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规避立法缺陷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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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避措施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它已成为征收反倾销税之后制止再次违反公平贸易的最为有效的贸易救济手段.有些学者认为反规避是反倾销立法强化的产物.它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朝着公平、自由方向发展.

一、反规避立法的合理性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本理念.历史和现实表明,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WTO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实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公平竞争的规则.倾销和补贴往往被认为是违反公平竞争而加以制止的行为.由于倾销补贴行为是一种不公正不合理的扭曲贸易的行为,它们对出口国、进口国和第三国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国家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来反对倾销,这些措施的成文化,就是我们所说的反倾销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中崭新的贸易壁垒措施,各国纷纷强化贸易救济措施以保护本国工业.但在实务当中,出口商为了实际利益最大化,总会想方设法避开国际条约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种行为往往被称为规避行为.这种规避行为,有悖于关贸总协定所倡导的公平、自由贸易原则,损害了国家之间的公平贸易关系,也使各国及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法律规定无法实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二、我国反规避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根据WTO的有关规定,我国于200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和补充.此次修改弥补了1994年对外贸法的缺陷,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次修改《对外贸易法》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进行了完善.事实上,自从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引进外贸、设立三资企业,为规避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外资的引进对我国反倾销税的征收,通过设立三资企业或采取其他,在我国境内的企业生产、加工或装配与倾销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如对其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则会对我国国内产业予以重创性的打击.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针对反规避问题规定的相当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使我国有关行政部门在应对来自外国的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无所事从.

三、我国反规避立法的完善

1.对现行反规避法律制度做出统一的全面的规定.我国现行反规避立法存在的另一突出问题是法律不统一,所做出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漏洞.在我国立法中有关反规避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决定》具体规定中.显然有关反规避的立法层次较复杂,结果导致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所以我们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反规避法律制度,使其符合WTO规则的基本要求.在制订反规避法律时,应在借鉴欧美国反规避立法的基础上,尽量将可能出现的规避行为包括在内,从而制定全面完整的反规避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在制定反规避措施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反规避措施适用的对象.(2)规避行为发生的时间.(3)适用反规避措施的产品的标准.

2.完善我国原产地规则.反规避措施方式之一是针对在第三国组装生产的反规避措施,这种反规避措施的实施首先要对产品原产地进行认定.所谓在第三国组装生产,是指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将零部件输入到第三国,并在第三国组装为成品后再出口到进口国.然而,我国反规避法律制度对这种行为未明确加以约束.为此,我国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在我国对外贸易法没有明确地列出原产地的标准,尤其是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都可上“MADE IN CHINA”,但其产品在我国实际增值部分到底有多少,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例示清单,在符合上述一般前提下,与GATT第3条、第4条款不符的TRIMS包括:当地成份要求,即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或来自任何国内来源产品,无论按照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规定,还是按照其当地生产在数量或价值上所占比例规定.该协议认为“当地成份要求”不符合WTO基本原则,然而它不禁止用原产地规定对来自国外产品生产商的规避行为加以限制.

3.重视对外商投资在华投资过程中的规避行为制约.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外资法的“转型”发展主要表现在进步开放外商投资领域,采取多元化的外资组织形式,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等方面.这些法律的出台对吸引外资曾产生积极的作用.但随之而来的是因对外资引进疏于管理和监督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某些外资企业将我国视为其规避反倾销税的工厂.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国不断提高利用外贸的质量,但在我国吸引的直接投资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设立“三来一补”的劳动和技术密集型加工企业,加之我国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法,取消了产品出口和外汇平衡的限制,使得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有可能成为国外出口商进行“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工具.这就使得我国反规避措施与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发生了牵连.根据海外投资的一般理论,进口国境内的投资企业,不论是与内资合营还是独自经营,均为进口国国内法人,其产品属于国产品而非进口品.中国内地最大的外资来源地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其中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尤其应引起注意的是港澳台企业对大陆法律的规避,这种规避有的是字节来自于上述三地企业的,也有的是来自于其他国的.另外,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也可能面临所在国反规避措施的影响.我们必须对我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加以规范.反规避和反补贴一样,都具有维护公平竞争和贸易保护的双重特性.


总之,我国反规避立法还存在大量的问题有待制定法律加以完善或补充.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时,我们应注重对西方先进国家反规避立法的研究和探讨,努力吸取他们的立法经验,为我国反规避立法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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