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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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随后2009年中发(2009)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又明确要求“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2010年9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以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笔者经过对临汾市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2008年至2010年期间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和贷款虽然都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但新增贷款的增速均低于新增存款的增速.2008年至2010年新增存款的比例分别为17.75%、18.29%、22.70%,新增贷款的比例分别为12.84%、15%、16.44%.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总量虽然持续增加,但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却总体呈下降的趋势.2008年至2010年新增贷款总量分别为27.37亿元、36.87亿元、45.6亿元,新增贷款占其新增存款的比例分别为52.68%、58.49%、49.27%.且经测算,全市16个县市仅有5个县市符合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政策要求,仅占到全部县市的31.25%,且全部是经济较发达的县市.这表明:在诸多政策紧锣密鼓的推动下,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并没有乘风顺势而发,而是步履蹒跚缓缓而行,此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迫切需要进一步改进考核办法、加大激励力度、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提高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投放贷款的积极性.同时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打造良好环境、采取有效措施,真正发挥本项政策应有的作用,加大县域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影响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因素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还存在着一定的“软肋”,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积极性的调动作用有限.主要表现在:一是考核达标的标准划定有些“超高”,仅有“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这一标准,这对于大部分欠发达地区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来说,由于贷款有效需求不足等种种原因离这一标准相差较远,虽经多方努力仍难很快达标,这条标准一时成了无关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痛痒的“身外物”,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不愿努力也不去努力达标了.二是考核办法中激励政策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起不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根据考核办法规定“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达标且财务健康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可按其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的申请”,这样的激励对于资金比较充裕、业务经营比较保守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诱惑”并不大,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表现更为突出,政策效果十分有限.三是考核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鼓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特点和自身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适当的激励政策”,这样的政府激励政策并不具体,配套措施也没有任何强制性,并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也没有权力对地方政府发号施令,因此这条规定只是劝导性规定,对于地方政府没有任何约束力,使得部分地方政府将这一激励政策变成了一纸“空文”.四是考核办法中考核达标条件还有点“硬伤”,没有综合考虑到货币信贷政策的影响,如货币信贷政策更多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向“三农”、微小企业、大学生村官创业等倾斜,而且考核办法也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但考核达标标准就没有加入相应的条件,不能促使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响应货币信贷政策的导向.

部分监管指标规定亟需适度“松绑”,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贷款提供适度宽松的投放环境.主要表现在:一是近几年依据新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银监部门不断提高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的提取比例,目前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已高达120%,并且贷款损失准备金如果提取不足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未提足额还要予以扣减,会降低资本充足率,从而直接影响其在银监部门的监管评级,进而影响其整体形象和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收入,所以这些指标对于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来言非常重要.因此如果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要达到这一监管指标要求,减少贷款投放似乎成为尽快达标的“捷径”,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投放贷款的积极性.二是随着银监部门信贷管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新规的颁布实施,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贷款投放“门槛”,增加贷款审查项目内容,要求贷款人提供大量的文件资料,特别要提供贷款人及担保人的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抵(质)押物现值评估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以证明贷款人及担保人的还款能力,但以上证明的取得非常不易,有的根本就无法取得,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贷款投放的难度.并且对于企业贷款还要求企业贷款必须达到一定的评级标准,而县域大部分中小企业评级标准比较低,离放贷要求标准相差较远,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也只能将市场发展潜力较好却达不到信贷评级标准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颇显无奈.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贷款营销理念还有待很好地落实.主要表现为:目前大多数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仅将贷款作为其盈利的有效途径,并没有站在扶持“三农”、服务社会、推动经济、提高收入的战略高度去认识贷款投放问题,对于贷款的投放更多考虑的是贷款的经济效益,也就不能从贷款的社会效益上综合进行考虑,并且非常注重贷款的风险防范,由于县域中小企业、农民大多属于贷款上的“弱势群体”,风险较大,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宁可少放贷或不放贷,也不愿意贷款形成损失,“畏贷”、“惜贷”现象严重,社会责任意识缺失,因此也就不能深入理解和实施贷款营销策略,仍然习惯于贷款的“坐门等客”式发放,而不能主动深入到企业、农村、商户调查掌握其资金需求量和需求规律并进行贷款投放,从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实现新增存款很大比例用于当地贷款.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信贷产品亟需进一步“创新”,贷款担保、保险机构亟需健全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目前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都需要提供充足的担保或抵押,而县域中小企业、商户、农户能够提供足够担保抵押物的并不多,进而影响了贷款的投放.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县域中小企业、商户、农户贷款需求额度逐渐变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已不能满足需求,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急需创新信贷产品,制订符合县域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二是目前大部分中小城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贷款担保机构数量较少,贷款担保能力十分有限,贷款担保收费较高,还不能很好地为县域中小企业、商户、农户提供贷款担保,还不能较大幅度的满足他们的贷款担保需求,其贷款难度较大.再加上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农业保险发展还很落后,还没有健全的农业保险产品,目前除开办生猪保险等几类简单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外,几乎没有开展多少农业保险,这样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在发放“三农”贷款时颇怀“后顾之忧”,也影响了其放贷的力度.

