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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与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得到发展,而商品经济发展的负效应和消极因素,在我国同样也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出现了.近年来,商业贿赂在竞争的经济生活中也以名目繁多的形式纷纷出笼.但是我们如果不能尽快地解决这个问题,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必将受到严重制约.因此,对商业贿赂表现的形式和不良影响进行归纳,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会计专项治理工作所遇到的制约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就如何在新形势下构建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进行探讨具有现实意义.
一、商业贿赂的概述及不良影响
商业贿赂,是指为谋取商业利益而发生的贿赂,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属于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消极影响.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4类:一是以招标方为主体的权力部门和以客户为主体的企业,利用手中的权力向执业机构索贿的行为,二是执业机构在承揽客户、取得业务过程中,按其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回扣、实物回扣和提供培训旅游等方式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三是在执业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但执业机构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关系,或有意避重就轻,或有意不予披露,或被迫出具不实报告,以博取客户满意或认可等出卖专业准则的行为,四是在执业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客户不予调整或不同意执业机构披露,对相关执业人员给予、购物卡、贵重礼品等行贿行为.
正是由于商业贿赂在上述方面的种种表现,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甚至危害:一是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二是加剧了社会诚信的危机,三是商业贿赂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四是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五是败坏了官员政治道德,六是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损害了公众利益,七是商业贿赂还直接影响到中国的投资环境.
二、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大致如下:
1. 法律不健全,行政监控不力是国家难以构建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的最根本原因.一方面在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而且对一些重要的问题规定得并不清晰、完善,例如对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范围的界定,对执法主管机关的统一等,都存在问题.现实中商业贿赂的花样很多,如手续费、劳务费、辛苦费、茶水费、咨询费等,有很大的迷惑性.我国司法实践对商业贿赂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也存在着模糊认识,以至于法律没能被很好执行.更主要的是,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法律条文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
另一方面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企业与权力部门对执业机构具有绝对的选择权,掌握着执业机构的“生杀大权”,而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对这种权力的监督十分乏力,造成“寻租”和索贿等丑恶现象的出现.
2. 商业贿赂是经济体制不成熟的一种表现.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由于管理经验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如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条件下,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此时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发展中市场不成熟,物资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大量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较固定的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他们为获得物资供应就有可能行使商业贿赂行为,他们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为推销商品,他们会买通采购人员,争取交易机会,加上一些企业的账目管理制度不严,也为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
3. 深层次的文化原因
在经济交往中讲人情、重情谊是东方儒家文化的一大特色.正常的人际关系可以密切和维持交易双方的协作、降低交易成本、加速交易过程,对整个社会经济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但这种重人情的文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则是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网.人情交往畸形发展,使得商业贿赂成为促进经济运行的“润滑剂”和潜规则.
一方面由于权力过分集中,市场发展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信息不对称、行业垄断、行政权力集中、部门分割、地区封闭导致属于卖方市场的两师行业处于弱势群体,造成“权钱交易”的产生.
另一方面多头监管导致无人管理.在我国,众多执法机关和部门均有权管辖商业贿赂行为,但互相冲突,处处留下空隙,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例如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以“数额较大”作为标准,多大金额算是“数额较大”没有确定标准.司法部门往往结合一些具体的“内部指引”作为判断的依据,这种内部指引并不向行政监督部门传达.行政监督部门对一起商业贿赂案件是否介入管辖,是根据其自身的理解做出判断,在部门利益的支配下,许多行政监督部门往往不主动把情节严重的案件移交司法部门管辖,仅简单地处以行政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了事.实践中,行政监督部门为了避免与司法机关管辖权的冲突,可能对商业贿赂案件采取不介入的态度,而、检察机关因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手段,对市场上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多不知情,因此造成了多头监管、谁也不管的局面.
此外官员职位的“权力寻租”也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一种情况.虽然商业贿赂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租”有密切关系.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药品生产审批、出口配额审批、物资采购招标等部门,少数政府工作人员与不法经营者相互勾结的事并不鲜见:谁给好处给谁审批、谁给回扣给谁配额、谁给佣金给谁工程.当少数人利用“公权”与不法经营者勾结,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正常的交易方式就没有了立足之地.
