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在物流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应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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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物流金融是物流与金融相结合的金融创新服务,加强风险管理对发展物流金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充分分析物流金融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的基础上,提出开发专门为物流金融提供风险保障的银行质押财产险和质押监管责任险等保险新产品,为质押这一物流金融中产生风险的主要业务环节提供全新的风险保障解决方案.

关 键 词 :物流金融;风险管理;银行保险;产品创新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3-0091-03中图分类号:F840.4文献标识码:A

一、物流金融风险管理概述

物流金融是现代物流与金融相结合的金融创新服务.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很快,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资金成本高的难题提供了有效途径.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提供该项金融服务.以开展该业务较早的深圳发展银行为例,2002年至今物流金融业务量年增长率超过50%,累计投放信贷资金数千亿元.

(一)物流金融的主要功能

物流金融涉及客户、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是指为物流交易双方提供物流功能服务的第三方专业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企业),这三方对物流金融都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对客户而言,物流金融可以解决传统担保不足、货物大量占用资金的问题,实现以货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对银行而言,物流金融可以扩大贷款规模,开展各类融资和结算业务;对物流企业而言,除了向客户提供物流服务外,还可与银行合作开展金融业务、提供资产的评估、监管和处理等增值服务,提高物流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效益.

(二)物流金融的风险分析

发展物流金融能给客户、银行和物流企业带来三方共赢的效果,但也面临风险.银行和物流企业作为物流金融的提供商,其赢利来源就是提供服务、帮助客户分担风险的同时能够管理自身风险.有效分析和控制风险是物流金融成功开展的关键.

1.银行面临的风险

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银行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而言,物流金融中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信用风险:融资的真实性、客户的诚信和还款能力等;

(2)市场风险:政策制度、经济环境的改变引起质押财产价格波动,汇率造成的变现能力改变等;

(3)法律风险:合同条款及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合法性争议等;

(4)安全风险:质押财产在监管过程中的变质、损坏或灭失等.

2.物流企业面临的风险

(1)运营风险:从仓储、运输,到与银行及客户供应商的接触往来,物流环节众多,风险无处不在;

(2)管理风险:物流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素质和诚信不高,安全管理水平较弱等;

(3)技术风险:物流企业缺乏信息管理技术、价值评估技术等.

(三)物流金融的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的方法是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其目的是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损失控制和风险转移是物流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内容.

物流金融的损失控制方法主要包括:

1.对客户及其融资背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调查,严格控制融资用途,体现封闭性、自偿性;

2.规范签订质押合同、质押监管协议,选择合格的质押监管人和质押财产存放环境,对质押财产进行定期的现场核库;

3.选择交易标准化、流动性较好的货物作为质押财产,并根据市场情况和评估结果设定质押率以控制融资上限.根据质押财产金额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当质押金额不足时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或降低授信额度.

物流金融的风险转移方法主要包括合同和保险.合同可以将风险转移给其他参与者;保险可以通过固定的财务支出将不确定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是使用最为广泛的风险转移方式.

二、保险在物流金融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从物流金融的风险分析情况看,质押是物流金融产生风险的重要环节.根据银行(质权人,下同)和物流企业(质押监管人,下同)面临的不同风险状况,可以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以转移风险.

(一) 银行的质押财产风险

我国《物权法》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五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一百七十四条).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七条).

综上所述,银行对质押财产负有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法律虽然规定在不可抗力情形下,银行对质押财产损失免责,但这种损失导致的质押担保金额不足,对银行贷款安全直接带来风险.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以及质押合同的规定,银行对无论是保管不善或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银行质押财产损失都具有明显的可保利益.开发专门的银行质押财产保险产品可以较好地满足这种风险保障需求.

(二)物流企业的质押监管责任风险

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八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九十四条).

根据质押监管协议,银行将质押资产委托给物流企业保管,并在协议中约定其他质押监管业务如财产价值评估等.由此,物流企业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承担质押监管风险和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银行质押财产险发生保险事故,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可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对由于质押监管原因造成的保险损失,保险人依法取得被保险人的代位权向物流企业追偿.也就是说,银行或客户投保银行质押财产险并不能免除物流企业的责任.对于这种基于法律和合同产生的风险,物流企业可以通过投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三、物流金融相关保险的产品和营销创新

如上所述,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银行质押财产险和质押监管责任保险产品,保险在物流金融风险管理中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设计开发该领域的相关保险并应用推广具有重要的市场价值.

