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账簿在诉讼中的应用若干问题

时间:2023-12-24 点赞:46133 浏览:90772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该文为会计法方面有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与商事账簿在诉讼中的应用若干问题相关会计学本科毕业论文,可作为会计制度专业会计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免费下载教你怎么写会计法及注册会计师及账簿方面的优秀学术论文范文。

摘 要 商事账簿在诉讼中可以作为书证使用,其真实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着重论述了如何保证商事账簿的真实性以及虚假记载的商事账簿时责任承担人的范围、承担何种责任.

关 键 词 商事账簿 诉讼 证据 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60-02

一、商事账簿在诉讼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一)商事账簿的定义

商事账簿是指商人用以明确表明其营业及财产状况而依法造具的簿册.

(二)商事账簿在诉讼中的作用

商事账簿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只要它具有证据的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商事账簿作为文本文件,能为人们所感知,同时它也是对商人营业及财产状况的反映,显然具有客观性.那么只要它与具体案件具有关联性,并且形式、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合法,它就可以作为证据加以使用.具体到立法上的分类归属,商事账簿应当属于书证.因为它符合书证的界定范围: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

(三)商事账簿在诉讼中具体应用若干问题

商事账簿在诉讼应用中可以分为真实记载的和虚假记载的.前者可以用于商人证明商事交易的存在或者商人经营活动及财产的状况,不论该账簿的制作方是原告还是被告.后者可以用于证明商人需承担虚假记载的责任.

1.真实记载的商事账簿

商事账簿作为书证,对案件处理并不具有绝对性的效力,法官是否采信商事账簿资料,须由法官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本着自由公正的原则综合判断.

我国《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也就是说,商事账簿经过审计之后形成的审计报告比商事账簿本身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但是,如果每个涉及商事账簿的案件都需要先进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势必会耗费大量的诉讼成本.而且审计报告不同于司法会计鉴定,其证明力同样值得推敲.审计的范围多局限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即使对审计对象的相关活动有所涉及,也仅仅限于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和影响审计师做出专业判断的方面.而法务会计的调查范围却不仅于此,它包括被调查单位经济活动所涉及的所有方面,形成的结果是专家证言①.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明力显然比审计报告要强.若要提高商事账簿本身的证明力,就应当从它本身的真实性入手.

商事账簿作为一种信息的载体,有内部使用者和外部使用者之分②.前者主要是商人内部,作为经营状况的总结和未来经营政策做出的依据,倘若有商人内部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的情况,还可作为未掌握经营权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手段,后者主要是商人的交易相对方以及国家(税收征管方面以及宏观经济调控方面),债券持有人和股民(公开发行债券、上市公司等情况)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款业务中银行需审查商人的信用).商业账簿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内部和外部使用者的利益.因此,既要对内保证真实性,又要对外保证真实性.

(1)保证对内真实性.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投资人之间一般存在着较为紧密的人身信任关系,即具有人合性,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像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那样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民具有投机心理,频繁买入卖出,并没有上市公司发起人的长远经营计划.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常常是分离的,经营决策权多被大股东所掌控,小股东没有话语权,无法形成对大股东的制约,容易导致大股东滥用权力.比如任意公积金的提取量问题,大股东可以往往希望多提取一些任意公积金,少分一些股利,以作为来年资本,而小股东因持股少,没有太大的长远经营意愿,一般希望尽快收回本金再考虑赢利,双方的追求不同.

公司内部的基本结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任命,小股东权往往无法实现真正选举出为自己利益说话的董事,即便能选出,在数量比例上也是处于弱势的.既然小股东在董事会中无法发挥太大的作用,那么何不退一步,完全把经营权让渡给大股东,大股东也做出让步,监事会完全由小股东组成,对公司经营决策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商事账簿的核实监督.监事会作为董事会的一个制衡机构,可以考虑吸纳具有审查财务会计报告能力的监事,这样能很好的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公司的运行成本.

(2)保证对外真实性.商事账簿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表现在有庞大的商事账簿外部使用者群体,因此必须保证对外的真实性.所以应当加强对账簿制作者的规制.包括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现实中,这两个主体有着一定的附属性,会计人员作为单位的工作人员之一,免不了听从负责人的指示.会计人员往往不能独立于单位的意志.

规制手段分为激励手段和惩罚手段.其实可以在一个制度中完成,比如诚信档案制度.诚信者给予奖励,不诚信者给予惩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于2004年1月9日发布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的精神,开始建立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

其实一味的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并不能有效预防账册现象,因为注册会计师只是所有会计人员中的小部分,庞大的会计人员群体并没有受到有效规制.这就需要对会计行业做一个重新的考虑,对于非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会计人员也可以采取建立诚信档案的做法.对于单位高管人员,亦可采此做法.


