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领域隐性担保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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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研究认为,我国金融领域的隐性担保内生于计划经济和转轨时期的经济、政治、社会体制.政府通过行政干预获取收益,提供隐性担保付出成本,两者共生共存,互为表里.政府实施隐性担保的动力取决于成本收益比,本研究构建了我国金融领域隐性担保退出模型.根据模型对隐性担保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进行了探讨,认为只有当金融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金融市场化程度使隐性担保的成本和收益接近均衡点时,实施退出才是合理和科学的.

关 键 词 :金融;隐性担保;退出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8-0018-06

本研究将从隐性担保产生的体制原因入手,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并提出隐性担保退出的条件和方式.

一、隐性担保存在的原因

为了分析隐性担保存在的原因,必须首先界定自生能力的概念.根据林毅夫(2004)的定义,如果在开放的竞争性市场中,一个产业部门的企业在没有外部扶持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个可被投资者接受的预期利润,则该产业部门就是有自生能力的,即不需要政府保护和补贴而能在公开竞争的市场中赚取市场可接受的利润水平的能力.能够存在于竞争性市场经济中的产业,应该都是有自生能力的.那么,我们也可以说,如果一个国有企业或金融机构,在没有外部扶持情况下,难以维持正常的利润,那么就可认为其不具有自生能力.本研究将循着图1的分析框架,从计划经济体制、经济转轨和赶超战略等方面入手,分析这些因素对金融机构自生能力和失败金融机构产生的影响,进而分析隐性担保存在的原因.

(一)计划经济体制对失败金融机构生成的影响

计划经济是一种复合制度,是国家权力、经济系统和意识形态的三位一体结构(王文寅,2005).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即建立了苏联式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必然要求与其相适应的金融体系.这个金融体系就是1978年改革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即:不存在标准意义上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金融部门只是作为国家财政的出纳机构存在,只承担微不足道的资源配置功能.货币作为“消极的货币”,只是作为计价和算账的工具起作用,金融的融资和资源配置功能几乎被完全忽略.为了集中统一的需要,防止资源配置的自发性,作为支付手段的的使用被严格控制,同时信用关系只允许在国家银行与工商企业之间发生,工商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商业信用)是被严格禁止的,个人除了可以在国家银行存款外,不能涉足任何金融活动.

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银行是金融机构,同时也是财政的出纳,国有企业的经营失败最终会反映到银行系统,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无论是行政指令下的直接拨款,还是后来的“拨改贷”,很多资金无法收回也几乎是注定的,从而表现为银行的呆坏账.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根源仍然需要追溯到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计划经济体制对失败金融机构生成的影响是从“根”上发生的.

在政府行政干预下,不论是对国有企业的信贷,还是上市名额的分配,只要违背资源配置规律,当时实施的一个项目,发出的一个调拨指令,就可能种下日后呆坏账的种子.改革以来,金融机构产生的很多呆坏账,原因都可以追溯到计划经济时期的资金计划配置.另一方面,计划体制下的金融机构,由于从未自主经营,也很少关注盈亏,在计划的链条上只是被动地听从计划部门和上级部门的安排,所以天然地不适应市场化的环境,缺乏在市场中生存的能力.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作为历史原因形成的金融机构的“体制性格”、遗留的呆坏账等都是造成转轨时期失败金融机构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 经济转轨对失败金融机构生成的影响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金融体系承担了大量转轨成本,这集中体现在金融体系对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承担上.我们可以从银行体系和资本市场两方面来论述金融体系承担的转轨成本.

1.银行呆坏账与转轨成本.

首先看银行体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是主要的资金分配渠道,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在1978年曾达到31.2%,财政支出中,基建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曾高达40.7%.金融处于从属的、被抑制的状态,金融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很低.在财政与银行对国有企业融资的分工中,财政负责企业投资、扩大再生产,通过“拨款”的形式向企业融资,银行则主要负责企业的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需要,不涉足固定资产投资.1978年市场取向的改革开始后,在资金配置和运用上存在着一个财政退让和金融替代的过程(张少春,2001).通过1980年代中期的“拨改贷”、“利改税”改革,银行逐步替代了财政对国有经济部门的融资功能.这个替代是银行作用上升的过程,同时也是银行更多地承担转轨成本的过程.转轨的结果,财政和金融的关系也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强财政、弱金融”搭配演化为“强金融、弱财政”格局(周立,2003).

