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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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元源,女,1984―,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摘 要 :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研究是当前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中的新领域.股东知情权的出现及发展是建立在现代公司基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基础之上的.股东知情权应当是指股东所享有并在法定许可范围内依法定方式积极行使的一项基础性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建立了完善的股东知情权制度#股东知情权亦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比以往更加具体和详尽,但还是存有不足之处,本文试对此做一些探讨.

关 键 词 :股东知情权;查阅权;质询权

一、 股东知情权概述

(一) 股东知情权的含义及特征

1. 股东知情权的含义

对于股东知情权的界定应当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呈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特性及股东地位的平等性、自利性、分散性等角度来统筹考虑.本文认为,股东知情权应当是指股东所享有并在法定许可范围内依法定方式积极行使的一项基础性权利.该权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和股东自身的权益,加强对公司内部管理事务的控制,其产生的前提是现代公司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现象.

2. 股东知情权的特征

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情况知晓了解的权利,是法律规定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的权利.将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给特定的人或公开在公司治理中是十分重要的.布兰代斯认为,披露是医治社会的良药,就如太阳是最好的杀菌剂.只有进行准确的,定期的信息披露,才能避免和减少公司治理中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使公司治理过程透明化.掌握真实、充分的信息是股东形成自己的意思,正确行使表决权的基础.1股东知情权具有权利的基础性、内容的独立性、义务的相对性、行使的限制性等基本特征.

(二)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1.查阅权

股东查阅权,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文书、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2美国学者认为,股东作为投资人,为保护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有权要求告之公司事物.基于此,普通法赋予了股东查阅各种公司帐簿、记录甚至工厂本身的权利.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绝大多数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能便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所以,查阅权成为股东知情权的首要权利.

2.质询权

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是股东知晓公司运营状况的基本方式,当股东出于正当的目的想要了解上述文件中没有说明的问题对,股东应当有权就相关的问题向董事及相关经营人员进行询问.股东询问权的内容可以包括与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业务、财务、盈余分配、管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情况及变动等有关的议题;股东的询问权可以包括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上和于股东大会或殷东会议之外提出质询.

3.调查权

调查权,是指当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或者公司经营者严重违反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时,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行政机构、司法机构选任检查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由于调查权采用引进公权力的力量保障股东了解公司真实信息的方式,这样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对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能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调查权的行使条件比较严格.

二、 我国法律关于股东知情权存在的问题

(一)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范围模糊

我国《公司法》的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但并未对行使公司知情权的股东是否在起诉时必须具有公司股东的资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也存在不少争议.因此,对该问题加以澄清和规范已成为当前审理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当务之急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又以公司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对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为由,诉请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或者公司依法注销后,原公司股东以原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知情权.从法理上来讲,对于已转让股东权的股东,有权对其作为股东期间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信息享有知情权,进而提起知情权诉讼.3但是《公司法》中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转让股份的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得不到司法救济.

(二)股东知情权的限制过于主观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日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种对股东知情权的限制性规定当然必要,因为“如果允许成千上万的股东毫无目的地查阅公司的各种记录,.则公司的记录将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管,而且公司的正常商事活动也将根本不可能展”.但立法对“不正当目的”的界定缺乏依据,甚至显得过于主观.

三、 完善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股东查阅权的完善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权利,根据《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从这条规定看,会计账簿并不当然包括原始凭证.但是,立法目的上看,不查阅原始凭证就不能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这就违背了立法者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为使股东的账簿查阅权行之有效,本文认为应当尽量扩张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查阅原始凭证、会计帐簿的权利,应规定一些限制条件,本文认为,由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中小股东遭受大股东折磨的痛苦程度远甚于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所经受的一切的事实,4所以有限公司股东只要能说明查阅目的正当,即可允许;而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予以较严格的主、客观条件限制,考虑我国存在大量的投机股东、中小股东较为分散的现实,本文认为,客观方面应要求股东单独持股或共同持股5%并连续持股六个月;主观方面股东要有正当目的.

(二)股东质询权的完善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是分立制,公司的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管理执行机关是董事会以及其聘任的经理人员,监督机关是监事会,因此股东质询的对象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关拟或监察机关,具体说,说明义务人应为负责公司业务执行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事务负有监督职责的监事.


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允许受到损害的股东可以对公司董事会直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同样的诉讼还可以向相关的董事提出.5损害赔偿之诉是指股东在因义务主体未履行义务而遭受到损害时,向法院提起的要求义务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鉴于此,我国《公司法》应当借鉴德国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关于质询权损害赔偿之诉的规定,从根本上维护股东利益.(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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