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995年UNIDROIT公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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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333-02

摘 要 在国际私法中,文化财产问题一直是各方所关注的焦点问题.1995年UNIDROIT公约对1970年UNESCO公约进行了修正,平衡了文化财产原始所有人与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确立了在一定条件下非法出口文化财产必须返还等原则.本文拟就对1995年UNIDROIT公约所进行的修正进行探讨.

关 键 词 补偿 审慎努力原则 有限返还

一、概述

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通过了《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1995年UNIDROIT公约).UNIDROIT公约序言指出,该公约旨在促进文化财产的收回和返还.该公约引入了3个重大修改,这可能对控制文化财产的非法贸易产生积极影响.据其规定,首先,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善意购买人或取得人,如果已经履行了审慎努力义务,在被要求返还文物时,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补偿.其次,它同时对善意购买人已履行审慎努力义务这一抗辩理由进行了限制,并规定了具体情形.最后,它明确规定了非法出口文物的有限返还权.

二、对已尽审慎努力义务第三人的补偿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约的规定,如果被盗或非法出口文化财产的原所有人要求取得所有权,则善意购买人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公约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要求归还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只要不知道、也理应不知道该物品是被盗的,并且能证明自己在获得该物品时是慎重的,则在返还该文物时有权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对非法出口的情况作了相同规定.

这一条款对以往赋予善意购买人或原始所有人唯一的所有权进行了折中,这是由文化财产争议案件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许多文化财产案件所涉及的纠纷跨度达几十年之久,获取证据和证词非常困难且代价高昂.公约采用补偿已尽审慎努力义务第三人的规定,减少了“赢家通吃”的一般规则,并且提供了一个更可行的解决方案.它鼓励购买人履行审慎努力规则的义务并积极主动调查文化财产的来源,而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将不能要求补偿.

因此,公约的这一规定可以很好的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同时也更好地促进在文化财产交易中调查文化财产的来源,从而减少购买来源不明文化财产的发生,保护善意购买人或原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突出审慎努力原则

文化财产非法贸易的最大因素是文化财产来源调查上的疏漏.文化财产的大部分交易并不涉及所有权历史的信息交流,如来源.一般来说,极少有购买者关注所有权真实性的信息,并且也很难保证该来源信息是准确的.


大量研究表明,有相当一部分文物在市场上非法出现,或至少没有注明来源.里卡多伊利亚教授(Ricardo Elia)最近对出自阿普利亚地区的南意大利花瓶进行了研究.他研究了苏士比拍卖行1960年至1998年的拍卖目录,发现所拍卖的1550个阿普利亚红彩花瓶中,只有15%有一些出处信息.另一项研究是由大卫吉尔和克里斯托弗(Did Gill and Christopher Chippindale)对基克拉迪俑进行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在1600个著名的希腊基克拉迪俑中,只有143个是被考古学家发现的.还有一项研究考察了七位著名收藏家的藏品,其中包括谢尔比怀特和莱昂利维(Shelby White and Leon Levy),这两位收藏家与1990年至1991年将其藏品借给纽约的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展览.在这七位收藏家的1396件藏品中,只有10%有出处标注.基克拉迪研究和阿普利亚研究都得出了惊人相似的百分比.吉尔和克里斯托弗还研究了1991年的五起拍卖,并发现拍卖品目录中只有18%标注了出处.

美国学者Elizabeth Gilgan对美国伯利兹文物市场进行了一项类似的调查研究.她查看了自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的拍卖行目录,并调查了出现在该市场上的前哥伦比亚文物,并发现在目录对物品的描述上有一个实质性的转变,即目录的描述转为使用“低地(lowlands)”一词,而不是描述准确区域如“危地马拉的Petén”.这样一种一般性的描述使得调查这些文物的来源地的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因为美国开始对危地马拉和萨尔瓦多附近的国家实施进口限制,这样做课以方便逃避侦查.

因此,在市场往往不会标识文化财产出处而且缺乏透明度,也并没有系统性的保障措施来确保个人是在进行合法的文化财产交易的情况下,公约突出了审慎努力原则,强调取得文物时的周围环境这一观点,是对文化财产领域这方面的法律做了一个有益的补充.

公约第四条第四款列明了努力审慎的条件:在确定拥有者是否慎重时,应当注意到获得物品的所有情况,包括当事各方的性质、支付的价格、拥有者是否向通常可以接触到被盗文物的登记机关从而进行咨询、拥有者通常可以获得的其他有关信息和文件、拥有者是否向可以接触到机关进行咨询,或者采取一个正常人在此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这一条款扩大了购买者所应进行调查的范围并且考虑到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应进行更多的调查,如出售发生在一个不寻常的地点:机场或装卸码头;或者出售时间是不同寻常的:有迹象表明文物刚刚出土,如有毛虫在该物上爬行.

因此,在文化财产交易前,应该确保对该文化财产的发现地或组成部分进行更多的调查研究.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约更细化了应该采取的行动,而不是对该争议保留.这里需要一个更好的制度,即购买人在他能够以善意抗辩前的每一次文物和艺术品交易之前,向公正的专家进行咨询,或者查询主要的被盗艺术品数据库.该公约保留的这些细节将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

四、有限返还权利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境内移出的文物“严重地损害了下列各项或者其中一项利益”,则该非法出口文物应当归还:

(1)有关该物品或者其内容的物质保存;

(2)有关组合物品的完整性;

(3)有关诸如科学性或者历史性资料的保存;

(4)有关一部落或者土著人社区对传统或者宗教物品的使用,或证实该文物对于请求国具有特殊的文化方面的重要性.

该条实际上规定的是附条件的非法出口文物的返还权.如果某一非法出口文物,严重损害了该文物来源国的上述任一种利益,则该文物来源国就可以要求将该文物予以返还.公约的该条规定较好地解决了非法出口文物返还方面的法律困难,通过有限返还树的设立,很好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对解决非法出口文物的返还提供了一个很有前景的构想.

五、结语

由于文化财产往往承载了一个民族的历史与骄傲,因此,文化财产的法律问题更是各方所关注的焦点.1995年UNIDROIT公约通过对1970年UNESCO公约进行修正,进一步加强了在制止非法文化财产贸易方面的措施,使各方在文化财产的追索问题上都应采取一种相互妥协和合作的态度,协调原始所有人与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积极促成非法流转的文化财产尽早物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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