试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那么必须在刑法中规定相应的罪名来处罚,否则就会名存实亡.例如在以前的广东电白、湖南嘉禾两起案件中,涉案的教育部门主管官员被处以玩忽职守罪和贪污罪,而对于协助舞弊的监考老师和社会人员的处理则束手无策.其次是行政处罚法和民法也要做相应的修改,对某些主体作出明确的规定.民法中也要规定相应的救济,如录取中被冒名顶替的人员如何获得赔偿特别是精神赔偿等.最后是相关教育方面立法的完善.以前一些关于考试规定的《规章》、《规定》 该废止的废止、该准用的准用,要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新的法律也要加紧出台,如招生相关立法等.

也许有人会问,难道有了一部法律,真的就可以制止甚至杜绝考试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法律不是万能的,它只能在最大程度上尽可能地保护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法治社会是一种不断趋于理想的境界,它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结果,考试的最终根除,有赖于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总之,制定“考试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减少,同时也是对考生权益的一种保障.让法律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让法律驱散某些考场里面存在的乌烟瘴气,让神圣的考场真正成为平等竞争的竞技场.

相关论文

我国成本核算制度现状

这是一篇关于成本会计相关电大毕业论文范文,与我国成本核算制度现状相关学士学位论文。是医院会计专业与成本会计及企业财务及成本方面相关。

新闻舆监督与中国新闻立法

这是一篇新闻类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范文,与新闻舆监督与中国新闻立法相关毕业论文模板。是国际海洋法专业与新闻及大学学报及社会科学方面。

国外社会企业现状对中国的

本文是一篇社会论文范文,社会类有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关于国外社会企业现状对中国的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适合社会及企业及企业家方面的。

新制度经济学与中国改革的推进

本文是一篇新制度经济学论文范文,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类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关于新制度经济学与中国改革的推进相关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中国信息立法与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的

本文是一篇信息系统论文范文,关于信息系统方面本科毕业论文,关于中国信息立法与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的相关本科论文范文。适合信息系统及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