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中的同类产品与直接竞争产品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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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全球化发展趋势已经形成,带来融入世界经济发展机遇的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冲突因素也造成了各种矛盾.表现在国际竞争过程中,各国的贸易壁垒与摩擦不断升级,影响到经济活动的其他领域,进而可能延伸到规则、体制与政治层面.通过对历年专家组关于案例的裁决探讨贸易救济法,特别是其中的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问题,在WTO协定的框架下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免受他国的无理侵害是大有裨益的.

【关 键 词 】贸易救济“特保措施” 同类产品 直接竞争产品

一、贸易救济法中的同类产品与直接竞争产品

对“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的探讨主要是围绕WTO协议中产品的认定内容展开的,限定了贸易中商品的范围与其他的协议相区别.所以在WTO框架内解析这个问题所涉及的协议条款是认清何谓“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的关键.另外,也应当突破传统学说的桎梏,将WTO的有益之源引入协议内容中.

二、WTO协议框架下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

(一)、WTO法律框架下两者概述

(1)“同类产品”的法律含义和认定标准.在WTO相关协议中,出现了许多的“like product”,比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l994”)第1条第1款、第2条第2款(a)项、3条第2款及第4款等,中文翻译大相径庭,有的称之为“相同产品”,有的则称“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使用的背景情况也大不一样.但是,无论如何翻译,它所表达的意思在内涵上应当是一致的,只是在适用的时候应该针对不同情况予以解决.

“同类产品”的认定标准也就是“同类产品”的特征区别方法,实质上就是对GATF框架下该术语用于解释、适用的步骤以及分析原理.GATT/WTO历史上曾对“同类产品”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确定方法,即“边境税标准”和“目的与效果”标准.此外还有根据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规定作为认定同类产品分类的标准.其中最值得注意是“目的与效果标准”.对于同类产品是否存在统一的认定标准,各国政府及其法律、规章、政策、学者的著说以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认定并不一致.在国际贸易领域最具有权威性的WTO的上诉机构也不能对此做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

(2)“直接竞争产品”(directly petitive products)的含义和认定标准.这里相关产品的竞争应当是直接而非间接的竞争,这就将那些具有一定市场关系但不是直接竞争的产品排除在外了.GATTl994中涉及到“直接竞争产品”概念的有第3条第2款,第19条第1款等.对直接竞争产品进行定义是非常困难的,而且也没有足够的权威论证进行说明.在这里只能根据专家组、上诉机构对有关案件判

作者简介:周杰(1986-),男(汉),江苏省苏州市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断过程中得出相关概念的内容.“同类竞争产品”在第3条框架下是作为避免贸易保护主义的有力武器而适用的,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类税案中,审查日本酒类税与第3条的目标时,叙述到:第3条主要的、根本的目标就是避免在国内税和管理措施适用中的保护主义.具体地说,该条的目标是确保在对进口或国内产品实施国内措施时不得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为此目的,第3条使WTO成员方有义务为进口产品提供与相关国内产品同等的竞争条件.

市场竞争标准与弹性价格标准是为直接竞争产品认定的标准.“GATTl994是一个商业协定并且与市场有关.把在相关市场的竞争视为证明那些更宽泛种类的也许被描述为‘直接竞争或可代替的产品’的众多手段之一并不是不恰当的.把检验替代的弹性视同检查那些相关市场的方法之一也并不是不恰当的.专家组并未说交叉价格需要弹性对于决定产品是否是‘直接竞争或可代替性’产品是一个决定性的标准.”GATT作为一个与产品的关税和贸易有关的商业协定,和商业有关的问题则必然涉及到市场.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待“直接竞争产品”应当是可以的也是必需的.只是需要注意,专家组在韩国酒类税案中,对此强调的是质量与自然方面的竞争,而不再是日本酒类税案的重复数量性的竞争.而且,在韩国酒类税案中,上诉机构在评估产品是否存在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时也认为应当考虑其他成员国的国内市场形势,因此得到的证据对于分析特定市场也是有帮助的.

三、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的界定意义

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这一概念设计的条款在GATT中涉及16条之多,足见其重要性.运用相关的解释方法来明确此概念,对其他概念的解析也是很有帮助的,如国内产业、证明损害程度的重要因素.不仅有利于我们探求起草者对GATT赋予的真正意图,也能在实践中用来维护本国的贸易利益.GATTl994的自由贸易规则主要包括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禁止出口补贴、约束国家专营贸易、约束关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而“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在其中大多有所体现,对定义的明晰,也能够深化我们对自由贸易原则的了解,以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横行霸道.对“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的界定方法确定了这一点,为我们适用GATT相关条款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方法.同时,也可以作为国内法制定的参考依据.

在国内规章中规定相关条款,这有助于内国法与国际法之间的接轨,但是,如何进行解释却给我们带来另一难题,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这就需要我们同时研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此问题的认识.这样的话,如果我们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其他协定结合案例进行研究、探讨,也有利于我们在参与争端解决运用体制的规定时能够得心应手、游刃有余.而且,在国内法中还需要完善相关的立法,这一点在国内法中显得尤为不足,所以我国应当进行全面的总结不得偏颇,使得在国内发生此种情况时也“有章可循”,以避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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