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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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五章 课程考试办法

第六章 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七章 论文评阅

第八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九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章 其 他

总 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校授予的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理学,工学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专业,经学校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

兰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至25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委员会成员从学校负责人和教授,副教授中遴选组成,其中教授至少应占半数以上.由各系(所)提名,经学校领导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博士,硕士按文科,理科设立分委员会,由9至15人组成,学士按系设立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均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一般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分委员会成员由各系提名,经学校领导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授予学位的权

限,履行以下职责:

1.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2. 审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门数,科目和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范围以及主考人名单,

3. 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 审批申请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5.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6.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7. 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8.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9.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10.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各分委员会要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并采取不记名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以不记名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凡是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对政治思想反动,严重违法乱纪,道德品质败坏者,不能接受申请和授予学位.


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审查

我校本科毕业生,由各系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毕业论文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者,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外校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本科毕业生到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时,由所在学校向我校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所学的课程名称,内容,试题和考试成绩,以及毕业论文,毕业鉴定和推荐书.经过有关系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考核,认为符合规定条件者,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

本校和外校攻读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时,申请人及培养单位应提交硕士学位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硕士学位论文,导师介绍,单位推荐等.

同等学历者申请硕士学位时,除提交申请书,学术论文,所在单位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坚定外,还须有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书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的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外语程度,学业成绩及学习态度,并对论文提出评语.推荐书由推荐人直接寄送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我校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在接受申请前,可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审查

本校和校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时,申请人及培养单位应提交博士学位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学习成绩,毕业鉴定,博士学位论文,导师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单位推荐书等.

同等学力者申请博士学位时,除提交申请书,学术论文,所在单位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鉴定外,还须有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书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的理论基础,研究能力,外语水平,学业成绩及学术作风等,并对论文提出评语.推荐书由推荐人直接寄送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着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还应提交有关的出版着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

我校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者,在接受申请前,可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课程.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规定:每年6月1日至30日(最迟在该学期结业前)为接受学位申请时间,每年3月1日至31日为接受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时间(必要时可在9月份内增加一次申请时间),并分别于次月底以前将是否同意申请决定,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十条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凡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实行学分制的专业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基本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业务课程学习成绩在中等以上,表明能够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 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攻读硕士研究生,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良好,通过硕士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1. 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 比较熟悉地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论文摘 要 .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优良,通过博士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1.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教学工作的能力,

4. 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5. 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一般的专业文章,第二外语要求有阅教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课程考试办法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的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历年学习成绩,由各系分委员会逐个进行审核,不再另外组织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是: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3. 一门外国语.

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的门数和科目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应有三位教师组成考试小组,按照硕士学位课程要求进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良好,方可参加硕士学文论文答辩.

本校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可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校外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及同等学力者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我校组织进行,经对申请者在原培养单位的课程学习情况和考试试卷进行审核,认为所学课程内容和考试成绩符合硕士学位课程要求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是: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 基础理论和专业课(考试范围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 两门外国语,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基础理论和专业课要由三位专家组成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按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要求进行,成绩优良,才能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本校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可按博士学位的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校外申请人的课程考试另行组织.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着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由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经过审查同意,可以免考部分或全部课程.

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学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 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有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2. 基本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术,具有初步的科研能力.

第十七条 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 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2. 应能较好地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3. 论文的理论,实验,计算,资料是准确,科学,可靠的,能体现良好的学风,

4. 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5. 论文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

第十八条 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 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有深广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的知识,

2. 应能很好地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

3. 论文的理论,实验,计算,资料是准确,科学,可靠的,能体现科学的学风,

4. 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较显着的科研成果,

5. 论文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较大的意义和价值.

第十九条 论文内容一般包括引言和评述,主要内容,结果讨论,参考文献和必要的附录.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并要写出中外文论文摘 要 .

学位论文必须是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论文中的科学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加以严谨论证.引用别人的材料,要引证原着的话,利用合着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论文要文字通顺精炼,条理分明,有较强的逻辑性,文字表图清晰整洁.硕士论文不超过三万字为宜,博士论文不超过五万字为宜.

各系(所)可根据上述要求和学科特点,并参照国内外相应的学术水平,规定出掌握本学科学位论文的具体学术水准.

论文评阅

第廿条 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论文,先由指导教师等3人组成评审小组,写出评语,并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一般由教研室主任审定,可以不组织答辩.如有必要时,亦可在教研室报告讨论.

第廿一条 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先由指导教师参照本细则第六章的有关要求,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在教研室(或研究室)作介绍,征求意见后付印.

博士学位论文或摘 要 ,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广泛征求同行评议.

第廿二条 论文答辩前,应先聘请与论文学科有关的专家评阅论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两名,其中校外的教授或副教授至少一名.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三名,其中校外的教授至少两名.

第廿三条 论文评阅人根据本细则第六章对论文的各项基本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能在有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是否达到作者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的副本,应在答辩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会.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廿四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也可以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至少应由五人组成,但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还应有一或两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任由副教授以上的专家担任.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还应有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指导教师应参加答辩委员会(也可以不参加).答辩委员会主任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系主任与有关教研室主任商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处理具体工作.另设记录一至二人.记录应准确,完整.整个记录应由记录人和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还要录音.

第廿五条 答辩委员会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答辩前,应预先了解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答辩时,要发扬学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委员独立发表学术意见的权力,答辩委员会成员出席不足三分之二时,或答辩委员会主任缺席时,应另行组织答辩,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廿六条 批准参加答辩者,必须按时参加答辩,遵守"答辩会场规则".无故缺席,作为自动放弃答辩资格论,如确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参加答辩,经本人申请,答辩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补行答辩一次.

第廿七条 答辩委员会应公开举行(保密专业除外).其程序是:

主任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姓名,职称,指定记录人,

答辩者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委员提问,进行答辩,

休会.(委员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及评阅人的评语,交换答辩的情况和意见,对论文作出评语,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表决以不记名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复会.宣布答辩结束及有关事项.

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廿八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达到博士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授予博士学位单位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手续.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果未达到博士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廿九条 答辩结束后,各系(所)应将各种有关材料(包括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学术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决议书,表决票等)整理立卷,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归档.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论文,均存本系资料室一份,硕士和博士获得者的论文各送学校图书馆一份,博士学位获得者的论文,还应送北京图书馆一份,另将硕士和博士的论文摘 要 印送有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业学会,广泛听取同行评议意见.所有论文除涉及机密者外,均应争取公开发表.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条 对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着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其 他

第卅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人申请学位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卅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复议,可以撤销原授学位.

第卅三条 我校为校外人员申请学位而组织课程考试,论文评阅和答辩所需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

第卅四条 凡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给学位证书.每年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卅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1982年3月12日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批准,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从1981届毕业生开始试行.各系亦可按此工作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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