在转轨过程中,金融对财政功能的替代,意味着金融体系承担经济转轨的成本.“拨改贷”、“利改税”后,国有企业首先面临的就是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于改革前利润全额上交,没有资本的积累,同时也缺乏其他的融资渠道,所以只能向银行贷款.银行基本包揽了固定贷款和流动贷款.在财政和银行两个渠道同时向企业投入资金时,财政投入多,企业自有资金多,对银行的贷款需求就少,相反财政投入少,企业自有资金少,对银行信贷的需求就大.在财政投入锐减的情况下,企业只能更多依赖银行贷款.再加上企业折旧率低,且提取的折旧资金上缴财政,企业自筹资金能力非常有限,这更加重了企业对银行的依赖,导致企业利息负担加重,盈利能力下降.在转轨时期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资本结构不合理、负债率过高的问题,在过于依赖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企业自有资本的绝对额和相对比例都呈下降趋势,普遍过度负债经营.不少国有企业的负债率在90%以上,企业几乎没有还款能力,从而形成不良贷款.

从政府方面看,在整个转轨时期,政府面临巨额财政支出,同时财力有限,存在巨大的财政收支缺口.由于金融改革明显滞后于整体经济改革,财政、银行、企业基本上仍然是国家装钱的三个口袋,相互间的独立性是十分有限的,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利用银行资金是政府最便捷最自然的途径,存在Polackova(1998)所说的“财政机会主义”倾向.即当政府在短期内面临财政赤字和政治压力的环境中,政策制定者往往更偏好一些预算外的政策,可能对短期预算外融资情有独钟,虽然这些融资在长期可能带来更多财政风险.

财政机会主义最主要的作用领域是金融部门,政府可以把金融部门作为实现政府各项目标所需资金的便捷工具和渠道,这在短期内不会增加预算内财政负担.政府“财政机会主义”使得银行承担很多本应由财政承担的成本,结果只能是增加银行的呆坏账.根据董辅(2001)的调查,转轨时期国有企业经营情况不佳,1990-1994年,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资金利润率徘徊在2.7%-3.2%之间,资金利润率相当低,而在随后的几年,亏损总额甚至超过利润总额,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是净亏损的.由于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已从财政资金转为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转轨造成的国有企业亏损,都会反映在国有银行的账面上,很多直接变成了国有银行的呆坏账.

在改革的过程中,银行承担转轨成本的另一个表现是企业的逃废债行为.根据姜建清(2004)的文章,截至2000年底,在工农中建交五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62565户,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其中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在逃废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1273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68.77%.陆磊、李世宏(2004)认为,大量的逃废债是在地方(企业)干预下对国有银行信贷的滥用,属于“公地悲剧”,是和地方政府联合干预的后果,尽管表象是企业逃废债.

2.证券市场定位与转轨成本分摊.

我国证券市场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强烈的为国有经济服务的特色.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证券市场被当作单纯的融资工具,单一地承担着为国有企业改制、脱困服务的重任.政府通过数量和价格控制手段,分配上市指标,确定股价.大量的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和盈利能力没有改观的情况下被包装上市,实际上是政府将国有企业的困难通过资本市场转嫁给投资者.

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来说,证券市场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便捷的融资渠道,可以让国有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资解决负债率过高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减轻了政府财政的压力,降低了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对于证券市场功能定位的安排与政府发展经济和推进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政府通过这一制度安排,成功地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转轨成本分摊给了投资者.这一安排也是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政策市”特征和波动剧烈的原因.根据证监会有关数据,截至2006年底,国有股本占股票市场总股本的53.47%,国有控股公司共945家,占全部1434家上市公司的65.9%,国有控股公司市值占全部上市公司总市值的8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质量有好有坏,虽然我们很难分清楚哪些上市公司的筹资属于向投资者转嫁了转轨成本,但我们可以推测,证券市场和投资者为国有企业改革脱困分担的成本肯定不在少数,这也是证券市场和投资者为我国经济改革发展所作的贡献.

