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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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然法思想作为统治西方数千年的法哲学思想,经历了古希腊、古罗马的朴素自然法阶段,中世纪神学自然法阶段,近代古典自然法阶段和自然法复兴四个阶段,它的思想核心随着历史的进步和时代的要求而改变,由追求平等幸福扩展到后来的探索正义、秩序以及安全.本文通过对四个阶段的代表学说的描述,用历史的眼光和社会需要的角度关注自然法价值和缺陷.

【关 键 词 】自然法学;理性;恶法;正义

“在任何文化史或人类史中,价值的相对地位一直是因不同群体、不同个人和不同时间而易的.” [1]所以自然法学家不能给出一个统一、权威的自然法含义.但是自然法学家们始终强调理性、正义、道德的作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追求最高目标.平等、自由、幸福、秩序、服从自然或上帝意志、全体意志、社会和谐——等等这些价值被不同时期的法学家视为最高价值.

一、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

(一)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学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从神秘的自然中得知法律,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将法律等同于自然法则.古希腊的两位代表人物,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对法律和正义各有看法.柏拉图在他的《共和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他的一生经历了从忽视法律到重视法律的转变.早期,他主张建立由开明和最高才智的人士掌控国家,以威信治国;而后,他又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晚年描述了依靠法律规范治理国家的蓝图.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批判性发展了他的哲学理念,更尊重“实然”,更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在此之上创立政治学理论,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是实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他将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实在法是人根据自然法制定的规则,效力低于自然法.他明确承认有可能存在“不正义”的法律,如一些压制性的法令——不管它是人民、暴君或是富人提出的——也都是“卑鄙的和不正义的.”所以他也指出只有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才有最高效力.

(二)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是斯多葛派的推崇者.他将“平等”带入罗马,把理性发挥成神的力量.在他看来自然法是最高的理性,代表神的意志,因此,正义和法律的基础在于理性.他说:“法律是最高的理性,从自然生出的,指导应做的事,禁止不应做的事”,并且“这种理性,当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的时候,就是法律”.西塞罗也将自然法和实在法进行了区分.自然法是理性法,永久不变,代表神的意志;实在法服从自然法,如果制定的法律不被正义认可,理所当然不配称为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即“恶法非法”.

总之,古希腊及罗马法学家对平等、正义、自由有了朴素认识,自然法思想的提出有效打击了统治者的残暴统治,声称凡是不正义的人定法都因抵触自然法而无效.但是这种观点因为缺少现实依据,而显得空洞,不可避免的陷入神学的泥淖.

二、中世纪神学影响下的自然法思想

中世纪的神学家们在继承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的同时又受宗教思想支配,将自然法演绎成上帝法的代名词.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他将法律进行了四分: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永恒法是“上帝的统治计划”,体现上帝理性,拥有最高权威,是其他法律的渊源,但是只有上帝才知道它的全部内容.自然法被认为是连接永恒法与人法的桥梁.阿奎那认为人法必须服从自然法,违背自然法的人法是不正当的法.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来约束和规范社会活动的法律,作为永恒法的一部分,是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在这种分类体系之下,自然法的地位有所下降,不再神圣不可及,受到上帝永恒法控制,成为宗教统治人类的工具.自然法也渐渐成了宗教名词,丧失批判性,因此这段时间也被称作黑暗的中世纪.

三、古典自然法思想

与古代自然法相比,古典自然法以人的自然状态作为依据,宣传自我、自由,有功利的一面;而古代自然法带有神秘色彩,依托想象,没有现实依据,是种纯哲学探索.古典自然法思想更关注政治制度,从格老秀斯的开明专制到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再到卢梭的政治,他们的政治主张为资产阶级所利用;古代自然法思想与政治比较疏远,更关注思想控制.从以上的比较中,我们发现近代人权思想开始盛行,尊重人性,鼓励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盛行,思想家对社会制度的设想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国家成立提供了美好蓝图.

格老秀斯不仅是现代国际法学的开拓者,而且还奠定了古典自然法的基础.他一方面承认人欲,是人的本性,与生俱来,满足这种需要是社会运行的前提;另一方面,他把自然法建立在“半脱离神”的状态下,建立在遍及宇宙的永恒理性之上.霍布斯的思想更为激进,认为人是自私的,唯利是从,人性本恶,社会充满仇恨与恐惧;霍布斯认为应该鼓励专制政府出现,因为只有强权人物才能维持社会和平、安全与便利;人民通过契约让渡权利给主权者,失去为所欲为的权利,他们把争端提交给公平的主权者裁决,作为回报,人民获得安全和幸福.霍布斯认为主权者至高无上,不受法律的约束,是名副其实的者.根据霍布斯的观点,无论法律是否邪恶,人民必须义无反顾地遵守,但是如果契约欲求的美好图景不能实现,就可能面临战争,遭遇灾害、穷困,他们有权不再效忠主权者.对比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开明专制,后者更为激进,显得更具说服力和实践性.格老秀斯追求自然法和国家权力的形式平衡,无法突破中世纪神学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承认人民有反抗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必须尊重“限度”.霍布斯把自然法当作主权者的道德指南,是内心的,缺乏强制力.


