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如何更好履行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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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是当前国际金融界面临的最为普遍和严重的问题之一,由于银行业的特殊作用,在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中,部分银行容易被利用,甚至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这对于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是十分不利的.因此,作为反洗钱主体的商业银行,必须要树立正确的反洗钱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反洗钱活动,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反洗钱义务有法可依

为有效遏制国内日益突出的洗钱活动及其上游犯罪活动,我国于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它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为主要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主要体现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三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上.同时,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办法,详细阐述了对金融机构履行三大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要求.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遇瓶颈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反洗钱组织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虽然各商业银行大都指定了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但此内设机构大多为部门,工作职责也只是停留在对相关反洗钱文件的制定、转发,大额、可疑交易的汇总报送上,日常缺乏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反洗钱工作掌控不足,对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更是少有问津,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但实际上大部分商业银行制定内控制度的初衷只是应付行政监管,仅仅是转发了人民银行相关反洗钱规定及管理办法,或是笼统规定了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三大制度有关的点,并没有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内控制度体系,所谓的内控制度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合规,只是体现在纸面上,可操作性较弱,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预防的第一道关口,犯罪所得在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商业银行便建立了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从而为今后辨别资金的真实性质、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因此,该制度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工作的成败,是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但目前该环节也是存在问题最多的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账户时,未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实名开户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对代理人疏于身份识别,主要表现为代理人开户、大额存取现时,交易记录中不体现代理人,不登记代理人身份信息,未按规定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身份识别;三是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存在难点,如业务存续期间,由于大部分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系统无件有效期限的记载,也就无法及时提取失效情况,更做不到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不够完整.为更好地对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分析,同时确保司法部门对洗钱活动的侦查和取证工作顺利开展,反洗钱法赋予金融机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义务,商业银行在该项义务的履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开立账户时未留存客户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此问题在工资等批量开户时多发;二是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不全.如自然人客户开立账户时没有留存客户的、职业、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三是工作疏忽丢失业务凭证,交易记录不完整的情况也偶有发生.

第五,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有待于提高.大部分商业银行开发了反洗钱监测报告系统,以完成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一方面由于大额交易全部为量化条件,系统基本能满足自动提取数据报送的要求;但另一方面由于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几乎都是定性的,所以在对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进行系统程序化设计时难免会出现缺陷,比如,系统只能监测客户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而无法监测到客户资金的性质和流向等,这就需要反洗钱业务人员进行主观分析,以弥补系统判断的不足.而实际上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往往过分依赖监测系统,系统提取什么数据就报送什么数据,对客户的交易缺乏相应的主观分析,这就使得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有效性不强.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为何遇瓶颈

当前商业银行在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遇到瓶颈,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业无序竞争形成不利于反洗钱的工作环境.银行同业间为追求自身利益,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序竞争,在反洗钱领域也不例外,例如,自存款实名制实施以来,许多商业银行在执行上弄虚作假,使存款实名制流于形式,给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再如工资业务的激烈竞争,使得部分商业银行通过不要求客户提供件的妥协方式争得业务.各类无序竞争情况的存在,使得银行经营者普遍形成了“谁严格执行反洗钱制度,谁就可能失去客户”的错误认识,从而形成了大部分银行机构对反洗钱积极性不高而被动应付,甚至对客户让步妥协主动违规的不良工作环境,这非常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而且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第二,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麻痹大意思想.目前,无论是银行管理者还是柜面操作人员,均存在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情况,普遍认为洗钱活动离自己很遥远,没必要下大力气进行防范,否则会失去大量客户,而且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偶尔的不按规定执行,也不会真正涉及到洗钱活动,不会形成实际的风险.因此,往往在实际工作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反洗钱工作反应麻木.

第三,反洗钱宣传不够,客户难认同.由于宣传不够深入和广泛,社会公众对洗钱和反洗钱的认知度很低,甚至毫不知晓,导致商业银行在按规定核对客户的件时,得不到客户的支持与配合,再加上国民往往不习惯随身携带件,更是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阻力与难度.

第四,反洗钱专业人员欠缺.反洗钱工作需要一批反洗钱专业人员,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判断.但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大部分商业银行只是象征性地对员工进行了培训,而一线临柜人员对反洗钱知识更是了解甚少,反洗钱概念比较模糊,甚至不能说出大额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类型中的任何一项情形,无法对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更谈不上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判别.

第五,相应系统无法适应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反洗钱工作对系统自动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系统无法满足工作要求,如部分商业银行的业务操作系统,无法实现客户件有效期的录入,这就使得客户基本信息的系统记录不完整,有待于进一步优化;针对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要求,大部分商业银行均已开发相应的监测系统,实现了电子监测,但大多为半自动状态,还需人工干预补录,系统智能化水平不高,尤其在可疑交易判别报告方面,更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瓶颈有待突破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应注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加强行政监管,净化反洗钱工作环境.为净化反洗钱工作环境,建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的检查力度.一方面,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从重处罚,增大商业银行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成本,使其不敢违规;另一方面,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补助和奖励在反洗钱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机构和个人,提高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级性.

第二,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商业银行要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反洗钱知识培训和宣传,一是要让社会各界更全面地了解反洗钱知识,认识洗钱活动的社会危害性,理解支持配合反洗钱工作;二是要使各级管理者能够深切认识到洗钱对于商业银行的声誉和生存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从而能够正确处理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对于反洗钱工作认真对待,变被动应付为主动作为;三要增强基层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提高其自觉、自愿、自主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意识.

第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内控机制不健全,是反洗钱义务得不到有效落实的重要原因,商业银行应结合涉及洗钱的各个流通环节,围绕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将其纳入到商业银行整体内控制度管理体系中.使其在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同时,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有效地防御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实现社会责任与自身利益的双赢.并要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持续改进,确保各项反洗钱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加强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反洗钱工作能否顺利开展,成效怎样,关键就在于有没有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人才队伍,因此,加强培训,提升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当前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要务.但培训工作不能从上而下,眉毛胡子一把抓,要针对不同层次人员各有侧重,建议分以下几个层面开展培训:一是对一线临柜人员,侧重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基础反洗钱知识的学习培训,培训方式可采取课堂教学、业务考试、工作抽查等;二是对基层机构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人员,侧重于反洗钱监测系统使用,及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判断能力的提升,培训方式可采取系统演练、案例教学等;三是对总分行层面反洗钱工作人员,侧重于反洗钱政策的释义解读能力、内控制度的制定能力、业务督查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全方位提高,培训方式可采取专家授课、同业交流、课题调研等.


第五,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反洗钱工作效能.洗钱工作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单靠人工识别、手工报备是无法满足反洗钱工作要求的,必须要加强科技投入.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加强业务操作系统的优化完善,提高其对反洗钱工作的契合度,如在与客户建立客户关系时加入件有效期的录入,实现到期后自动提示;再如加入代理人的件信息的系统录入,以便掌握账户实际控制人;二是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同业间互通等方式,持续改进反洗钱监测系统,不断完善其数据筛选和分析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工干预,实现自动化、智能化;三是由人民银行组织建立金融机构公共网络,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数据中心和客户信用系统,将金融机构的联行系统、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统归入其中,并依托支付系统建立大额和可疑支付监测系统,实现对异常资金活动的自动采集、分析和处理;四是建立起广义的社会计算机网络,建立、海关、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横向网络,各方共享监管信息,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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