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卖方根本违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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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于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内的风险负担,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焦点,但经过时间的沉淀和实践的积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即“交付主义”规则.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对此都有着不同的规定,也间接地造成了同一个案件适用不同法规而处断结果矛盾的尴尬局面,给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所以讨论各种理论观点的合理性,来最终确定卖方在根本违约情况下会对货物风险转移产生影响是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的.

【关 键 词 】货物风险 转移规则 卖方根本违约 关系与影响

一、货物买卖中风险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跨国交易中,因为涉及运输问题,货物在繁冗的流转过程中遭受的意外损失即买卖风险.需要强调的是被纳入风险适用规则的货物必须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只有当货物处于合同项下,可为自由支配的状态时,才会有风险之说.

而在交易中会产生风险的原因如下:

不可抗力.是指人类无法预测、无法避免、不能改变的客观状况,它不受人的主观意愿所影响,处于人的控制范围之外.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塌方、海啸、台风、泥石流等以及战争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产生的偶然性事件,如船舶的碰撞、搁浅、水域污染等.

第三人的因素.交易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买卖双方,第三人一般是不会被买卖合同条款直接约束的,当货物的毁损与灭失是由第三人引起时,第三人只需向合同利益方进行相应的侵害赔偿,而货物的风险还是由出卖人或者买受人来承担,风险转移的问题依旧存在.这里的第三人一般是特定的,在大多数的实际案例中,通常是承运人、保管人或其他无关联的侵权人.

二、卖方根本违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

(一)关于卖方根本违约的法律界定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反合同”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到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是指,因卖方违反了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而致使买方遭受了经济损失,即守约方丧失了其依据合同原本可获得的期待性利益.如果卖方在其能力范围内无法预知不利后果的发生,或者同等能力的人在相同的处境下也没有理由去预测到,那么卖方的行为则不构成根本违约.


(二)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不同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也不同

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实际履行时,标的物的风险转移至买方.所谓的实际履行就是当卖方交付的货物品质或数量有瑕疵时,买方可以要求其对有缺陷的标的物进行修复处理或者交付具有相同功能的替代物,主要目的是使买方可以获得合同充分履行后的经济利益,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约》46 条和我国的《合同法》107 条、110 条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当卖方根本违约致使买方遭受严重损失时,债权人可能会选择让卖方修理、补足、替换物品的救济方法,那么这个前提是买方认可此宗交易,如果卖方可以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买方依旧要履行支付价金和承担货物风险的义务,但不影响其要求卖方损害赔偿以及给予违约金的权利.所以,当买方选择让卖方以实际

履行的方式作为补偿手段,货物的风险转移不会受到影响,仍然在卖方交付了货物后,买方负责商品意外毁损和灭失的风险.

买方要求卖方进行损害赔偿时,同时也承担了货物的风险.《公约》第45条对此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卖方根本违约致使买方完全达不到订立合同所追寻的目的时,卖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其因违约行为所承担的保管、运输、仓储的费用及其他实际损失包括卖方已知的买方确定获得的预期利润,都可以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买方要求卖方承担损害赔偿的同时,货物风险依旧移转至买方.因为当卖方弥补了自己的过失行为,给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后,因为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产生的违约纠纷中,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告一段落,而因意外发生的风险损失属于另外一个法律范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依照原本的法律规则即交付主义理论来确定风险的转移.所以,如果在买方查收货物时发现物品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要求卖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货物的交付一旦完成,买方不论卖方是否根本违约,都自然成为风险负担的主体.

卖方减少价金时,风险过渡至买方.当卖方迟延履行、交付物品有缺陷以致根本违约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减少标的物相应的价款.此种救济措施在1980年《公约》第50条有所体现,该条规定一般用于当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时,货物已交付于买方,而买方准备接受货物的情况下,可与卖方协商要其在合同载明的标的物价格的基础上,适当给予减少.那么在买方援引减少价金的条款,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的时候,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则也不会受到影响,自交付时从卖方过渡至买方.与以上两种情况同理,买方在要求卖方减少价金的同时,代表其已经认可了合同的有效性,并且有意愿使得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卖方因自己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受到了惩罚,所以风险的也应该进行正常的移转,由利益方即买方承担标的物意外的毁损或灭失.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既充分尊重了买方的自主交易意愿,也合理分配了买卖双方的权益与责任.

买方拒收货物或者宣布合同无效时,标的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仍由卖方自己承担.对于这个观点,学者们的争议是比较大的,一部分人认为即使买方可以行使解除合同和拒收货物的权利,但是在买方将瑕疵货物退还至卖方或者替换品到达买方之前货物发生了风险损失则还由买方承担,不论合同关系是否解除.而另一种观点是买方因卖方交付货物完全违反合同规定,拒收货物或解除了合同则意味着买卖关系中止或消灭,所以不应对合同项下的标的物风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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