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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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虽然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一直未被政府认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它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农村民间金融已经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方式,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的一种有益补充,成为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小微企业蓬勃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历程、新时期的特点及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瓶颈因素,对农村民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9—0089—04

2006年以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被划分为“地下金融”、“黑色金融”,是整治或取缔的重要对象,或正式媒介总是谈民间金融而色变,基本上没有正视过其积极的影响和客观存在的因素.然而,农村民间金融虽以“地下”或“黑色”的形式存在,生命力却出人意料的旺盛,虽屡遭取缔或整治,却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气象,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如何用好、用活民间金融这把“双刃剑”,引导民问资本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构建多形式、多层次、宽领域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村民间金融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回顾及分类

在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最初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起源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其历史至少可追溯到3000年前,在唐朝、明朝、清朝都十分繁荣.建国以后30年间,新中国对民间金融业经过整顿清理后,几近消失.1984年9月,浙江温州开办了第一家“方兴钱庄”,温州模式的民间借始发展起来,全国其他地区也不断兴起.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私人借贷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从温州的民间借贷到义乌的多层级借贷网、徐州的全民放贷,民间金融成为广大农户、农村小微企业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繁荣了农村经济.农村民间金融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和农村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

我国早期农村民间金融以民间借贷为主要特征,根据交易主体、融资用途和利率水平,民间金融可分为四种情形.一是低利率的互助式借贷,起源于沿海农村地区,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借贷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借贷双方基于相互比较熟悉、关系密切,为应对短期生产生活急需,借贷规模小、利息低甚至不计息.二是利息较高的信用借贷,借贷主体为个体工商户及民营中小企业,双方基于一定的人际关系、信誉为基础,多用于经营性生产性急需资金周转,可根据借款人的实力、信用情况商定利息,特点是利息较高.三是不规范的中介借贷,这种模式主要基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一般为信息咨询公司或投资公司等新型民间借贷组织,对于借贷双方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四是变相的企业内部集资,由于国内目前缺乏正规的创业投资基金,县域农村地区中小企业为应对短期资金缺口而发起的企业内部集资,缺点是法律界限不清晰,很容易与非法集资混淆.

二、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新特点

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2010年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2012年,温州金融改革有望设立正式的民间借贷组织.这意味着民间金融组织有望取得合法身份并迎来了曙光.农村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呈现出以下四个新特点:

(一)民间金融逐步完成了新的蜕变

农村的小微企业贷款大多缺乏必要的抵押和担保,对资金的需求规模却比较大,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的资金主要依赖于民间金融.民间融资行为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同,转向半公开化或公开化.2005年5月25日央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题名为“正确认识民间资金的补充作用”专栏,首度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性.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迎来了重要的里程碑.民间金融已逐步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并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二)民间金融行为趋于理性、违约率降低

农村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对信誉要求很高,农村民间金融的借贷方式主要为信用借款,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私人借贷就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资金持有者一般只向周边熟悉的农户放贷,通常局限于一个村或邻近村的农户.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的借贷主要发生在有经常业务往来、借出方对借入方的经营情况十分了解的企业间.借贷双方由于十分熟悉和了解,贷款一般不需要抵押和担保,多为信用贷款.通过对张家口农村地区的调查,60%的农村家庭在需要借款时首先考虑的是向亲戚、朋友等借款,大大高于向银行贷款的比重(中国金融网,2011).据江西省抽样调查显示,民间融资的偿债率在95%以上.据笔者调查,江西省万载县是百合产业之乡,个体农户及三农企业在民间借贷的偿债率达到98%以上,很少发生欠款不还的情况.

