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号公告”常见问题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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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出台的“44号公告”是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82号公告、2007年第17号公告之后,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再次做出的重大调整.此次调整进一步扩大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明确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管理有关规定.

海关如何认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企业的资质?

对于加工贸易企业是否具有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资质的,2007年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44号公告)第五条已经明确:“对2007年7月23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即对东部地区新增经营企业不予批准其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对已经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的企业,商务部门按上一年度的数量予以审批.加工贸易企业是否有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资质,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认可.


44号公告中的中西部与东部地区如何区分?如果在深圳设立经营企业,同时在江西设立加工厂,该如何办理?

44号公告所指中西部地区是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同时44号公告还规定,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都在中西部地区才能按照公告中对中西部地区的规定收取银行台账保证金,因此对于上述企业仍需按照东部地区规定收取银行台账保证金.

如何区别银行台账保证金“空转”与“实转”?

保证金台账的“实转”是指企业在设立保证金台账时,海关对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等值或50%的保证金或由中国银行出具保函,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中国银行凭海关开具的台账核销通知单退还保证金(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或核销保函.保证金台账“空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但并不向银行交付保证金的台账运作方式.

根据此次44号公告调整,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包括AA类企业)、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东部地区的 A、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

我公司于2007年7月23日前已申领加工贸易手册.近日,因客户订单变化,需办理涉及限制类商品加签手续,应如何办理?

根据44号公告规定自2007年8月23日起,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自动失效.企业须向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海关按新的限制类商品管理规定予以备案.

按原限制类规定执行的手册在有效期满时未执行完毕的,不允许手册延期,应要求企业对相关保税货物按规定办结海关手续后,办理手册核销结案.原限制类规定执行的手册不允许变更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或有效期,其他项目允许变更.对企业确需增加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以及办理延期的加工贸易业务,企业须按新限制类管理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因此上述企业不能在原手册上办理限制类商品加签手续,确需加签的企业需办理新手册备案.

涉及限制类商品须交台账保证金的能否使用保付保函,接受哪家银行的保付保函?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2007年9月5日发布),加工贸易企业可以、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即目前只接受中国银行保付保函.有关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企业资信,有效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我们是一家深圳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商品都涉及限制类商品,但我公司商品都以转厂方式运作,是否还应缴纳台账保证金,缴纳多少?

根据44号公告规定,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深加工结转也不适用本公告.即,A、B类企业,如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的,对该转入项商品不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如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对该转出项商品不按限制出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应注意的是,对C类企业,无论是否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口限制类商品,均应按全部备案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计征台账保证金.

主管海关根据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对企业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备案的限制类进口料件及出口制成品予以单项备案.企业应在申请备案前在深加工结转方式商品项的“商品名称”栏首字节起注明“[深]”字样,对于不按上述规范申报的商品,均视同为非深加工结转商品,按规定收取台账保证金.限制进口类商品需余料结转的,只允许结转到新手册对应的非深加工结转商品项.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的限制类料件,不得通过来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复出的方式申报退运出口.

需要强调的是对已应用加贸平台的企业,企业必须通过加贸平台具体申报涉及限制类商品开展深加工结转的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海关凭加贸平台已审核内容办理相关手册备案.对尚未应用加贸平台的企业,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主动申报涉及限制类商品中深加工结转的情况,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限制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

我们是一家联网监管企业,是否还需缴纳台账保证金,缴纳多少?

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按照44号公告的规定在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即不需缴纳台账保证金.但在此期间,企业不得增加限制类商品的批准周转量.自2007年8月23日起,联网企业新增非深加工结转限制类料件和成品,企业需办理专门用于保证金台账管理的纸质手册,即台账手册,同时按照规定缴纳台账保证金.

台账手册具体操作如下:限制类商品在台账手册的备案内容与《批准证》内容一致,非限制类商品合并为一项料件、成品予以备案;台账手册仅用于联网企业保证金台账管理,不得用于实际进出口,对非深加工结转限制类商品,按批准证内容一次性逐项备案.

我们是一家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此次政策调整是否涉及我们?

根据44号公告规定,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适用本公告,仍按现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无须缴纳台账保证金.

我们是广东一家涉及限制类商品企业,由于征收保证金,我们打算办理搬迁,计划从东部地区搬迁到中西部地区,该如何办理手续?

对于此类企业搬迁可按照企业跨关区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同时,为落实2007年泛珠三角“商贸通关便利化论坛”暨“区域海关关长联席例会”有关精神,支持和促进区域内加工贸易的产业转移和转型升级,结合外商提出的企业就地“转型”及异地搬迁需求,近期广东分署将出台《加工贸易企业就地“转型”手续海关操作指引》及《加工贸易企业搬迁手续海关操作指引》.

我们是一家在2007年8月23日后办理限制类商品备案手续的企业,现在我需办理的限制类商品减少,已缴纳的台账保证金是否可退还

根据44号公告规定,实转台账保证金的退还应在企业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将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其余情况下一律不予退还.因此上述企业只能在手册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方可办理台账保证金退还手续.

我们是一家港资企业,最近听说国家将调整政策执行,港资企业是否可以暂缓执行4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目前海关没有收到给予港资企业暂缓执行公告的有关规定.由于该公告是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面向全国所有加贸企业发布的,全国加贸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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