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中的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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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083-01

摘 要 消费者保护问题,一直是金融监管领域中的重中之中,此次金融危机也显露出了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不足,而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的落脚点正是消费者保护问题,本文拟通过分析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有所帮助.

关 键 词 金融监管 消费者保护

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大众眼中的消费者往往局限于那些购买实际商品的人,其实,金融领域中购买金融产品、服务的投资者,一样属于消费者的范畴,我国消费者保护体系本来就不完善,在金融监管领域尤其薄弱.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我国的金融体系改革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在监管目标方面,我国监管机构过于重视“稳定、效益”,而以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中心的“公平”这一目标往往重视不足.此次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把将本来就重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我国目前的消费者,由于金融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在当今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飞速,使得监管制度很容易落后的大环境下,更是弱势群体,尤其是作为中小投资者的消费者.所以我们必须向美国学习,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依靠《人民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一系列法律,但是其中专门对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少之又少,只能依靠其中针对投资者的部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而这些法律的规定又太宏观,不够细致,加大了实际实施的难度.香港在雷曼迷你债券事件之后,证监会公布了《建议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咨询文件》,在金融产品的售前阶段、销售产品过程中及销售产品后的披露方面均作出明确要求.在销售手法上,要求中介机构销售包含衍生工具的非上市结构性产品时,必须先了解客户对衍生产品的认识.同时为投资期长及缺乏二手市场的产品设置了“冷静期”,投资者若在此间改变投资决定,在扣除合理的行政费及任何适当的市值调整后,可退回投资本金和相关佣金①.这就是针对具体事件,发融监管方面的漏洞之后,对金融产品销售环节的问题专门提出非常具体、细化规定的例子,我国的金融监管领域也呼唤更多细化的法规.


再次,机构设置上,我国目前是三行一会的机构设置,但是并没有任何专门的针对消费者保护的机构,可以说这一方面还是处于空白的.在金融监管领域外的各级,主要负责消费者一般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保护问题.在金融产品复杂、产品创新飞速、对专业性要求如此之高的大环境下,寄希望于来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利益有点强人所难.这不仅需要专业的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还要有一定的公权力及威慑力,所以在金融监管体系内部设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部门是大势所趋.2009年10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计划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简称CFPA),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免遭不公平的、欺诈性的金融交易损害.这个新机构的唯一任务就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制定管理金融产品的新标准,排除高风险金融衍生产品;重点监控按揭房贷,审查不透明的贷款条例;限制银行向借款人乱收费;要求放贷机构用简明语言描述信用卡费用计算方式和房贷产品真实成本等.此外,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个人金融消费业务中隐藏的风险有不少.仅一张小小的,存在的问题就很多,比如:一个自然人可以同时在不同银行办理很多张透支信用卡,这是个人消费金融监管上的巨大漏洞.奇怪的是,监管部门对这种漏洞却视而不见.所以,中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经验,着手研究并考虑建立一个兼顾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监管消费者金融业务风险的机构,未雨绸缪②.

最后,关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金融领域,信息就是金钱,信息的不对称,经济学上称之为隐含欺诈倾向,或者叫准欺诈,不构成法律定义上的“欺诈”.具体案例如美国证监会对高盛就其在抵押贷款证券上误导消费者的指控;香港雷曼“迷你债券”风波等,其核心是金融机构“有意”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产品的风险细节,这在保险产品和理财产品的销售中尤为典型.因此,金融机构有部分利润不是公平市场竞争得到的,而是故意造成信息不对称而得到的,是消费者不应该付的成本,是一种消费者剩余.金融监管有必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免受不公平的、欺诈的交易损害③.金融领域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在众多消费者权益中更为重要,因此,作为监管者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考虑,还有一个重要职责便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产品、服务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和了解”.金融机构要及时向公众披露市场及金融产品的信息,监管者要对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度作出判断,并纠正消费者对一些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误解.此外,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权利意识,努力自己知识的不足.

美国虽然是此次金融风暴的始作俑者,但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态度和举措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建立与完善我国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政府、有关组织、民众的协同努力.

注释:

①巴曙松.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经济.2010(4):50.

②余丰慧.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值得借鉴.京华时报.2009.10.26.

③谢平.金融监管消费者至上.中国反垄断法网.2010.10.1..省略/article/default.aspid等于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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