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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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准确披露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止,引发了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诚信危机.本文主要分析了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质量、制度体系等方面存在问题及成因,并提出了解决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对策

关 键 词 :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虚假信息 披露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的虚假性.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一个问题.其主要表现有:(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实.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绝对控股地位,在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而且不履行该事项的及时公告义务,任意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于是,招股说明书中所谓的投资项目,就成了上市公司极好的“圈钱”工具.(2)虚增利润.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普遍、最严重,也是最“漂亮”的虚假.申请上市、配股资格及终止上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的同时,也在客观上使上市公司产生了追逐账面利润、进行盈余操纵的动机,致使利润的“注水”现象十分严重.(3)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这种行为的动机通常较虚增利润更为复杂.为了上市、为了配股、为了收购成功等等,上市公司往往就进行各种的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这种做法扰乱了市场,在使广大投资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上市公司等则获得了他们期望的非法利益.

 2、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真实、完整并及时、主动地披露公司的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这是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总是抱着能少则少、能不披露就不披露的心态,而不是将其看作自己应该主动承担的一种义务和股东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必然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的发生,进而信息披露中的随意性和滞后性就不可避免,严重地影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3、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成因.(1)利益驱动.首先,是上市的诱惑.在银行业被大量的呆账、坏账“套牢”而对向企业放贷心存顾忌的时候,证券市场就为处于严重“缺血”状态下的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融资空间和渠道.从深圳和上海两地证交所披露的有关资料来看,在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中,有不少的公司基于包装上市的目的,或者利用各种手段虚增利润,或者制造虚明文件,或者进行虚假陈述,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发布不实信息,以此获得上市资格.其次是配股的吸引.上市公司对资金的需要是持续不断的,为了获得配股资格以满足其持续的资金需求,上市公司往往就粉饰会计数据,进而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2)监督约束不力.主要表现在职业审计监督的有效性不足、会计准则的约束力软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证券监管部门的惩处不力方面.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制度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制度欠合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般包括初次披露制度和持续披露制度.在各国的《证券法》中,通行的做法是将关于初次披露和持续披露的规定分别列入专门规定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章节中.然而,我国的《证券法》却将两种性质不同的信息披露行为加以了混同规定.严格地说,这种立法框架是欠科学的,容易使人模糊两种披露的具体要求和完整内容,影响上市公司信息的充分披露.


2、违法披露的法律责任规定欠完整.违法披露的法律责任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其目的是使违规者受到严厉的处罚,使利益受损者得到合理的赔偿,以此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公正.概括起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欠缺,如: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体现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契约关系;而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并不体现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具有契约或合同关系.从这一角度讲,我国的有关证券法规在界定法律责任的归属时,应针对不同的人、不同的注意标准而规定不同的举证责任、抗辩事项和损害赔偿范围.但是,目前我国的有关证券法规在这一方面并未做出明确、细化的规定,也没有区分不同性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3、信息披露的标准(即重要性标准)不科学.从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来看,对信息重要性的判断采取的是一种“二元标准”,即对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适用“投资者决策标准”,而对临时报告适用“股价敏感标准”.这虽是当今世界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普遍认识,但从理论上讲,投资者决策标准的内涵远比股价敏感标准的内涵要丰富.证券价格,只是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所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却非推一的因素,而其它诸如发行证券的公司的未来前景、市场整体状况等,都是投资者需要考虑但又无法由股价敏感标准所真实、准确反映的因素.另外,也是上市公司进行正确信息披露的出发点.投资者决策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站在投资人的立场上判断信息的重要性,从而决定有关信息是否应披露,而不是根据有关信息的披露对公司自身的影响来做出是否应披露的判断,这样才更能体现现代证券法“保障投资者利益”的精髓.因此,投资者决策标准比股价敏感标准更为严格、严密,也更符合―个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目标.

二、解决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制定信息披露的准则,二是制定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信息披露准则是上市公司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准绳.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规定.

1、制定诚信准则.诚信应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准则.因为只有讲诚实、守信用,才能自觉地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从根本上杜绝.由于上市公司诚信意识不强以及对公司领导人的业绩考核过多依赖于收入、利润等指标,导致实际工作中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现象较为普遍.为此,一方面必须切实加强诚信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诚信意识;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上市公司的诚信道德建设,把好上市公司信息的“出口”关.另外,必须完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和淘汰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及上级财会部门的监督.再次,在会计人员使用中要坚持边使用,边培训,边提高的原则.

2、制定信息披露持续准则.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持续信息披露是提高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及时性的保证,能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客观评价和动态判断提供依据,同时也可 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

3、制定信息对称准则.信息对称准则是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的重要准则.证券市场上,不同投资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即不同投资者之间在信息来源、信息量,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等方面均不尽相同.信息的不对称性,会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因此,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采取措施,尽量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改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制,强化政府的监督作用

目前,我国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它们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中的职责、地位和作用,既与国家实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密切相关,也与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性质密不可分.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以后所进行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其监管主要是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主管机关一般仅就重大事项或违规行为进行监管.然而,政府作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却并未在其中担负起应有的职责,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政府应建立健全“游戏规则”,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三)全面加强职业审计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虽然颁布和实施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但是,这一受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道德规范,却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被注册会计师们在收益―成本的权衡中践踏了,造成了注册会计师质量意识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执业行为混乱,进而轻易让虚假信息“上市”的严峻局面.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本是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关系,但裁判员的利益是由运动员给的,而且请谁来当裁判,则由运动员说了算,于是会计师事务所反而要依附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也就由会计师事务所来帮着做了.因此,要制约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还须建立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体系,包括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信念系统、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系统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操作系统等.否则,必将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新会计制度的实施,使企业在理财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因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经规章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内部管理、控制、牵制制度,除极少数国有企业必须由国家独自经营外,要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多元股权结构,鼓励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海外机构投资者参股,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决策的科学性,进而提高公司治理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五)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严肃财经纪律.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我国应在适当的时候,一方面对《证券法》这一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进行修订和调整,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实现上市公司信息的正确、充分披露.另一方面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增补时,应该加强和细化其中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与此相关的诉讼机制,明确不同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所适用的司法程序,形成一个适宜的、畅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惩戒机制,以使上市公司违规的信息披露行为真正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严格执法、强化监督,进一步明确披露虚假信息应承担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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