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天源贸易有限公司诉丹阳市芙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时间:2024-02-25 点赞:50823 浏览:106840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关于民事诉讼法及驾驶员及被告方面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关于民事诉讼法方面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论文,关于江苏晶天源贸易有限公司诉丹阳市芙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相关论文范文文献,对写作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一、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原告供给被告的化工原料总价款是169777.80元,被告已付款133000元,至今尚欠原告36777.80元.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价款36777.8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被告辩称

对原告提供的欠条和送货单没有异议,我公司已经付给原告货款168888元,其中有收条的是153000元,有一张2009年10月12日的送货单15888元是当时就结清的.我公司现在只欠原告889.80元,同意给付该欠款.

二、一审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原、被告有长期业务往来,由原告销售化工原料给被告.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基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需要开具的买卖业务,一种是不开具的买卖业务.原、被告对不开具的买卖业务没有争议.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价款16777.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被告均认可除2009年10月12日的送货单载明的货物价款15888元外,被告还欠原告价款889.80元.原、被告的争议在于2009年10月12日的送货单载明的货物价款15888元有无给付完毕.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2011年2月24日的催款函1份.2、送货单13份、欠条1份.3、2010年12月27日的开票清单1份及相应的送货单9份.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收取被告货款的收条7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实.

三、一审判案理由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讼争的2009年10月12日送货单上收货人栏有被告经办人刘晓菊的签名及“清”字样,原告对此的解释是按照当时的交易习惯应当是付清货款的,原告的驾驶员在刘晓菊收货签字后将该份送货单交回给原告后,因为原告没有收到被告的价款,原告方就打给被告方问被告是何意思,被告方在中说“清”的意思就是当时有几个品种的货物清点完毕,给驾驶员回去交差的,被告对此的解释是“清”是在收货当时就已经付清货款的意思,而不是原告陈述的清点货物的意思.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商业习惯分析,被告对“清”的解释更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商业习惯和人们的通常理解,原告称为该“清”字样已经在收到送货单当时就向被告提出过异议,没有证据证实,故本院认定2009年10月12日的送货单载明的货物价款已经即时清结,即被告尚欠原告价款为889.8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4和被告提供的证据2均是单方制作形成,且对方均不认可,故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09年10月12日的送货单载明的货物价款15888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889.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一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丹阳市芙蓉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晶天源贸易有限公司价款889.8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晶天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9元,由原告负担702元,由被告负担17元.

五、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一、讼争的送货单上的“清”字,无论从送货单作为货物交付凭证的主要功能,还是从双方实际履行过程,还是从双方交易习惯,都应该解释为货物清,而不是货款清.二、原审法院应该责令芙蓉公司提供原始记录来证明“清”是付清货款的事实.芙蓉公司未能提供原始记录,而提供伪证,这就说明芙蓉公司2009年10月12日没有付货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辩称:一、如果“清”是货物清,那“欠”应该解释为欠货物,这明显解释不通.二、关于原始记录,芙蓉公司从未打过官司,也不知道法院会要求提供相关账目,不存在编造.

2.二审事实和证据

江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还查明:一、2009年10月12日晶天源公司送货单中载明了购货单位、购货日期2009年10月12日、提货编号、产品名称、车号、数量、金额等,合计金额为15888元,并说明:“1、产品数量,价格以购货单位经手人签字为准.2、供方供给购货单位的产品及原料质量,购货单位必须当日当场验收合格后收货(提货),经购货单位经手人签字后,视作认可产品质量合格,购货单位在生产使用中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与供方无关.3、购货单位,必须在自购货(提货)日起一个月内到供方开具”.该送货单中送货人签字栏中晶天源公司的“胡中青、金新”签字,收货人签字栏由芙蓉公司“刘晓菊”签字,并注明“清”.二、晶天源公司提供的其他部分送货单中,送货人签字一栏除有收货经手人签字外,还有“欠”、“付清”字样,对“欠”、“付清”的解释,双方均一致认可是货款的欠付或结清.

3.二审判案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对于2009年10月12日的送货单上的“清”字该作何解释,是货款清还是货物清.

对于送货单上“清”字的解释,应当符合常理或者商业习惯,除非主张不同解释的一方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清”字应作其他解释.送货单的性质是货物交付凭证,通常情况下,送货人和收货人签字的行为视为货物交接完成,而无需注明其他字样,而且2009年10月12日晶天源公司送货单中也说明了收货单经手人签字即可证明产品的数量、价格及质量,并无必要另外注明货物交清的内容.此外,晶天源公司提供的其他部分送货单有“欠”、“付清”的字样,对“欠”、“付清”的解释,双方均一致认可是货款的欠付或结清,因此应当认定2009年10月12日的送货单上的“清”字为货款结清,而不是货物的结清.晶天源公司陈述其曾对该“清”字提出异议的观点,也可以印证“清”字应该解释为货款的结清.至于晶天源公司主张曾就讼争送货单中“清”的意思明确认可为货物清点完毕,但晶天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芙蓉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晶天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晶天源公司向法院提供销售日报表,拟证明芙蓉公司没有结清本案讼争的15888元货款,该销售日报表为晶天源公司单方制作,芙蓉公司对其不予认可,该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晶天源公司的主张.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9元,由上诉人江苏晶天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对于2009年10月12日的送货单上的“清”字该作何解释,是货款清还是货物清.对于这种真实交易情况中出现的个例现象,我们很难找到可以采用的法律或者可以参照的案例进行裁判.这个时候就需要动用我们基本的法律素养,在对立法目标、公平正义和逻辑分析进行综合考量后得出法官自己的判断.本案中,对该“清”字的解释就需要我们结合通常的交易习惯及交易惯例对该“清”字的存在环境进行必要的逻辑分析和对比解释,得出最符合双方交易往来情况的解释.该案中,晶天源公司提供的部分送货单中有“欠”、“结清”字样,且其也认可对此的解释应该为货款的欠付或者结清,以此我们可以得出双方在交易往来中有在送货单中注明货款结算情况的交易习惯,却不能得出双方有在送货单中额外注明货物是否清点的情况,故对争议送货单中的“清”字解释为货款清更为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另外我们从买卖合同以送货单交接货物的通常交易习惯也可以看出,收货人对送货单的签收即可认为是货物的收取,当然也包括对货物的清点.因为很难想象,收货人会在不确定货物的数量、质量的情况下就在送货单上签字.故晶天源公司对“清”字的解释显然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交易习惯.

相关论文

ZL贸易有限公司存货管理

本文是一篇存货论文范文,关于存货毕业论文格式,关于ZL贸易有限公司存货管理相关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适合存货及企业存货管理及内部控制。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文是一篇地址论文范文,地址有关在职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适合地址及及有限公司方面的的。

江苏对俄贸易的前景

本论文是一篇纺织服装类国际贸易毕业设计论文,关于江苏对俄贸易的前景相关学士学位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纺织服装及纺织品及原材料方面。

最佳新秀国酩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互联网类国际贸易专业论文,关于最佳新秀国酩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相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互联网及葡萄酒。

江苏绿色贸易转型可行性

这是一篇关于低碳经济类硕士毕业论文范文,与江苏绿色贸易转型可行性相关硕士学位论文。是国际贸易专业与低碳经济及低碳环保及贸易方面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