三、关于构建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的方法的探讨
我们必须致力于清除商业贿赂所滋生的土壤,铲除“潜规则”赖以发挥作用的根基.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办已经发生的违反犯罪活动上,而应当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 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有许多方面,比如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商业贿赂行为主管机关间的关系、加大执法惩治力度、减少政府的寻租行为等.对此,可以对商业贿赂采取以下会计治理措施.
1. 法律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应当构筑起一整套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商业贿赂问题的发生.首先必须完善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国家要从社会大环境治理商业贿赂,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建立适合我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加大从源头上防止商业贿赂的力度,增强招投标和企业选择执业机构过程的透明性、竞争的公平性、监督的公开性,营造公平执业的环境.
完善现行《会计法》的着眼点:第一,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大幅度提高对实施商业贿赂企业、经营者、会计人员经济处罚的力度,使受处罚者不敢铤而走险.第二,明确商业贿赂的判断标准,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杜绝商业贿赂者的侥幸心理.
其次建立健全制度.针对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要完善制度,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包括:完善人保护制度,严惩侵害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人奖励制度等.
目前应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应在一些重点行业和部门大力推行《公益制度》,鼓励员工揭发、透露公司、企业主管或分管人员的违法舞弊行为,并对人予以切实保护,使商业贿赂行为能及时被发现,第二,加大对商业贿赂双方的经济制裁力度,使行为人在经济方面无法占便宜,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获利动机.制定相关监督制度,完善措施.将监督工作与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执业质量检查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检查中,要把商业贿赂列为重点检查的内容.选取有代表性的执业机构的报告为检查对象,通过对项目收费、项目的人力投入、报告的意见类型、报告应披露的问题的披露情况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以及对收入、成本费用、往来款及有关资产的重点检查,发现或判断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收费偏低、人力投入少,以及重大问题不披露的报告要组织专人进行专项深入检查.对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审计报告要进行追踪调查,监督其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净化两师行业执业环境.
再次制定海外败法.目前,我国经济正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大量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这种趋势下如果我国个别企业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使用商业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一旦被外国政府发现,就可能受到外国政府的严厉处罚并损害我国企业的整体形象.因此,我国必须制定一部海外反商业贿赂法,禁止我国企业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使用商业贿赂手段,确保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良好的商业道德环境,保护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安全,维护我国国际形象,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
最后加入国际公约,承担国际责任.在和平崛起的过程中,我国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加强国际合作,树立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以减少世界对中国崛起的疑虑.如2003年底,包括我国在内120多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败公约》,加强与商业贿赂作斗争.该公约不仅超越以往类似法律文件的规定,将基本的腐败方式,诸如行贿、挪用公共基金等行为予以犯罪化,而且还将影响力交易规定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
2. 行政手段
要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具体包括:健全监管机构,将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完善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法律法规等.特别是,要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和蔓延,必须结合行业和部门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的实权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内部预防和监督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建设,有效抑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不当介入,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贿赂赖以产生的土壤与空间.
3. 经济措施
商业贿赂妨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转,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工作,应该结合自身实际,从经济方面下大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
第一,深化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治理机构.其中包括: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健全企业自律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健全会计人员的监督机制,
第二,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构筑严密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体系,需要把握好三个相互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把“产、供、销”活动全过程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严格禁止由一个人独立处理业务全过程.第二,设立事后监督,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和周期性的检查.第三,以稽核、审计、纪检监察为手段,建立监督防线.这三个层次对于及时发现商业贿赂,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会计风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完善会计账目管理方面的责任规定及奖励制度.任何商业贿赂都会存有做假账的会计行为.未来的《反商业贿赂法》应规定与公司会计账目管理、审查相关的一切机构及工作人员,对知道或应知道的商业贿赂行为不报都构成违法或犯罪,由于商业贿赂行为必然涉及行贿受贿双方主体及知情人,可规定其中任何一方只要,可以被豁免刑事及行政责任,对于无法定义务的者,可按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奖励.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业质量、财务会计检查工作.制定督制度,完善措施.将监督工作与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执业质量检查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检查中,要把商业贿赂列为重点检查的内容.选取有代表性的执业机构的报告为检查对象,通过对项目收费、项目的人力投入、报告的意见类型、报告应披露的问题的披露情况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以及对收入、成本费用、往来款及有关资产的重点检查,发现或判断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收费偏低、人力投入少,以及重大问题不披露的报告要组织专人进行专项深入检查.对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审计报告要进行追踪调查,监督其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净化两师行业执业环境.