从以上的分析看,在转轨过程中,银行和证券市场承担了巨额的转轨成本.这种事实上的转轨成本分摊机制是在政府主导下形成的,政府一定程度上具有财政机会主义倾向,为解决当期问题,向银行和资本市场转移本应由政府财政承担的部分转轨成本,而国有经济部门在政府主导下既是被动的,同时也具有积极性,乐于利用银行资金和资本市场资源.很显然,承担转轨成本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影响,银行缺乏自生能力,证券市场畸形发展都与此相关.因此,失败金融机构生成与承担转轨成本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三)赶超战略对失败金融机构生成的影响

赶超战略是指落后国家通过全面动员资源,以期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和国民财富的快速提升,从而达到并超过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战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实施了赶超战略.林毅夫(2004)认为,从技术结构和禀赋结构的吻合程度上,可将发展战略区分为遵循比较优势战略和违背比较优势的战略,后者主要是指赶超战略.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政府一直都在推行赶超战略,将资源高度集中在一些资本密集的重工业部门.而众所周知,即便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国一直是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资本比较稀缺的国家.因此,以工业化为核心的赶超战略是违背我国的比较优势的.

当一个发展中国家采用了赶超战略时,由于违背比较优势,企业作为承载主体,是没有自生能力的.政府为了实现发展目标,必然采用行政手段,人为限制利率、工资、原材料价格等,以降低企业的投入成本,同时也通过行政手段,维持企业产品相对较高的价格.当市场化改革开始后,要素和产品价格逐步放开,政府的保护和补贴也逐渐减少,企业事实上背上了由于执行赶超战略所带来的政策负担.政府对政策性负担给国有企业带来的亏损有责无旁贷的责任,只能将所有的亏损通过补贴的方式承担起来,这必然带来企业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和企业软预算约束,从而造成国有企业普遍的效率低下、亏损严重.而这正是我们过去在国有企业中观察到的事实.

赶超战略使得企业平均的盈利能力和国家的竞争力被降低,由于国家优先发展的部门,同时也多数是缺乏自生能力的部门,这些部门占用了绝大多数的银行贷款,因此,金融风险的增加就不可避免了.另一方面,政策性负担势必扭曲企业的管理,弱化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增加管理人员道德风险,造成管理不善.管理不善反过来又进一步降低企业的自生能力,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这些亏损最终反映为银行风险的积累.更大的悖论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国家难以分辨不良贷款是由于政策性负担造成的,还是由经营人员经营不善造成的,因而难以奖惩,只能无奈接受.从银行方面看,银行可将产生不良贷款的责任推给国家,这些因素合起来,形成“共振”式放大效应,金融机构风险由此积累起来.

事实上,建国以来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策略选择上,赶超战略一直贯彻始终,并不仅是林毅夫所认为的主要存在于改革开放以前.赶超战略在计划经济时期表现为以工业化尤其是重工业化为核心的发展战略,而在改革开放以后则体现为“GDP中心主义”.1990年代以来“GDP中心主义”大行其道,一切经济工作以促进GDP的快速增长为依归,提高经济增长速度、扩大经济规模几乎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首要任务,大干快上、大力发展是很多干部的口头禅,互相赶超成一时之风.赶超就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我们知道,在转轨时期,各级政府的财力都是有限的,多数是“吃饭财政”.各级政府要实现上述赶超目标,只能通过各种方式从银行贷款,而政府推动下的各项建设,是很难考虑经济合理性的.而银行由于市场化改革滞后及需考虑与政府的关系,很难拒绝提供贷款,这样最终产生巨额的不良贷款.

(四)隐性担保存在的逻辑

在计划经济体制、经济转轨和赶超战略三方面力量作用下,金融机构是没有自生能力的,会不停地产生呆坏账,并因此逐渐集聚风险,最终产生失败金融机构.