(三)借贷手续简单、广受欢迎

民间金融由于其特有的优势,在农村广泛存在着.调查发现,在张家口的农村地区,不管是经济较繁荣的地区,还是位置偏僻的地区,民间金融都普遍存在,有的地方还十分活跃.在农副业发展较好的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市场覆盖率更高,如蔚县东辛庄村,201户农户中多数家庭从事养猪、养羊和经营小煤厂,2006年有90%以上的农户发生过民间借贷.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我国农村“高达8000亿元—1.4万亿元,仅浙江东南部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中国金融网).2007年,江西农村在正规金融机构减少的情况下,农村民间金融却异军突起,江西农村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户数3870户,融资金额达25亿元,平均每户企业融资64万元,农户融资金额达67亿元,户均9万元(中国金融网,2008).民间金融具有借贷手续简单、快捷的特点,已成为农户及农村小微企业短期融资必然的选择. (四)资本逐利,借贷利率疯狂上涨

近年来,由于经营环境恶化,融资成本上升,很多三农企业把生产性资金转投到民间借贷市场以获取高额利差,本能的民间借贷演变成钱玩钱的游戏,像恶性肿瘤一样侵蚀着实体经济.据《央广新闻》报道,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公德村村主任许火从经营一家担保公司已有10年,以“低吸高贷”的方式赚取息差,以月息1.5分到2分的利息揽储,再转手以月息5分或6分高息贷出,最后欠债3亿元出逃.据央视网报道,江苏省贫困县泗洪县一些乡镇被称为“宝马乡”,构建了一个“金字塔”,最底层的老百姓以3分到5分的月息放给上一级的中间人,中间人再以月息1角左右放给更上一级的中间人,最上级的“爪王”以月息5角甚至更高放给借款人,所有村民疯狂入局,整个构成了以钱玩钱的游戏,资金从来没有投入到任何产业.这个“金字塔”、“链式”模式的结果是“多米诺骨牌效应”,某些企业倒下了,贷方、借方、担保方一样受损,关联企业、行业受损,最后陷入恶性循环.

三、新时期农村民间金融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因素

近年来,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从经济发达的苏浙地区拓展到经济欠发达的河南、江西、内蒙古等中西部内陆地区,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总量上,均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并存在一定的风险,致使我国政府、公众对民间金融的发展一直存在争议.农村民间金融制约县域及农村地区小微企业发展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农村民间金融改革迟滞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在国家金融业整体快速发展的同时,农村地区的正规金融机构却没得到应有的发展.四大商业银行考虑到经营成本的原因甚至收缩了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数量,致使当前农村金融滞后于我国总体金融的发展.在我国农村,一面是农户收入的增加和打工回乡的资金越来越多,一面是创业农户、农村经营性流通企业和农村小微企业资金缺口的增大,农村金融市场的供需矛盾不断加大,民间金融自然成为农户、农村经营性流通企业、农村小微企业的必然选择.根据调查数据,2011年江西省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直接融资不足10%,中小企业向民间借贷600多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的6.8%.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缺失始终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民间金融存在法律空白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民问金融的规定不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如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不一,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没有进行规范.据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长周德文称,温州民间借贷一般月息2至6分,甚至高达月息1角5分,最高的年利率达到了180%.在温州,大多数中小企业从事实业年毛利润不超过10%左右,一般在3%—5%.民间很容易将企业逼上绝路.


《刑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界定不一,对于民间金融和非法集资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据统计,温州地区大多数企业均向内部员工集资,法律对于集资规模和人员数量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温州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介绍:相同的民间金融案件,在同一法院的审理却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民间金融法律的空白,法律法规的界定内容不一致,容易给民间金融的管理带来混乱,也给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三)农村民间金融外部服务缺位

建国后到上世纪80年代期间,政府对于农村民间金融一直采取抑制的措施.近年来,迫于农户、农村经营性流通企业和小微企业对于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政府对于民间金融则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于农村民间金融很少系统地发展外部服务环境,未能正视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的需求.

(四)农村资产处于沉睡状态

农村小微企业、农户贷款难由来已久,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小微企业、农户没有抵押物.“城镇住房都可以抵押,而农村住房则不能.”近年来,农村小微企业、农户融资需求日渐旺盛,而农户的大量“不动产”却长期处于“沉睡”状态.