第四,加强商业贿赂的财务审计.从销售方来讲,要加强对销售费用支付和销售折扣形成的审计监督,关注结算方式和结算对象的合理性,从采购方来说,要注意审查采购物资价格的真实性.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查账等手段查找企业是否存在非法支出,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基本建设管理专项审计、财务资产管理专项审计、大宗物品采购审计等,发现和查找商业贿赂的行为.
治理重点包括:直接给客户或委托人或介绍人回扣、项目提成等,直接与有客户资源的政府机关进行业务收入分成,直接给为本单位介绍客户的当事人送礼卡、财物或组织他们及其家属外出旅游,允许非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报销费用,给非本单位合伙人或股东进行分红或支付红利等参与收益分配,在执业活动中收受客户(或委托人)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或单位负责人在收费标准以外收受客户钱物等等.
以上行为中,对于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问题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结合制度建设加以解决,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可以将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成立了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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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切实抓好了工作机制的落实,有效地避免了敷衍了事,消极被动,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等情况出现.此外对有关人员的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对可能存在隐患和问题的重点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重点督查,可以确保防患于未然和及时发现处理问题.还应该把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要将此项工作提到很高层面来认识,洁身自好,身体力行,加强执业机构自身管理,各个环节从严把关,要做到环环相扣,特别要防范委托单位出现问题后而引出执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4. 加强诚信建设
要加强商业道德环境建设,倡导和鼓励各市场主体自觉遵循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文化.同时,还要尽快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包括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步伐、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等.在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后,就可以通过对存在行贿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甚至将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第一,树立会计人员的诚信意识
商业贿赂涉及的方面比较广,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要遏制商业贿赂,必须首先树立会计人员的诚信意识,使他们自觉抵制会计.其次,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会计人员增强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另外,国家可以利用专业网站、杂志、媒体等宣传渠道,加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使会计人员弄清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明确监督工作的重点.
第二,建立会计信用监督、评价系统.我国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
企业进行商业贿赂时,总是伴随着做假账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如设立账外账户、虚列支出、入账去向不明的债务和使用虚假账簿、故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前销毁账簿等以隐瞒行贿行为.因此,禁止企业使用商业贿赂手段,必须有会计信用监督、评价系统的支持.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反商业贿赂法中设立严格的会计信用监督、评价系统,包括会计账簿管理、财务状况披露和会计审计标准等.
第三,建立会计人员信用公开制度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诚信的管理制度,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定期对会计的信用进行公示,实施会计人员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如果会计人员对商业贿赂视而不见,一旦被发现,就公开.
由于企业本身没有反贿赂的内发动力,因此国家必须建立会计人员信用公开制度,以约束企业主管人员及员工的行为,禁止他们使用商业贿赂手段.如果企业违反该义务,因信用公开不足而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应制定关于企业主动报告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某些主管人员或员工使用商业贿赂手段,企业负有一旦发现就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第四,执业机构要以做强作大、诚信执业,译稿执业质量为目标,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执业机构要从强化外部监督、内部控制入手,改进对执业诚信和质量的判断,使之科学化、现代化,与客户建立一种在市场经济中互相需要、互相补充的和平和谐的委托、受委托关系,找准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经营,减缓竞争强度,加强宣传,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气候,以大力宣传“八荣八耻”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契机,突出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不断探索创新,充实完善,继续认真研究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方式,结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开拓思路,加紧建立与时俱进,符合行业建设发展的规章制度.加强同各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大对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规范执业机构执业行为,努力在制度建设和行业自律建设工作中,推进法制化、制度化进程,坚持依法执业,恪守执业原则.
5. 文化手段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使会计人员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
国家可以利用专业网站、杂志等媒体宣传渠道,加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使会计人员弄清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明确监督工作的重点.积极宣传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各项文件精神,广泛利用协会组织培训、执业机构内部培训、网上培训、专业论坛等手段,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防治商业贿赂意识,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充分利用各执业机构内部刊物,大力宣传各执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积极主动抵制商业贿赂的行为,树立正面典型,刊登国家关于预防商业贿赂途径、惩治商业贿赂行为罚责等相关文件、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