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金融合作的障碍、进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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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两岸定期协商机制的恢复,两岸正式跨入经济关系全面正常化的阶段.在两岸实体经济联系愈发紧密的背景下,正是两岸金融合作的大好机会,两岸金融业应积极寻找互利双赢的结合点,为两岸经贸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关 键 词 :两岸金融合作;障碍;进展;前景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8-0088-03

由于政治因素的羁绊,两岸的金融合作一直滞后于产业合作.2008年定期协商机制迅速恢复,两岸人民期盼多年的“大三通”也基本实现,标志着两岸关系正式跨入经济关系全面正常化的阶段.在两岸实体经济联系愈发紧密的背景下,需要两岸金融业加快合作,扩大交流,为两岸经贸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一、两岸金融合作的障碍

两岸金融合作存在诸多问题,固然有像清算机制、会计准则、法规协调以及信息沟通等方面的技术障碍,但台湾当局的政策限制是两岸金融合作的最主要障碍.我们认为要推进两岸金融合作进程,当前亟待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1、两岸金融监管问题.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促成了各国或地区银行跨国跨地区提供金融服务,从而衍生了跨国跨地区的银行监管问题.同样,当台湾银行业在大陆的代表处进一步申请设立为分行时,有关两岸金融监管问题也会出现.目前国际上对跨国跨地区的银行监理一般是以巴塞尔委员会(Basle 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为标准.为遵循国际惯例,大陆新修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时,增加了外国出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须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这体现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关于跨国银行业务、有关国家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和跨国银行跨境设立机构须经母国监管当局事先同意的原则要求.两岸金融监管比照国际惯例,显然需要两岸金融监管当局相互交流与合作才能达到有效监管互设的金融机构的目的.由于两岸金融监管机构还没有建立正常交流管道,因此无法签署金融监管合作协议,造成两岸金融机构互设无法顺利开展.

2、两岸货币清算机制问题.台湾当局开放人民币在台湾的双向兑换后,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两岸民众对货币兑换的需求.然而,由于两岸尚未建立人民币与新台币的清算机制,岛内银行有关人民币现钞的抛补与结算,几乎都要透过香港汇丰和美国银行等境外“第三者”,不仅增加银行成本,影响了效率,而且导致人民币货源不够充足,无法完全保证人民币在岛内的,正常供应.目前在大陆,中国银行是唯一一家获批可以办理新台币兑人和部分兑出业务的大陆银行,其新台币的消化渠道,主要依靠定期将兑入的新台币押送至境外卖出,不仅经营成本高,而且还容易因汇率波动而蒙受汇兑损失.同时,大陆对新台币的管理与外汇不同,仅将其视为表外记货币,不公开挂牌兑换,价格缺乏弹性.从通汇角度看,由于人民币和新台币未建立清算机制,后端的汇款及清算作业仍须取道外资银行,借用美元清算.未来如果持续推动两岸货币自由兑换,就必须面对两岸货币清算机制问题.海协与海基商谈已就两岸金融合作达成共识,两岸建立货币清算机制也将因金融合作的深入而水到渠成,届时人民币与新台币将实现全面兑换.

3、两岸金融机构互设问题.自中国大陆于2001加入WTO并承诺对外资开放金融服务业以及于2006年开放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以来,外资纷纷以设立代表处、银行分行或以战略投资者参股国有商业银行和区域性银行等形式,加快进入中国大陆的金融市场,以分享大陆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成果.而台湾金融业却因涉及两岸金融监管合作事宜,尚未签署两岸金融监管备忘录而无法设立分行,失去了参与大陆金融市场开放与发展的先机.同时也使大陆台资企业无法有效融资而制约其在大陆的扩张.2008年,为协助岛内银行业者融合台商金融服务平台,台湾当局开放岛内银行业海外子银行投资大陆地区银行,所持股权以20%为限.至于岛内银行直接投资大陆地区银行或在大陆设立分行,还有待两岸金融监管备忘录的签署.

对于两岸互设金融机构,大陆方面没有政策法规上的限制.但基于WTO的公平原则,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者前一年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但台湾的银行数量、规模小,达到200亿美元标准的为数不多,特别是1990年放民营银行后成立的新银行,更无一家符合这一条件.在分行经营业务方面,规定外资银行分行必须在大陆开业3年.并连续2年盈利才能经营人民币业务,达此标准者更是寥寥无几.在保险业方面,大陆对外资保险业市场准入条件有“523”规定,对台湾保险业而言门槛偏高.在证券业方面,大陆对外资证券业准入条件是需双方金融监管当局签署备忘录.

至于大陆金融机构到台湾设立分支机构,大陆早在2003年就批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以及总部在香港的工银亚洲银行等4家银行赴台设立办事处,但因台湾当局的政策限制而未成行.随着MOU(金融监理备忘录)有望能够在2009年签署,目前已有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及建设银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到台湾设立分支机构.

二、两岸金融合作的进展

2008年前11个月两岸贸易总额937.4亿美元,占同期台湾对外贸易总额的19.9%,台湾对大陆顺差为345.1亿美元,同比增长12.8%,是台湾贸易顺差总额的2.67倍;同期台湾对大陆投资金额95.6亿美元,占台湾对外投资的七成.大陆依然是台湾最大贸易伙伴、最大贸易顺差来源地以及最大投资目的地.在两岸产业合作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两岸金融合作却远远落在后面,成为持续推进两岸经贸合作的障碍.2008年5月国民党执政后,为抓住两岸关系发展的新机遇,积极推动就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进行协商,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两岸经济关系发展加快了两岸金融合作步伐,台湾当局对阻碍两岸金融合作的一些法规进行了“松绑”.也取得一些进展.