四、农村民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对策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跌跌撞撞一路前行,从大的趋势来看,伴随着农村民间财富的增加以及中国金融体制的逐渐开放,民间资本必定逐渐地活跃起来并进入到农村金融领域中去.对于中国的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如何健康发展来说,只有充分的调动起这巨额的民间资本,才能繁荣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经济战略转型的目标.虽然农村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一些不尽如人意的乱象,但其总体发展趋势仍然是好的,事实证明:“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这个结论已被央行肯定.如何引导好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让农村民间金融更好地为农村小微企业和广大农户服务?本文认为应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人手:

(一)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步伐,放开农村金融市场

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的步伐,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到农村金融市场中来,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活力,让更多的民间金融机构为农村经济服务.“目前启动的金融体系改革中有一个明显问题即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机构门槛太高,应把门槛降下来,中国大多数企业需要的是经济型连锁酒店而不是五星级酒店,小微企业需要的是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为当地服务的金融机构”(吴晓求,2012.6).当前应做到以下两点:

1.放宽村镇银行设立的审批条件

村镇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当地县域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和个体农户,村镇银行特点是放款额小、分散、审批程序简单快捷.然而目前,银监部门对于村镇银行的设立有很高的要求:“设立村镇银行,其股东至少有1家为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必须事先得到出资银行所在地银监局的准出许可和设立所在地银监局准入许可并纳入规划指标;从目前已开办的村镇银行的筹建时间都至少在一年以上.”可见,村镇银行的筹建、组织、发起设立、运营门槛都十分高,限制了村镇银行的发展.因此,监管机构应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审批周期、程序,加强运营监管. 2.进一步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手段之一.截至2011年12月底,江西省批准开业的小贷公司有128家,累计贷款323.3亿元(中国金融网,2012),其数量还不能满足江西这样的农业大省的需要.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和政策扶持的结果,小额贷款公司从2005年在国内出现至今,各种非议和质疑声从未间断.

政府应正视农村民间金融的现实需求,不能因为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一些问题而否定其对广大农村小微企业、农村经营性流通企业、农户的巨大作用.因此,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以立法的形式认定小贷公司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或金融机构,与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一样享受国家惠农政策.监管部门在设立方面可以适当放宽准入门槛,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但是应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归口准入、监管,协调全省银监部门、中小企业局负责政策的制定,由市、县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注重落实执行到位.

(二)完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的规定不明确,可以通过制定《民间金融管理条例》或《民间金融管理规定》,统一规范民间金融的交易形式、期限长短、合同文本、责任义务等,并明确民间金融监管部门;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形成工商、央行、银监会和发改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体制,保障民间金融正常运行.

尽快制订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明确民间借贷的主体、基本原则、用途、管理机构、利息、担保、法律责任等,适时制订民间借贷管理法,从立法层面来规范民间借贷关系,使民间借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监管.

(三)改善农村民间金融服务的外部环境

1.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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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创新服务方式

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创立金融社区服务模式,使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深入到当地的个体私营企业、农村小企业中去,出台相关的政策,建立完善的机制,为小微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县、乡(镇)政府应设立农村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如设立中介服务机构,为小企业融资、聚财、理财服务.鼓励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互助基金等组织试点,消除准金融机构的县域服务空白.

2.完善农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制度

在资金市场上,农村小微企业很难从国有商业银行那里得到贷款.虽然各地政府也纷纷成立担保公司,但因其规模小,资金有限,小微企业获得信用担保的条件较为严格,政府担保机构在对小微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一方面,政府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鼓励、支持和规范民间担保公司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另一方面,政府应整合现有资源,让更多的民间担保公司为更多的小微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在具体做法上,浙江省的经验是:完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财产担保制度,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制度与再担保制度和省级信用再担保机构.这在不同地区是可以借鉴的.

(四)择机试推农民“一权一房”贷款

为帮助农民唤醒这些“沉睡的资本”,地方政府可以考虑择机试推农民“一权一房”贷款.江苏省新沂市的经验是:出台《关于开展农村“一权一房”抵押贷款的试行意见》,由该市农村商业银行开展村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农房按评估价60%发放贷款,土地经营权抵押按有效承包期限剩余年限的50%估价,贷款必须用于发展实业.

然而,“一权一房”新政在法律面前有些力不从心.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无处置权;《担保法》、《物权法》也都明确禁止农村宅基地的抵押.如何既有效缓解农村小微企业、农户贷款难,又不触犯法律有待进一步研究.江苏省新沂市的“一权一房”贷款值得广大农村地区借鉴.经过不断的试验和进一步的研究,农村长期“沉睡的资本”一定能为繁荣农村经济作出突出的贡献.

[责任编辑:熊一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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