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专家组程序透明度改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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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度发展而催生出来的WTO组织在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进程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专家组在这一过程中更是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全球新兴经济体的兴起及发展中国家的实力崛起,国际经济贸易旧秩序已难以适应时展,建立合理的国际贸易新秩序被呼吁出来,而专家组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改革问题也显得迫切了起来,本文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对WTO专家组改革的透明度问题做了分析.

关 键 词 :WTO 争端解决机制 专家组透明度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9(a)-0245-01

1.WTO专家小组介绍

1.1 GATT与WTO

WTO组织成立于1995年,其前身是GATT协定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实践意义是重大的,GATT时代形成了一套调整缔约各国贸易行为的国际法准则,通过减让关税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首次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确立了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原则,也为各国提供了经济贸易谈判和对话的场所.GATT1947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规则缺乏严密性,适用范围过窄,谈判长期被大国政策左右,国际经济秩序仍然是以大国为主导的状态从未改变.1994年4月12日至1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部长级会议.124个参加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方于4月15日签署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通过了《马拉喀什宣言》,成立了WTO组织.

1.2 专家组的组成

根据DSU,概况起来来说,专家组是由享有较高声望并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高级人才组成,包括政府或非政府背景的个人.早期的专家组成员多限定为国际贸易专家,多数是各国驻GATT总部的代表.通常情况下,有3名专家构成专家组审理贸易争端,在成员方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五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也是由争端各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在争端方难以就专家组成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WTO总干事在专家组名单内指定合适人选作为专家组的组成人员.

2.关于专家组“透明度”的问题

2.1 对待专家组“透明度”的态度

目前争端解决透明度的内容体现在专家组、上诉机构的报告向公众公开,任何当事方可以披露其参与争端解决案件自身立场的陈述,专家组可以向公众寻求信息等方面.但是DSU就第14条规定:“专家组的审议情况应保密”“专家组个人发表的意见在专家组报告中应当匿名”.DSU附则3第2条规定:“专家组以不公开形式办案”[1].由此,公众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难以参与到专家组的程序中来,公众了解案件的途径大多是依靠争端解决之后专家组发布的详细报告,或者是依靠各国政府主动披露相关信息,公众参与在专家组程序中的力度还远远不够.WTO处理的每一个个案都具有标杆的意义,每个成员方作为WTO的一个成员直接或间接都能够从解决贸易纠纷的程序中获益,将专家组程序更加的透明化也是给予各成员方积极参与贸易争端解决程序的一个途径,有利于得到国际社会对专家组报告的认同.

在关于增强“专家组程序”的透明度问题上,欧美等发达国家是持支持的态度的.②欧共体从“积极解决”争端的角度,肯定了WTO专家组程序保密性对于争端解决的重要性,同时也实务地指出可以给予当事方及第三方更大的权利,以便由他们自由决定专家组程序哪些部分可以向公众开放,并且给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制衡的权力,以便他们能够在适当的时候,尤其是在处理商业秘密时,对向公众开放作出一定的限制.美国认为,更加开放和透明的程序将是DSU意义深远的改进.

2.2 “专家组程序”的透明化建议

(1)持续披露争端方选定专家组成员的信息.

为了解决争端方对专家组设立问题上专家选择的拉锯战,DSB可以持续披露各方在选择专家组成员方面的信息,比如披露各方对秘书处提供的专家组名单的意见,披露各方选择专家组成员的依据,披露各方拒绝就专家组成员达成一致的原因,披露在选择专家组程序方面的各方进度.通过披露以上信息,能够将尽可能多的选择专家组的因素公之于众,不仅能够创造出一种公正的国际社会监督的氛围,避免争端方恶意利用选择专家的权利拖延争端处理的时间,他国也能够在发生争端的时候能够从以往的信息中获得有益的帮助.

(2)定期披露专家组审议案件的情况.

给予专家组在不受干扰的环境下讨论案件的条件也是非常必要的,所以,秘密讨论也不是必须要被完全废除,有些涉及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信息,争端方不愿意披露出来.但是,定期披露专家组审议案件的情况能够使国际社会知晓案件的进展情况,披露出案件审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挑战也便于其他资源向专家组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我们完全可以为专家组创造出公且切封闭的环境,美国就曾利用实时直播的方式向全世界展现专家组审议案件的情况,专家组可以公开但不受外界干扰地审议案件.

(3)“法庭之友”积极参与“专家组程序”.

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作为特殊的司法诉讼习惯,最早产生于罗马法时代,当时法庭之友的角色是提请法庭注意一个先例或已经被考虑的一个重要的事实.[2]目前,法庭之友陈述能够到达专家组的实践有两个方向:其一是专家组向法庭之友积极地寻求信息;其二是法庭之友主动向专家组提供信息.DSU明确给予专家组向其认为合适的主体寻求信息的权利,对于第二种途径DSU没有涉及,即没有反对也没有禁止.WTO对于法庭之友的态度也从不接受到初步接受到有所发展.在WTO成立后正式受理的第一件纠纷―― 美国汽油标准案中就已经出现了来自美国的非政府组织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书面陈述的先例,但是遭到了专家组的拒绝.之后,1998年的“荷尔蒙”案,法庭之友也遭到了同样的待遇,专家组拒绝考虑接受环境组织以“法庭之友”身份提交的陈述问题.在1998年5月的海虾海龟案中,专家组更是明确表示其不接受非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主动向其提供的法庭之友陈述的的立场.但是,该案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上述结论,认为专家组对DSU第13条的解释过于严格.该案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作出的有权依据第DSU第13条规定自主裁量以审查或拒绝任何由非政府组织提交的信息,而不管该信息的提交是否由于专家组征求的裁决.但是上诉机构不同意专家组作出的不接受非经专家组征求而提交的法庭之友陈述的裁定.


笔者认为,更加开放和透明的“专家组程序”是WTO应该为国际社会创造出的便利条件,通过透明的“专家组程序”可以进一步促进WTO的影响力,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WTO要发挥出更有建设力的作用,WTO在面对挑战的今天,要将“透明化”作为一个趋势而努力,以秘密裁判为辅,以公开审理为主,努力打造出具有更强生命力的国际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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