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模式的全球许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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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电视节目模式的国际交易的快速发展,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销售已经成为了世界电视产业重要的利益增长点,这种有着丰厚利润空间的节目模式交易,催生出了一大批致力于节目模式生产、销售和代理的专业公司.从国内来看,近两年来各大电视台也掀起了节目模式引进热潮,电视台以及全国排名领先的省级卫视全都引进了节目模式.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电视节目模式的特许经营都是现代电视行业发展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节目模式在各地市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受到不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以及受众的喜好等因素的制约,节目模式在落地时必须要做出相应的改变,改编和创造一个模式类节目通常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它主要涉及到节目模式的特许者和受许者公司.

关 键 词 :节目模式;许可经营;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3-0053-03

近年来,电视节目模式的国际交易已经越来越频繁,并且成为了世界电视工业重要的价值补偿方式和利益增长点.2009年,国际电视节目模式认证和保护协会(FRAPA)发布了一个名为《电视模式走向世界》的报告.根据报告:从2006年到2008年,世界上有445个拥有版权的电视模式在进行跨国销售.电视节目模式产生的包括咨询费、授权许可费以及其他辅助收入等等在内的总交易额高达到了93亿欧元,比2002年到2004年的交易量增加了45%,与此同时,2009年到2010年的全球电视节目模式销售额仍以大于10%的速度迅速增长.

而在电视节目模式产业里,英国无疑成为了最大的赢家:2010年,英国电视界以45%的份额占据全球节目模式出口总量的首位.目前,英国拥有欧洲最多的独立节目制作公司,每年赢利20亿英磅,雇员人数超过20万.英国是全世界节目创意最发达的国家,是全世界最大的节目发源地.

这种有着丰厚利润空间的节目模式交易,催生出了一大批致力于节目模式生产、销售和代理的专业公司.比如荷兰的Endemol公司就是全球娱乐节目模式生产公司中的佼佼者.其生产的众多经典节目模式:《老大哥》(Big Brother)、《明星学院》(Star Academy)、《一掷千金》(Deal or No Deal)、《勇敢向前冲》(Wipe out)、《改头换面》(Extreme Makeover)等,都曾在世界范围内引起轰动.

目前,Endemol已在全球26个国家设立分公司,拥有超过2000个节目模板,为全球主要广播商和数字娱乐平台提供娱乐节目.与此同时,国内也产生了专业的节目模式代理公司:IPCN、创意亚洲传媒和世熙传媒.这些代理公司对交易双方的语言、文化、法律、行业体制方面更加了解,起到了桥梁和中介的作用,能够更好地沟通双方,为节目模式购买者服务,促进了节目模式的交易.

一、电视节目模式的定义及发展

电视节目模式(Television Formats)的概念起于英国,可译为电视节目模式、电视节目样式、电视节目模板、电视节目范本、电视节目版式等等.“模式”一词具有成熟的、经过考验和验证的、有稳定的内在规定性与外在指向性的标准样板之意.早在20世纪50年代,“模式”这个词就开始使用于电视业,同时电视节目的模式化实践也开始出现,而直到20世纪末,电视节目模式才蓬勃发展起来.时至今日,有关电视节目模式定义的讨论仍然在进行中,还未能形成一个公认准确而适当的定义.