法学家们力求摆脱专制政权的束缚,认为应该得到自由;提出分权制衡.洛克认为人的自然状态乃是一种完全自由和平等的状态,它受到自然法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生命、自由或财产.洛克的权力制衡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孟德斯鸠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提供了必要的补充.孟德斯鸠注意到洛克提到的制度中缺乏制约滥用权力的权力,也就是司法权.因而,他提出三权分立,彼此平衡,相互制约,控制政府过分的夸张权力. 卢梭的思想是以人权为核心的,寻找一种社会整体力量保护个人生命和财产.在这种社会中,每个成员必须通过契约,把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整个社会.卢梭的社会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大多数的表决情况,他认为主权就意味着执行公意.卢梭的政治制度设想是,立法权来源于人民,人民参与法律制定.可以存在政府,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责任,但政府本身是人民的恩赐,是公仆,他们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可言.卢梭的理论是一种多数人的专制.[2]多数人的意志不受任何限制,除了多数的智慧和自律以外,没有任何措施予以制裁,极易导致主权者滥用权力,而不能得到控制.

四、自然法复兴

近代政治革命以后,工业革命带来生产技术和自然科学的巨大发展,世界的政治制度也趋向稳定, (下转第87页)

(上接第85页) 带有强烈批判性的自然法学逐渐衰落了,取而代之的是新的以自然科学为基础的社会法学.它们认为时展已经不再需要激烈的自然法学.理性的新自然法开始形成,[3]与之前的自然法学不同的是,新自然法学更加注重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现代法制原则、社会正义、公民的个人权利等实际问题,主要任务是为法律制度提供用以实现社会组织形式的手段.自然法就由不切实际的空想发展成人们理性生活的指导原则.

以富勒和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然法思想盛行.富勒坚持“实然”和“应然”相统一.富勒对自然法的新定义:“良好的秩序和可行安排的理论或研究”.富勒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关联.他强调法律的道德性.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他的新社会契约论中,认为社会是一个由个人为了相互利益而组成的联合体.[1]这种社会的两个特点:一是利益一致性,团队合作可以使个人利益最大程度得到满足;二是利益冲突性,每个人都格外关注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社会产品的分工,想得到最大部分,而总量又是有限的,所以产生冲突.他提出的“正义原则”旨在解决分配方式和分配方法的不统一,最小化社会冲突.罗尔斯认为认识个有差异的个体,在基因、财富地位等及相关的利益关系上是不平等的,他的这个观点我认为与斯蒂芬的观点相似.至于在机会上,每个人是平等的,“官职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有助于社会成员的平衡发展.

五、自然法发展的历史沿革

纵观自然法思想两千多年的历史,虽有变化,但仍是对西方影响最深远的法律哲学思想.梅因在其《古代法》中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的一种普遍信念,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在古代法治文明不健全、自然科学十分落后,社会成员思想愚昧,唯君主可以通过国家强制或灌输法律理念,要求服从统治秩序.中国古代可谓是做到了极致,从秦始皇建立统一多民族国家开始,到汉代“君权神授”思想的提出,高度集中的王权等,无一不是在思想上加强对臣民控制,取得社会服从和安定.

古希腊时期将自然奉为神,号召子民服从自然法.到了古罗马时代经济交易促成平等观念的发展,不仅繁荣了古罗马,而且法律思想也发展盛行.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科技发展、政治斗争激烈,随之法律也发展到了黄金时期.近代思想解放运动从保守到激进,法学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提出了不同的政治主张,为国家独立和自由思想形成适时地提供理论依据和蓝图,他们赋予自然法新的涵义,在重视人的同时,以天的名义保护人们财产权利、安全秩序和自由利益,自然法思想在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自然法固有的缺陷使得它在历史法学派冲击下开始动摇.自然法学倡导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却并不关心民族历史和传统,而且追求理性太过激进,以为凭借理性就可以完善法律机制直至完美状态.[4]这套理论不能够具体结合相关民族特点和优势,在17、18世纪,金钱让民族主义和国家利益抬头,越来越多的民族开始团结起来,所以历史法学派认为一部好的法典的制定是要经过漫长的积累,融入民族性特色的一个有机结合的过程.19世纪的工业革命使自然法思想转变,自然法学不再适应时代的潮流而伴随着实证法学的兴起走向衰落.

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然法学复兴.以法律之名为残暴之行使人们渐渐开始关注法律的价值取向,重视正义和道德.[5]

从历史的角度看,自然法的发展经历告诉我们,没有任何一种学说可以经久不衰,它们在特定的历史阶段都展示了其独特魅力和难以掩饰的缺陷,自然法的腾飞和落魄同样系于社会和时代的情势.因此,以历史眼光和社会需要角度审视自然法兴衰,对研究极有益处.笔者认为自然法思想应得到我们的肯定.能使得我们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审视法律.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冯锦彩.浅析西方古代自然法思想发展的哲学倾向[J].山西科技,2007(5).

[3]申建林.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J].环球法律评论,2007(3).

[4]管莹.自然法思想历史沿革的剖析——兼论自然法思想在当代的价值[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7(1).

[5]于威.西方自然法思想历史流变探析[J].传承,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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