多方努力,综合给力,促进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加大新增存款投放当地贷款的力度

深入调查研究,不断丰富考核办法内容,尽快出台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更能调动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投放当地贷款的考核实施细则.一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尽快组成调查组采取现场座谈、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心声,虚心接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制订新的考核实施细则奠定基础.二是在制订的考核实施细则中丰富考核达标标准和条件,将新增贷款90%以上投向符合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所鼓励支持的产业或项目、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占当地银行类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80%以上等条件也列入考核达标标准条件,同时加上考核办法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两个条件,共四个条件分别赋予一定的权重,按百分制进行打分考核,每项每减少10个百分点扣5分,根据考核分数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激励政策,这样综合考核并拉开激励差距,以增强激励政策效应,调动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较好地执行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三是在制订的考核实施细则中一定要扩大激励政策的幅度,将考核办法中“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细化修改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以百分考核70分为标准,每增加10分,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将考核办法中“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的申请”细化修改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的申请的同时,根据分数情况,以百分考核70分为标准,每增加10分监管部门在其监管评级中上升1个监管评级档次”,以激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更好地执行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四是在制订的考核实施细则中应增加由县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合当地银监部门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执行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情况实行按季监测的规定,季度主要通过监测分析,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执行规定情况及时进行督促督查,并通过发放提示书、约见谈话、会议或文件通报等形式,及时矫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不折不扣地执行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规定.

监管部门考核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部分监管指标应适当开点“绿灯”,并为其加大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力度提供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一是银监部门对于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要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别对待,差别化管理,对于像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的考核可确定一个最低比例,然后要求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如五年)达到规定要求,也可制订一定的鼓励政策,调动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达标.二是在信贷管理政策的制定上要结合县域中小企业、商户、农户的特点为其量身符合其生产经营实际的个性化信贷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县域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县域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规定,使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能够有专门的规章执行.三是人民银行应尽快完善征信系统建设,将县域中小企业、商户、农户的信息尽快纳入征信系统,并探索建立县域中小企业、商户、农户的信用评级体系,加大对征信评级的运用力度,使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能够依据征信系统中的信用评级发放贷款,为其放贷提供便利.

县级政府应加大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奖励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支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放贷.一是县级政府应不折不扣地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农村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规定,加大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放贷的激励.同时由财政拨款建立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奖励基金,定期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放贷情况进行考核奖励,激励其放贷.二是县级政府应支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工作,积极组织召开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和县域中小企业、商户、农户的座谈会或对接会,增进其相互了解,为其放贷和贷款提供良好的合作平台.三是县级政府应加大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通过组织、人事、公检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不断盘活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同时对于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收回的抵贷资产处置等给予减免评估费、登记费等必要的政策支持,做到应收尽收.四是县级政府应全力推进县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大信用体系建设力度,大力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在全县范围内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放贷提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五是县级政府应鼓励建立担保机构,为信贷担保机构的设立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拓宽补贴范围,积极推动农业保险的开展,削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放贷的“担忧”.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安泽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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