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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尽享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就要先了解其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项下“早期收获”方案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对原产于东盟9国的部分商品实施优惠税率.2010年,中国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将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以此为标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初步建成.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东盟国家进口,以及从中国出口到东盟国家的《框架协议》项下货物.其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完全获得标准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原产地完全获得标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列明了符合“完全在一个东盟国家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 十种情况,只要符合其中之一,该产品即视为完全获得.
非完全获得标准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非完全获得标准采用了从价百分比标准和特定产品标准,没有单独采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和制造加工工序标准,但特定产品标准中将包含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或混合使用这些标准.
从价百分比标准
从价百分比标准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原产于一东盟国家的成分不少于40%,另一种则用“区域价值成分”表述,即东盟自贸区成分不少于40%.
对于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掌握应注意两点:(1)以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两种情况均要求最后生产工序在生产最终产品的成员国境内完成,(2) 根据累积规则,如果最终产品的累计成分(即该最终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成员方成分的累加)不低于40%,则以生产该最终产品的国家为原产国.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针对具体产品制定的原产地标准,既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也包括特定的制造加工工序标准.列入清单的产品究竟是按单一标准,还是按选择性标准,需视具体商品而定.
微小加工处理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规定了视为微小加工处理的三种情况:
为运输或贮存货物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
为货物便于装运,
为货物销售而进行包装(这里不包括封装,在电子工业的英文中,封装有时也称为“包装”)或展示.
对货物的微小加工处理不属于实质性加工,在确定货物是否为一国完全获得时也不予考虑.
直接运输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涉及“直接运输规则”,即:产品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但需:
有理由证明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
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贸易或消费,
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工作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
中性成分
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燃料、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资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称作中性成分.出另有规定外,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考虑中性成分的原产地.
主动申报
如进口企业在申报时,既未主动申明享受协定税率,也未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海关不再接受企业事后提供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优惠,不重新计征关税.
正确申报商品税号
根据规定,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上商品税号前6位应与中国海关认定的实际税号一致,否则该原产地证书将不予接受,需经签证机构确认并修改后再行提交.
提防
近期中国海关在进口通关环节发现一定数量的虚假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为避免此类事情,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把由对方提供真实原产地证书列入合同条款.
出口受惠受阻,可联系中国海关
企业出口在东盟成员国申请享受优惠税率受阻时,可及时与中国海关联系.中国海关可通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调机制尽快与进口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栏目编辑: 朱伟zw@zghgzz.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