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调查申请中的信息披露\盈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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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反倾销案中,反倾销调查机关为了决定是否立案调查,需要申请人提供申请书以及有关证据.申请人为了争取反倾销调查机关的立案,可能选择性地披露财务信息或者披露其他与倾销认定、损害成立和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其他信息.所以,被调查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成为此类无端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对象.

在反倾销案中,反倾销调查机关为了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需要申请人提供申请书以及有关证据.为此,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依照国内外反倾销法规条例的规定向反倾销调查机关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披露以下信息: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被调查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出口价格信息等, 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有的国家还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据:如申请人要提供证据证明拟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证明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有逐步增多的趋势.在此情况下,研究外国申请人如何向反倾销调查机关提起反倾销立案申请就变得很有必要.本文主要分析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并简要提出我国反倾销调查机关的对策.

一、反倾销调查申请中的信息披露及其动机

国外对企业信息披露的动机已有多项研究.一方面,企业在拥有大量非强制性披露信息的情况下,会出于各种动机进行自主披露.例如,为了降低贷款人对信用风险水平的评估及降低筹资成本,企业可能会提供更加及时和详细的信息,企业管理层为了减少将来被股东起诉的可能性有可能披露坏消息.研究信息披露最终是为了了解信息披露的质量与动机.本文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披露或不披露法定要求信息进行分析主要基于两个方面:(1)何种因素决定了披露或不披露法定影响信息,(2)披露这些信息的目的是否促成原本不应提起的反倾销.


关于信息披露质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对财务报表的质量给出了定义,认为信息质量的特征是“具有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具体到反倾销领域,核心信息质量特征为可理解性和可靠性,即可采性.会计数据的可采性又称可获取性.会计数据的可采性是指申请人采用调查机关理解并认可的会计方法提供会计信息,以此为基础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根据可采性定义,在反倾销会计中,会计信息使用者为反倾销调查机关,申请人必须按照他们的要求提供会计信息.但是,该信息能否为发起国调查机关理解和认可对申请人很关键.

就企业盈利而言,根据国外对企业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表明,企业一般倾向于披露好的会计信息.一方面,研究发现,在我国,规模较小、内向型的企业对我国加入WTO的潜在影响认识不足,倾向于不披露WTO对其潜在的影响,在选择披露的企业中,对WTO影响定性信息的披露有一定依据,表现在其判断与其所处行业、国际竞争力、国际地位和规定等因素之间有着较为合理的对应关系(胡弈明,陈晓,林勇峰,2002).另一方面,在反倾销领域,这一趋势正好相反,申请人为了促成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一般都有调整盈余的动因(即盈余管理),使得产业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得以成立.这一动机的存在会降低申请人信息披露的质量,使得一些原本不应发起的反倾销案最终得以获得调查机关的准许而成立.所以,笔者认为,我国遭受的国外反倾销不排除国外企业人为降低信息质量披露的可能性.

二、反倾销调查机关的俘获与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者为了使个人效用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在可选会计政策内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有目的的操纵.反倾销调查中的盈余管理研究的是申请人是否试图通过盈余管理降低盈余来获取救济利益,因为盈利性是反倾销调查机关判断是否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一个主要因素.申请人的盈余管理提高了申请人“俘获”反倾销调查机关展开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国外的研究表明,事实上很多情况下申请人的利润并不是确实下跌了,而是由于它们采用了盈余管理的手段,下调“账面”利润以满足申请反倾销救济的条件,其结果则可能导致上下游产业之间的负面福利转移(如对上游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则可能使得下游企业面临成本上升)和“俘获”反倾销调查机关.

琼斯最早研究了贸易管制对会计政策的影响,开始注意到反倾销中的会计问题(Jones,1988),鲍罗姆和西蒙研究了反倾销中会计数据的使用问题(Bollom and Simons,1990).反倾销调查中申请人盈余管理行为的研究始于琼斯对美国5个行业23家企业所做的研究,该研究结果表明,样本企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调查期间有明显的降低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Jones,1991).对半导体行业中的应计项目进行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结果(Raybum and Lenway,1992).对加拿大的研究也表明,很多加拿大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实不同程度地调整了报表盈余,从而借此提高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采取救济措施的可能性.

在反倾销调查中,以下各项为关键的信息披露内容,它们极易被进口国企业操纵.因此,涉案企业在进行抗辩时要加以注意.

(一)混淆生产成本与其他的一般成本、行政成本以及营销成本.生产成本与其他成本的区分之所以颇受争议,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一般和行政成本至少要占到生产成本的10%,即主管机关先计算生产成本,然后在此基础上乘以一个百分比数作为一般成本、行政成本以及营销成本.换而言之,一般成本、行政成本以及营销成本是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人为推定的.在计算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通常主张进口产品具有很高的生产成本以至于尽可能提高倾销幅度.

(二)将产品质量差异和生产技术差异纳入正常价值的计算.

(三)生产过程中副产品成本的估算.

(四)少报废料和多报合格产量的问题.少报废料使得产品生产成本低报,它对应于企业的低效率.

(五)成本的分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间一般和行政费用的分配.

(六)进货折扣和回扣被当作成本的减少,或是当作其他收入.

(七)高通胀情况下产品价值的重新调整和估价问题.如采购收益或者损失是否计入结构价值,因汇率波动而导致的采购和销售收益或者损失是否计入结构价值.

三、我国反倾销调查机关的对策

在国内,我国学者已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会计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并认为盈余管理具有双刃剑性质.还有研究发现,受到倾销损害的中国企业在商务部立案当年和前后年度没有调低会计盈余的盈余管理行为.根据以上研究,我国企业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反倾销调查所披露的信息是可信的、可靠的.

因此,为了应对国外对华发起的反倾销中可能包括的盈余管理动机,建议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作为一种制衡,在由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发放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中设计针对盈余管理的条款.由于我国无法获取国外申请人的申请书,所以只能对其他被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的企业进行横向制约.通过这些条款降低国外应诉企业在调查问卷中操纵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和幅度.

(二)建立反倾销司法会计执业人制度.利用现有的中国司法鉴定人(司法会计类)制度,将其中部分执业人员培训成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反倾销司法会计执业人,供产业损害调查局在反倾销行政程序中选用.

(三)在财务会计逐步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同时,探索我国财务会计、成本会计与反倾销会计的对接.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磊等.国际司法会计研究.中国司法鉴定,2005(2).

[2]田丰,周红.新闻纸行业在反倾销调查中的盈余管理.财经研究,2000(11).

[3]孙铮等.贸易救济会计-理论与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

[4]Bollom,J., & Simons,R.,1990.The use of accounting data in antidumping cases: A public policy perspective.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9(2),1-18.

[5] Jones, J., 1988.The effects of foreign trade regulation on accounting choice and production and investment decisions.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Michi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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