在转轨时期,国家有两只巨手,一只巨手是干预之手,干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使之符合国家的政策目标.在这只手的干预下,金融机构不能自主运行,干预的结果是导致失败金融机构产生.失败金融机构出现后,政府如果听之任之、撒手不管,必将导致大量的金融机构倒闭和金融体系的崩溃.为了维持金融机构运转、金融体系和社会稳定,同时又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只能通过施加某种外部力量,以避免产生金融和社会危机,这正是另一只巨手所做的.这只巨手就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扶助之手,扶助的方式即为金融机构的债务提供隐性担保.这就是隐性担保存在的原因,图3显示了国家干预与隐性担保之间的逻辑关系.

如图3所示,我们可以看到,国家通过干预资金投向、规模、利率、汇率以及上市资格等手段,干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运行,在国家干预下,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难以自我管理、自主运行,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更重要的是,金融机构与政府干预之间也形成共生依赖,成为具有“体制性格”的金融机构,缺乏自生能力.国家对失败金融机构的产生部分地负有责任,实质上是对干预的后果负有责任.因而也要承担义务,这就是向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隐性担保的原因.

对于政策性因素造成的银行不良贷款规模,周小川(2004)的推断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中,约有30%不良贷款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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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各级政府干预,包括和地方政府的干预所致;约30%的不良贷款是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支持所形成的;约10%的不良贷款是由于国内法律环境不到位,法制观念薄弱以及一些地区执法力度较弱所导致;约有10%的不良贷款是政府通过关停并转部分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所形成.总的来看,仅有20%的不良贷款是由于国有银行自身信贷经营不善所造成的.隐性担保和国家干预是硬币的两面,互为表里,国家左手得到的,正是右手付出的.在本质上,隐性担保也是一种“国家干预”,只不过与前文所说的干预方向相反.

国家信用对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没有任何的法律或政策依据,没有明示的承诺.是通过失败金融机构处置实践表现出来的,在实践上,主要体现为对金融机构的注资、剥离不良资产以及兑付金融机构债务.国家要通过行政干预影响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运行,影响金融资源的投向和结构,影响资金的价格,为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服务,与政府的效用函数拟合,就必须提供担保.因为,如果没有担保,金融机构无法生存就会倒闭,市场就会崩溃.另一方面,由于干预,造成金融机构的呆坏账,百病缠身,所以必须担保.因此隐性担保既是干预的条件,也是干预的后果,这就是隐性担保之所以存在的深层次原因.

二、隐性担保退出条件和退出模型

(一)退出条件

隐性担保的实质是国家介入金融市场的运行,对金融资源配置实施行政干预,从而使得金融机构在非市场化的环境中运行,导致金融机构缺乏自生能力,进而造成失败金融机构的产生,国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必然提供隐性担保的机制,以保持金融和社会稳定.隐性担保带来严重道德风险和政府巨额资金支出,因此,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有必要实施隐性担保退出,以解除政府对金融机构负债的无限责任.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实施隐性担保的退出呢?

影响隐性担保退出的关键变量是金融市场化程度,而金融市场化程度又受到经济体制变革、政府管理体制变革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着如下的逻辑关系(如图4),经济、社会、政府管理等因素作为自变量决定了金融市场化的程度,金融市场化程度作为因变量,是这些因素变动的结果.同时,金融市场化程度又是自变量,决定了隐性担保的存在与否以及隐性担保的退出时机和退出方式.

(二)退出模型

隐性担保机制的成本收益比是政府决定是否实施隐性担保机制的核心因素.据此,本研究选择金融市场化程度作为影响隐性担保退出的自变量,构建政府实施隐性担保的成本和收益曲线,建立隐性担保的退出模型.

如图5所示,纵轴P表示隐性担保的成本和收益,横轴I表示金融市场化程度,同时横轴也为时间轴,假设金融市场化程度变化趋向与时间演进一致,越靠近原点,时间越早,金融市场化程度也越低.R为隐性担保机制的收益曲线,亦即政府通过与隐性担保共生的行政干预方式,从金融资源配置中获得的满足政府效用的收益.C为隐性担保的成本曲线,即政府为救助和处置失败金融机构付出的成本.在这里不考虑隐性担保的成本和收益如何测度的问题,只是从总量上加以考虑.R曲线向右下方倾斜,而且越来越陡峭,表明随着市场化程度的逐渐提高,隐性担保的边际收益递减;相反隐性担保的成本曲线向上弯曲,且向左上方倾斜,说明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提高,隐性担保的边际成本在逐渐增加.曲线R和曲线C相交于A点,A点为均衡点,此点对应的市场化程度为I0.显而易见,在A点国家实施隐性担保的收益和成本相等,净收益为零,国家不再有实施隐性担保的积极性和动力.同时,政府实施隐性担保的总收益达到最大值,因此,市场化程度为I0时为隐性担保的最佳退出点.