概括而言,西方学者对此主要抱有这样几种观点:1.认为电视节目模式是系列电视节目制作的框架,不仅仅着眼于某一集电视节目的制作,而是将整个系列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和规划;2.认为电视节目模式是一个系列节目中多包含的一系列不可变更的因素;3.有人形象的将节目模板比喻成馅饼里的面基:用同一个节目模板制作出来的电视系列节目好比在相同的面基上加上不同的馅儿纸做成的馅饼;4.还有学者将电视节目模式分成名词和动词来解读,并且在定义中提到了电视节目模式的一个关键性组成部分——“无形知产”[1](Know-how),所谓“无形知产”是西方业界和学术界常用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不可言说的、用于操作、维护及应用的专业知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节目模式是具有创新性的系列电视节目可复制和相对稳定的节目制作框架,它有一整套的运作程序和规范,并且是一个复杂的多种复合体,通常由无形元素,如“无形知产”、节目产品咨询服务,和有形原素,如节目纸板模式、节目/模式指南、节目软件和数据图表、节目音响、节目台本、节目样带等多种元素构成.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从电视节目模式的制作过程来说,把节目模式从创意点子变为可复制可销售的节目模式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是模式设计阶段,即将创意点子具化成纸板模式;第二为模式发展阶段,就是将纸板模式发展成可以播放的电视节目,节目/模式指南在这一阶段完成,详述内容要求(如节目台本、板块、流程、对节目参与人要求等)、技术配备(如视频、灯光、摄影棚、舞美和音乐设计、后期特效等)、节目制作进度、财务预算以及法律甚至保险等内容,其他元素也配备整齐;第三为模式发行阶段,形成节目市场推广、发售、相关产品开发等策略[2].

放眼国际,电视节目模式在西方国家的业界已经有了一整套成熟运作的程序和规范,是电视产业价值链上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欧美一些经典电视节目模式经过本土化改造后在世界各地造成轰动效应,创造了节目收视的神话.大量事实表明,一个新颖、高收视率的电视节目模式,能够延长电视内容产业链,成为电视产业新的价值补偿方式,而围绕节目模式的创新将会增强媒体的核心竞争力.从国内来看,近两年来各大电视台也掀起了节目模式引进热潮,电视台以及全国排名领先的省级卫视全都引进了节目模式.尤其在2011年国家颁布“限娱令”以后,要求晚上7︰30~10︰00的黄金时间,全国节目总数控制在九档以内,类型不能重复,各卫视频道每周娱乐节目不能超过两档.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引进国外经典的节目模式成为了赢得收视率的制胜法宝,《中国达人秀》、《中国好声音》以及《我是歌手》等模式类节目都获得了口碑和收视率双丰收. 据英国伯恩茅斯大学以及国际模板律师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球共有70余个有关电视节目模板的纠纷,1987~2007年间,共有59个纠纷,8个纠纷成为诉讼,22个诉讼由法院判决,6个判决判定侵犯版权成立.而英美判例法国家对其的司法判例适用的是版权法律.

从英美法系的节目模式保护现状来看,在英国,电视节目模式似乎并不受版权法的直接保护,然而其法律却提供了电视节目模式可以作为文学或者戏剧作品得到保护的可能性.英国工商部曾于1994年建议将电视节目模式作为文学作品的一种纳入版权保护体系,同时规定能够获得版权保护的节目模式必须具备思想表达、原创性和可记录的特点.虽然最终这条建议未被采纳,但是对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提供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美国,电视节目模式并没有明确被纳入版权法第102条规定的版权保护的种类之中,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电视节目模式在美国得不到到版权法的直接保护,但是记载电视节目模式内容的载体可以获得版权保护,而判断有关模式之间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标准就是两个节目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和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的作品.而在欧洲多国等实行大陆法的国家,电视节目模式在原则上能够获得版权法的保护,但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譬如原创性、复制的元素数量、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实现或者能够以特殊的方式表现等.

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节目模式缺少版权的法律支持,但具有知识产权,可以使用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密协议(NDAs)等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一般而言,电视节目模式都具有非常明确的可识别性:节目LOGO、主持人与嘉宾的风格、视觉效果、舞台设计、音乐等,所有这些元素构成了一个电视节目区别于其他电视节目的显著特征.如果两个电视节目特别相似或雷同,使普通观众难以区分,这样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因为混淆是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商标法也能够对电视节目模式进行保护,电视节目模式中所独有的名称、口号、特定的形象等具有可识别性的标识,权利人一旦对这些独特的标识进行商标注册,就可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从而防止竞争者在相同或类似节目中使用该商标 [6].

虽然对节目模式是否具有版权的讨论还在继续,但是学界和业界都表现出主张保护节目模式的趋势.首先,节目模式是从业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理应受到保护,更重要的是,对电视节目的保护能够积极推动电视产业的原创能力,有效避免电视节目的同质化倾向,提高本国电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从而促进电视产业的有序稳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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