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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会计资料失真现象较为严重,会计资料不实,会计凭证的填制缺乏合理有效的原始凭证的支撑,从而造成账目混乱,财产不实,数据差错严重等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要求打破计划体制下这种会计核算立法模式,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
关 键 词 :会计信息;失真;治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3-0132-02
近年来,连续不断发生由于会计舞弊而导致的财务丑闻,直接造成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使会计界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在一定意义上已超出了会计范畴而变成一种危害严重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要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强法制观念,全面落实《会计法》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工作的准绳.新《会计法》进一步强调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明确了责任主体和惩治办法.加强对《会计法》的宣传和学习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得以解决有重要意义.
1.会计责任的明确化
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开创阶段,在现时条件下,会计是企业全部经济活动的最终体现,要确保它的真实性,就必然要加强会计工作,实行会计监督,明确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一是有利于解决会计工作混乱和假账泛滥的难题.二是使会计人员摆脱了记账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又要监督本单位负责人的尴尬境地.《会计法》把会计人员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与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统一起来,把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的责任、目的和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
2.会计核算规范的细化
近年来,会计资料失真现象较为严重,会计资料不实,会计凭证的填制缺乏合理有效的原始凭证的支撑,从而造成账目混乱,财产不实,数据差错严重等.《会计法》第二章细化了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做出了极其明确、严格的规定,具体体现在:
第一,在会计的凭证的出具和接受方面,对原始凭证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接受方面必须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二是对出具原始凭证的要求,规定原始凭证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有错误的应重开或更正,并且要在更正处盖章,以示负责.
第二,在会计账簿方面,一是规定各单位必须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二是对账簿的登记和更改做出了规定,并首次对会计电算法核算中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做了规定.这样就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3.会计核算制度的相对独立化
针对公司企业的特殊情况,《会计法》增加了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首次把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范畴进行规范.建国以来,我国会计核算制度对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法规都有很大的依赖性.如:坏账准备的计提、固定资产的确认以及折旧的计提等,都是由财务制度而非由会计制度规定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要求打破计划体制下这种会计核算立法模式,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法》的实施,满足了这一要求,使会计核算制度相对独立化,为会计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法律依据.
4.会计监督的制度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问题通过会计行为集中反映出来,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监督机制不完善,一些单位做假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日益严重.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更进一步完善会计的法律制度.《会计法》第四章“会计监督”中,突出了对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方面的要求,确立了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在企业的内部监督方面.《会计法》对单位内部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了明确规范,具体强调了会计分工和内部控制的各项要求,体现了会计监督的过程中应“责权分明”的特点.在社会监督方面,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和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实施再监督的内容,保证了注册会计师这一会计服务中介有效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政府监督方面,明确了财政部门为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财政、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部门,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为了避免权责交叉,重复查账,还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出具检查结论,其他检查部门对已经作出的结论要加以利用.由于要出具检查结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检查部门的责任.
5.从业资格的规范化
现今我们面临的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更新的速度加快,任何人都不得指望“一朝学成、终身受用”.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缺乏基本的业务素质与政治素质,在工作中有意无意的原因,导致会计信息质量下降,造成会计事实失真,甚至现象,这就要求我国对会计人员后继教育加以重视.《会计法》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规定了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要求,使会计职业向规范化方面发展.《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领导工作的,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一定年限.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要求,将减少会计错漏及舞弊行为的发生,促进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另外,《会计法》首次提出对于因有做假账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这项规定有力地保障了会计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同时也宣告了我国会计行业终身禁入制度的建立.
6.惩治力度的强化
原《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虽然明确了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却没有具体的处罚权,因而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无法有效处理.《会计法》加大了惩治力度,增加了《会计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第一,拓宽了会计违法的惩处范围.《会计法》明确规定,对伪造会计资料、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等五类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很强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