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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实施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7月2日,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业务范同、运作方式,试点企业、清算渠道的选择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同时规定,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可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可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券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市开立账户
为拓宽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渠道,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就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发布了公告.公告要求,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应为其设立的各资产管理计划分别开立单独的专用债券账户.除债券分销业务外,同一证券公司管理的各债券账户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对各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债券账户进行单独管理,不得挪用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债券账户的债券.交易中心和结算公司应做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债券账户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外汇局要求跨境人民币流量和存量应申报
为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事宜,便于试点企业和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日前,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要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引起的跨境人民币流量和存量信息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通知规定,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银监会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近日,银监会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主要对固定资产贷款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做出相应规定和要求.《办法》针对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中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规范了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部分,其中“合同签订”规定基于市场经济最根本的契约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和理念落实到与借款人的合同中去;“发放与支付”规定贯彻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
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行投资理财业务投资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7月8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范,引导商业银行调整理财业务的定位,加大客户细分力度,在引导高端投资者审慎投资的同时,尤其要求银行对中低收入投资者进行更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