(3)证据资格.有些国家,即使账簿本身是真实的,但处于某些考虑,可能剥夺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典型的国家如法国.

当商事账簿作为对制作者不利的证据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证明力大小由法官裁量③.如法国《民法典》第1330条规定:“商人的商事账簿可以用来作为对抗商人的证据.”当商事账簿作为对制作者有利的证据时:证据资格取决于制作者援引所要对抗的对象.若对方为商人,则有证据资格,若对方为非商人,则无证据资格.如法国《民法典》第1329条规定:“商人不得援引自己制作的商事账簿对抗非商人.”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商人在诉讼中处于优越于非商人的地位,非商人的一方当事人无法用适当的商事账簿对抗商人的商事账簿,以减损商人商事账簿的证明力.④

(4)证据的收集.商事账簿作为商人的内部文件,如果不是法律有特别规定应当公开的,而且往往涉及商业秘密,他人很难获得,针对此问题,法律上有解决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日本《商法典》第35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命令诉讼当事人提供商事账簿的全部或部分.”商人拒不交出的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2.虚假记载的商事账簿

商人如果虚假记载账簿,应当被追究责任,此时账簿即是其违法行为的铁证.

(1)责任人的范围.《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显然,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责任人做出具体规定.责任主体具体是谁,应当加以明确,而不应笼统说是单位负责人.对此,有学者提出建议: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来说,户主、业主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或者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全体合伙人为责任人,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责任人,公司的账簿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制作和保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账簿的制作和保管承担连带责任.⑤

(2)法律上民事责任规定的缺漏.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我国尚没有统一的商事账簿法,尽管我国在《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破产法》等一系列商事法律中规定了商事账簿制度,但是《会计法》是调整商事账簿制度的主要法律.《会计法》属于公法范畴,这一点体现在《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另外一个需要明确的是:商事账簿制度从其起源来看,现在商法学家普遍认为近代商事账簿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是商人自发形成的一种规则,是为商人服务的,况且它作为商法的一部分,应当划归私法范畴.即便说商事账簿制度作为财产状况的披露的形式,因其本身的社会属性,需要介入公法因素,附加些许强制性,但并不能从根基上撼动其私法地位.

而这样一个私法制度却主要由《会计法》这样一部公法来规范,使得商事账簿制度处于尴尬境地.《会计法》在法律责任上也没有规定民事责任,只规定会计违法主体对国家承担的责任――行政和刑事责任.⑥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条文是从证券发行的角度间接规定违背商事账簿的真实性要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打击面和打击力度均不够.商事账簿不只在股票发行中使用,交易相对方、贷款银行与商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账簿虚假必然对他们造成损害,理应承担民事赔偿.

二、立法展望

2002年,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提出,应制定一部《商事通则》,依照当初《民法通则》的模式,将商事活动的原则、商事权利、商事主体及商事企业的基本形式、商业账簿、商事行为、商业代理加规定,以有效规范经营活动.⑦目前,通过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法律即《商事通则》来规范基本的商事活动的观点已经在商法学界形成共识.学者们正致力于《商事通则》制定的研究,其中包括对商事账簿制度的研究,相信会有一个较大的进步.

注释:

①张苏彤.法务会计研究.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22.

②曹潇滢.我国商事账簿使用的法律规制研究.2008年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③④张明安.商法总则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28-429,429.

⑤⑦任尔昕.论统一商事立法中的商业账簿制度.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10月31日修订)》第六章规定.

相关论文

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

本文是一篇婚姻法论文范文,婚姻法有关本科论文开题报告,关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适合婚姻法及婚姻家庭法及社会关。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本文是一篇行政诉讼论文范文,关于行政诉讼硕士毕业论文,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相关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适合行政诉讼及行政行为。

我国民商事案件涉外性判断

本论文是一篇案件相关法学会论文,关于我国民商事案件涉外性判断相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案件及法律及关系方面论文范文资料,。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该文是刑法专业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学年毕业论文,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关论文范文,适合民事诉讼法及。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实践中的难点

此文是一篇刑事诉讼论文范文,刑事诉讼类有关论文范本,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实践中的难点相关毕业论文范文。适合不知如何写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收悉确认

本文是一篇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关于民事诉讼法类电大毕业论文,关于民事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收悉确认相关毕业论文范文。适合民事诉讼法及电子。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启动

本文是一篇刑事诉讼论文范文,关于刑事诉讼相关毕业论文提纲,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相关硕士论文范文。适合刑事诉讼及未成年人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