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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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7-000-01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我国金融监管能够应对国际金融发展趋势带来的挑战.

关 键 词 金融现状 监管模式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加入WTO以后,面对国际金融一体化发展,应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日益加剧.

针对改革前期混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 1995年我国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这一分业经营有效的稳定了金融秩序、消除了通货膨胀和经济泡沫,防范了金融风险.


一、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1.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是单层多头监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在银监会成立之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业和非银金融机构的监管.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成立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就将绝大部分监管职能分离出去,目前只享有在特殊情况下间接监管的权力(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该条款从分析风险性质及严重程度这一角度出发,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为化解金融风险而享有的检查监督权).

2.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务混合与资金往来导致监管真空.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等各种不同的金融机构能够提供一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产品,从而产生业务交叉现象.此外,保险公司近年来推出的分红型保险,兼具投资和储蓄双重功能,也是一种业务混合.这种不同金融行业之间的业务交叉混合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

二是金融控股集团向分业监管提出挑战.我国事实上的混业经营除了少数金融控股公司以外,大量混业经营企业是通过工商业集团实现的,这与国外常见的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银行控股公司的形式不同.目前,金融集团在我国已经有相当的发展,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策性或历史性原因形成的、由金融机构控股的公司;另一类是工商企业集团借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制以及证券业和信托业的发展之机,参股金融机构而形成的金融集团.

三是金融创新引起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分头监管对于业务混合的监管虚弱是先天性的,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发生交叉时,新业务的开展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在监管中容易发生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缺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定期研究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增强监管合力,协调监管措施,能够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该联席会议只是协调机构,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尚待进一步明确.

四是分头监管的执行成本加大.分头监管的执行成本要高于统一监管,在分业监管体系下,各监管机构对开展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能会进行重复检查,加大金融监管工作的成本,也加重了被监管机构的执行成本.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思考

1.鼓励创新应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着力点

金融创新不足严重束缚了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升,无法为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金融监管可以为金融创新提供更为宽松和健康的环境,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安全的保障.要鼓励金融机构将金融创新引入风险管理,发挥衍生工具和证券化等创新产品风险“吸收器”和市场动荡“减震器”的作用.

2.科学设计我国金融监管模式

根据我国国情的需要,考虑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和改革中各种力量的利益博弈,在金融经营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的符合国情的监管模式;加强现行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法律制度建设,在宏观政策层面上,银行继续对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承担相应责任.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建立一个稳定的沟通协调机制,同时 要求银行加大对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定期就金融政策、金融运行重大问题进行磋商.

3.监管机构设置有待进一步整合

从监管当局的结构状况来看,新成立的银监会在全国设立有36个银监局和296个银监分局 ,其监管力量状况只能满足于对证券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和持续营业机构的非现场监管,还无力顾及到对其监管对象经营合规性风险性的检查与评估;保监会在全国设立31个派出机构 ,对于监管所需力量来说也比较缺乏,由此造成保险业的监管责任脱节,监管质量与效率不够理想.随着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展,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现有监管力量远远不够,现有的监管能力和手段需要加强.在分头监管体系下,需要建立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系统,并需要完善监管体系,要进一步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联系制度,加强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各监管机构之间要明确监管职权,按统一标准行使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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