如果市场化程度没有达到I0的水平,比如处于I1时,相应时点国家实施隐性担保的收益位于BR点,对应的收益为PR,成本位于BC点,对应的成本为PC,PR>PC,净收益为PR-PC,国家有实施隐性担保的积极性,没有退出意愿,仍会实施隐性担保.

如图6,假如市场化程度为I2时,国家仍在实施隐性担保,那么其对应的成本和收益分别为P’C和P’R,P’C>P’R,成本大于收益,净收益为负,隐性担保退出滞后,将销蚀掉部分过去获得的收益,国家将得不偿失,此时仍实施隐性担保对政府来说不具有合理性.

因此,国家是否实施隐性担保关键取决于隐性担保带来的成本和收益对比.通过模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金融市场化程度是决定隐性担保是否退出的变量,当市场化程度达到I0时,也就是国家实施隐性担保的边际净收益为零时,理性的政府应当实施隐性担保的退出.

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不论从市场主体、产权结构、市场运行、金融产品,还是从市场准入、政府管理方式、金融市场参与者市场意识以及对外开放来看,市场化程度已取得了巨大的、实质性的进步,虽然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仍有差距,但这种差距已经由过去质的差距变为当前的量的差距,可以说在金融市场制度和市场运行方面,已基本与国际通行规则一致,我们可以认为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已基本完成,金融市场体制已基本建立.据此,笔者认为,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已经能够满足隐性担保退出的条件,市场化程度已经接近隐性担保退出模型中的均衡点所对应的市场化水平I0,适时实施隐性担保退出是政府理性的、科学的选择.


三、退出方式选择

隐性担保内生于转轨时期的经济、政治、社会体制,要实现隐性担保稳妥退出必须具备一定经济、社会条件,这些条件的关键是金融市场化程度.如果在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不具备退出条件的情况下操之过急,实施激进的隐性担保退出,将会引起金融和社会动荡,通货膨胀、本币贬值、金融脱媒、社会冲突等问题都有可能发生,从而造成失败金融机构救助和处置成本的大幅上升,带来巨大的财政和金融风险,这是政府决策所应该避免的.

如图7所示,A为隐性担保的均衡退出点,市场化程度为I0,即完全实现了金融市场化运行.假设一国在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不具备条件时实施退出,如在I1点退出.那么由于政府宣告了退出,就不可能再通过干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方式获得额外收益实现政府效用目标.收益曲线从B点垂直下降,与横轴相交,曲线变动为DB1R1.对于成本曲线,因为政府取消隐性担保,会出现成本曲线在B2急剧下降.但这种下降只会是短暂的,因为金融动荡不可避免,失败金融机构会更多地产生,而且有带来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崩溃的可能.这时,政府迫于形势,只能动用国家财务资源应对.这时成本曲线会向左上方变动,更加陡峭,在K点会超过维持隐性担保机制所付出的成本,而由于政府在付出成本急剧上升的情况下,不再有来自行政干预的收益,国家付出的成本会变得更大,因而不是合理、科学的选择.俄罗斯金融领域隐性担保退出的过程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

激进的隐性担保退出方式和渐进的隐性担保退出方式,其区别就在于金融市场化程度能否满足退出的条件.从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和金融市场化程度来看,已经基本具备了金融隐性担保退出的条件,此时,实施退出是较优选择.从政府角度来说,隐性担保当期收益接近于当期成本,净收益接近0,政府不再有实施隐性担保的积极性.从历史积累看,政府的总收益接近最大,基本实现了政府效用的最大化,既通过隐性担保机制为国家发展经济、推进改革获得必要的金融资源,又实现了金融和社会稳定.因而,在金融市场化程度满足条件时对隐性担保实施渐进、稳妥的退出方式,是科学合理的选择,能够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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