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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现行金融刑罚的种类涵盖了除管制以外的所有主刑与附加刑,大部分犯罪都有三个以上的量刑幅度.相比较国外金融刑罚的配型设置还有多项需要逐步改善,本文通过借鉴国外金融刑罚的配型设置,对金融刑罚的改革提出了若干构想.
关 键 词 犯罪配刑 立法比较 金融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17-01
一、我国金融犯罪刑罚的现状
我国刑法对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除单行刑法的骗购外汇罪,主要集中在现行刑法典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危害金融安全犯罪适用的刑罚比较严厉.此类犯罪的刑罚为财产刑和自由刑,刑罚的种类涵盖了除管制以外的所有主刑与附加刑,大部分罪名都有三个以上的量刑幅度且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附加刑.伪造货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四个犯罪的最高刑为死刑,其他罪名中也大量存在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罪设置比较多,刑罚方式规定的也比较全面.部分金融犯罪的罪与刑失衡,白建军教授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现行刑法中罪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部分罪如变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九个罪的罪刑配刑明显偏重,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则存在配刑偏轻现象.
二、国外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概览
德国刑法中的金融犯罪分散于“伪造货币和有价证券的犯罪”、“包庇和窝赃”及“诈骗和背信”三章中.对伪造货币、伪造支付证卡和欧洲支票票样情节比较严重的犯罪,可能适用的最高刑为15年自由刑,投资诈骗、信贷诈骗等诈骗罪一般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
日本刑法在“对公共信用的犯罪”一章中规定了伪造货币和有价证券的犯罪,货币犯罪基本处以有期徒刑,伪造有价证券犯罪的处罚原则均是3个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反洗钱法》中规定,接受毒贩非法收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罚金,法人触犯隐瞒贩毒非法收益、接受毒贩非法收益的,单处罚金.
法国刑法在第四卷第四编“妨害公众信任罪”中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伪造公共机关发行的证券或其他有价信用证券罪,伪造、变造货币的最高刑处30年徒刑并科300万法郎罚金,其他货币犯罪处1、5、10年并处或单处罚金.自然人犯罪还可以附加资格刑,禁止其担任公职、禁止从事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
三、完善我国金融犯罪刑罚配置的构想
(一)废除金融刑罚中的死刑和没收财产
生命权是人生而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限制、减少和废止死刑已成为世界法治的趋势.死刑能够实现的社会功能,无期徒刑也能够达到.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法定刑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金融犯罪从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考虑不需要适用死刑,其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损失也应该以经济惩罚的手段来弥补.在西方的发达国家,其对待金融犯罪的刑罚都比较宽缓,以中等性和轻刑为主,废除或限制重刑.我国正在逐步削减死刑罪名,在未来的刑法中应废除金融刑罚中的死刑设置.功利主义认为,刑法的正当根据在于其服务的目的――预防犯罪,没收财产将罪犯复归社会的物质生存基础予以剥夺,更容易使其产生对社会的报复心理,不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剥夺其物质生存条件还可能会波及到无辜的家人.没收财产刑还与现代刑法提倡的宽容精神和当代世界性的刑罚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综合国情,笔者赞同没收财产刑只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严重侵害重大公共利益的犯罪,在大部分金融犯罪中应取消没收财产刑.
(二)增加金融刑罚中资格刑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或资格的刑罚.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中的“政治权利”除宪法中规定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集会、游行权利等,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公职的权利.在金融犯罪中只有少量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现有的资格刑一方面数量较少,另一方面对于大量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防控作用不大.因此在未来的刑法中可借鉴国外的规定,对专业型和技术性较强的金融犯罪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这一资格刑,禁止其从业年限或永久性禁止从业.对其犯罪可起到惩罚作用,以免其继续利用职业身份再犯罪.单位犯罪也是金融犯罪的特征之一,对单位犯罪仅处以罚金亦无法遏制其采取非法手段追逐巨额资本.因此将资格刑扩大到单位,对单位犯罪可增设“剥夺特定行业经营权”这一资格刑,永久性或限时性禁止其经营资格,整顿后达到条件的可通过人民法院“复权”.
注释:
白建军.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45-446页.
顾肖荣,倪瑞平.金融犯罪惩治规制国际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