1、人民币在台湾实现双向兑换.随着两岸经贸活动、人员和资金往来规模的不断扩大,两岸资金结算业务只能透过人民币、新台币以外的第三种可自由兑换货币进行,造成了双方汇兑的不便和损失,黑市交易猖獗.迫于岛内民众要求开放人民币兑换业务的压力,2005年10月3日,台湾当局开放金门、马祖地区金融机构试办新台币与人民币兑换业务.但这种小范围、小额度的货币兑换业务,远不能满足两岸民众的需求.2008年6月12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的第38条和第92条修正案,为 开放人民币兑换提供了“法源”依据.台湾“银行”会同“金管会”订定“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管理及清算办法”,人民币在台湾实现了双向兑换.此次开放的具体规定是,初期只开放一般个人,身份和兑换用途不限,每次兑换的上限为2万元人民币,可供申请兑换人民币业务的金融单位有14家、约1240家分行.公司和法人户暂时还不在开放之列.


人民币在台湾双向兑换还受到对象和数额等限制,因此只能称之为局部而非全面的双向兑换,但这一进程的实现使两岸货币合作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在两岸经贸交流日益密切的现实背景下,台湾新政府务实开放人民币在台湾的双向兑换,符合两岸民众特别是台湾民众的根本利益,对扩大两岸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稳定岛内金融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2、台湾银行间接参股大陆银行.目前,台湾已有7家银行在大陆设立代表处,但由于两岸没有签订金融监理备忘录(MOU),所以无法升格为分行,不能开展金融业务.为推动金融国际化,协助岛内银行业融合金融服务平台,2008年3月,台湾“行政院”通过了“开放海外子银行投资大陆地区银行暨放宽OBU(国际金融业务分行)、海外分支机构办理两岸金融业务范围案”,开放岛内银行业的海外子银行投资大陆地区银行,所持有股权以20%为限.同年4月,大陆银监会表示.在两岸银行业还没有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情况下,银监会积极受理台湾地区的银行在第三地设立的法人机构来大陆开展业务申请,完全将其视为第三地的法人机构.台湾地区的银行通过在香港、澳门设立银行或收购港澳的银行来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参股大陆银行,银监会将在CEPA框架下予以积极考虑.随后,台湾富邦金控通过其海外子公司香港富邦银行投资入股厦门市商业银行的方案,先后获得台湾“金管会”和大陆银监会的批准.香港富邦银行成功收购厦门市商业银行约19.99%的股份,交易总额约2.3亿元人民币,成为首家间接参股大陆银行的台湾金融机构.

台湾富邦金控入股厦门市商业银行,从微观层面,一方面有利于厦门市商业银行提升经营水平,另一方面则有助于富邦银行布局大陆,为台商提供金融服务;从宏观层面,标志着海峡两岸银行业合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彰显两岸银行业存在巨大的合作空间.

3、台湾当局开放两岸资本市场.2008年6月起,台湾当局推出“调整两岸证券投资方案”等一系列举措,标志着开放两岸资本市场的交流与合作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台湾目前已经基本实现对外资投资岛内资本市场的全面开放,但长期以来,台湾当局一直以安全为由.严格控制两岸资本市场的往来,要求QFII投资岛内资本市场须提交不含大陆资金声明,限制岛内基金对大陆与港澳股市的投资规模.台湾新政府上台后开始加快推动两岸资本市场的开放步伐:一是在间接开放陆资投资台股方面,当局不再要求外资提出资金非来自大陆地区的声明,提高国外基金投资台股的弹性,间接达到开放陆资投资台股的目的;二是在放宽境外及岛内资金投资陆股方面,投资陆股由现行不得逾基金净值的0.4%放宽到10%,投资港澳红筹股与H股完全不设限;三在台、港资本市场资金流动方面,开放台港ETF(股指基金)相互挂牌,但台湾ETF赴港挂牌须得到主管机关核准,有限开放部分香港交易所挂牌企业回台第二上市(或上柜)及发行TI)R(台湾存托凭证);四是在岛内券商间接登陆方面,开放岛内券商透过海外分行参股大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提高投资限额为券商净值的20%,并取消持有大陆投资公司已发行股份25%的上限.

台湾对两岸资本市场往来的“松绑”,是加强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一个重要举措,不仅有助于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与资本的融合,更有助于台湾“亚太金融中心”的建设,发挥台湾在东亚区域金融乃至经济合作中应有的作用.

三、两岸金融合作的前景

2008年以来,台湾新政府提出了与祖国大陆共创双赢的新经济策略,两岸经济合作呈现出新的格局.在两岸经济交流日益频繁的背景下,金融合作尽快步人制度化轨道,已成为双方业者最大的期盼.2009年4月份,海峡、海基在南京举行会谈,双方正式签署了《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就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和货币管理以及机构准入在内的金融合作、金融监管资讯的交换、推动双方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设、依行业惯例与特性对互设金融机构检查的实施以及业务交流等方面达成合作协议.《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的签署,将是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制度瓶颈,也是加强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关键.

总之,金融服务业的现代化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攸关两岸未来经济发展的前途.现在正是两岸金融合作的大好机会,两岸金融业应积极寻找互利双赢的结合点,以合作取代过去的隔绝,充分利用大陆庞大的金融市场和台湾优秀的金融人才的各自优势.携手并进,奋起直追,做大做强,跻身世界金融大国与强国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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