(一)银行质押财产险新产品设计思路

我国现有的普通财产险在投保主体、保险财产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费缴纳等诸多环节都无法满足质押财产风险保障需求,以下提出新产品开发的具体思路: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本保险可由银行对质押财产进行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保险费作为银行质押业务费用之一,最终由申请质押的客户(出质人,下同)承担;也可根据我国目前银行业务收费的一般原则,在质押合同中要求客户进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将银行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赔偿金优先受益人.上述两种方式均符合可保利益原则.

在后者的操作中,银行不作为投保人(保险合同当事人)而仅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赔偿金优先受益人(保险合同关系人)时,是否能同时作为保险人的兼业代理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操作.

2.保险财产与保险责任范围

我国现行的普通财产保险包括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现行财产险的承保财产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控制质押财产承保风险;从保险责任看,现行财产险有的过窄、有的过宽,无法准确覆盖质押财产风险.

本保险可以针对质押财产类型,在提供各种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等常见意外事故保障的基础上,重点承保由于盗窃、抢劫、破坏等恶意行为造成的质押财产损失;并可扩展承保因保险事故造成质押财产损失后,引起质押担保金额不足而导致的银行贷款财产损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普通财产保险不同,由于质押财产由物流企业负责监管,本保险应当承保由于物流企业的监管过失(但不包括恶意和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此外,如保险合同以银行作为投保人,应当将客户及其代表或员工的恶意行为(包括法人行为和非法人行为)、物流企业的员工的恶意行为(非法人行为)也作为保险责任,而仅将物流企业及其代表的恶意行为(法人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如保险合同以客户作为投保人,则应在此基础上,增加客户及其代表的恶意行为(法人行为)作为除外责任.也就是说,除投保人的恶意和重大过失行为之外,第三人的恶意行为应当作为本保险的责任范围,以充分保障质押财产的风险.

当然,对于承保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取得代位权向第三人追偿.这种追偿对减少保险人赔偿损失的影响,可以在保险收费标准厘定上予以适当考虑.

3.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

本保险应规定以质押财产的市场重置价值作为保险价值.未按保险价值作为质押财产保险金额足额投保的(如按质押融资金额投保),保险赔偿将按照相应比例承担责任.

保险期限内,质押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根据银行的许可进行调整,保险费做相应增减.

保险期限应与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生效日及到期日相一致,以确保银行的合法权益.未经银行同意,本保险不能提前到期或退保.

4.保险收费标准与保险费缴纳

本保险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质押财产类型、质押监管的环境和管理水平综合确定.保险费实行按保险期限一次性收费,不允许拖延付款或分期付款,避免导致合同失效的情形.

(二)质押监管责任险新产品设计思路

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保障质押监管责任风险的保险产品,以下提出该新产品的设计思路: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物流企业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享有保险保障.保险费作为物流企业向银行收取的监管费用之一,由申请质押的客户承担.

2.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物流企业由于过失(但不包括故意)行为造成银行的财产损失,根据法律和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应由物流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本保险可以根据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的质押监管业务范围,在保管责任基础上对其他业务和责任进行扩展承保.

非物流企业的原因、非保险损失、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等,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

3.赔偿限额与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赔偿限额根据质押财产金额确定,并作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期限根据质押监管协议期限确定,采用期内发生式,即对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保险合同期限过长,可约定保险合同标准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的另外收取保险费.

4.保险收费标准与保险费

本保险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质押监管业务范围、质押财产类型、质押监管的环境和管理水平综合确定.并实行按保险期限一次性收费,不允许拖延付款或分期付款,避免导致合同失效的情形.

(三)银行质押财产险和质押监管责任险的应用推广

作为物流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银行质押财产险和质押监管责任险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在物流金融开展过程中,银行与客户签订货物质押合同时,应将办理银行质押财产险的有关条款纳入其中;银行与物流企业签订质押监管协议时,应将办理质押监管责任险的有关条款纳入其中.通过在质押合同和质押监管协议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各项保险要素进行明确约定,确保上述险种得以有效应用和推广,防范物流金融的风险,积极支持物流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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