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问题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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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7日,就在沪深股市持续下跌,股民券商都叫苦不迭的时候,一则来自新华社的消息引起了剧烈的反响.

新华社的一篇标题为《有关部门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透露,国家将展开清理问题券商的大运动,并且为其中的烂帐买单.

据了解,管理层已批准海南华银、大连证券、鞍山证券、北京华阳租赁公司、山西华康信托、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在这些问题金融机构被处置后,如何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大部分损失仍由国家买单,即国家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10万元以下暂无风险

根据现有的细则,小散户可以比较放心,而中户以上的人士可能会有不太严重的损失,也算是花钱买个教训:不要认为把钱投入金融机构都是万无一失的,将来完全有限责任化后,甚至可能血本无归的!

由于《解释》中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等)宣布破产或遭到清算时,个人在该金融机构的存款、保证金、委托理财资金、有价证券等处理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解释.因此,对股民保障资金权利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由于股民普遍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经营风险,如倒闭、被兼并等认识不足,因此,该《解释》对我国几乎所有股民都有警示和参考价值.

现在,我们对《有关部门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浅显的解读,供投资者参考.

何为收购个人债权?

金融机构网点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俗地讲,就是面临破产或被清算的金融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收购客户的债权,达到退还客户存款、保证金等的目的.例如,一个客户在某证券公司存入了5万元保证金,但目前这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面临破产、倒闭等情况,无法支付客户的5万元保证金,这样,这位客户就拥有对该证券公司5万元的债权.


这时,在有关方面的运作下,该证券公司答应全额收购客户的这5万元债权,这样,该客户就和证券公司签定债权收购协议,让证券公司用5万元的,收购了自己对该证券公司拥有的5万元债权.证券公司就通过这种形式,把欠客户的5万元保证金退还给了客户.

因此,个人债权收购实际是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时,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国家收购行为.

债权收购的范围包括哪些?

债权范围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个人债权.也就是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

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主要有:个人储蓄存款;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如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二是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个人和机构),包括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如我们存在证券营业部的保证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

哪些债权实行全额收购?

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清算资产不足以全额偿付个人储蓄存款时.国外一般靠存款保险给投资人一定限额的补偿,超限额部分参加资产清偿.目前我国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予以全额收购.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经纪业务项下的交易结算资金,该资金是客户的合法财产,对于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证券公司用其资产赔偿.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全额收购.

哪些个人债权打折收购?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包括: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主要是法规明确规定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业务,也有些是金融机构的违规业务形成.

由于小额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这次对2004年9月30日前的上述债权打折收购,今年9月30日以后再发生的上述三项情况的风险完全由投资者自担.

打折收购标准是什么?

在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中以利息体现收益的,不予收购利息;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收益也属违规性质;其他委托及信托产品无利息收入.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第一,同一个人(即同一号的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予以全额收购.第二,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当个人债权人接受债权收购时,即将自己的债权让渡给了收购方,收购方将凭此参加金融机构资产清偿.如清偿结果低于90%,则收购方承担损失;如高于90%,则将超出部分返还债权出让人.这种制度安排保护了小额投资人的利益.

债权收购应遵循什么原则?

对于收购的个人债权要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即债权人名义与实际均体现为个人.机构以个人名义的债权,经甄别确实为机构债权的,不予收购.

债权人可否选择不接受收购?

债权人具有选择不接受收购的权力.如果债权人不选择接受收购,可以凭其债权直接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清算.

9月30日是最后的买单?

根据字面的意思理解《解释》,很容易发现,这种国家买单的方式不会长久存在.

眼下,因为我国尚未有相应的偿付制度,所以对于因银行破产而造成的个人储蓄存款的损失及因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造成的损失,均全额收购.但将来,我国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并实行新的补偿方式.

另外,这篇文章特别指出,打折收购的那些个人债权,主要是考虑到一些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特别是小额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不过,这些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业务.这是对投资者的一个风险提示,今后再发生此类业务,投资者要自担风险.

而这个“今后”的期限,很可能就是9月30日.

然而,就在记者截稿前的一刻,2004年10月18日上午,《证券时报》又披露出一条耐人寻味的消息称:“有关部门权威人士澄清,不存在所谓的9月30日这一时间界限,对于被这些违规券商挪用的客户保证金,国家将对投资者进行全额赔付.”

该权威人士强调,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不同于个人债权,此次对一些被处置证券公司所涉及的一些个人债权进行打折收购,对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的是全额收购.

权威人士指出,保证客户保证金的安全性历来都受到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对于券商违规挪用客户资金造成的损失,是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造成的,理应由证券公司用其资产赔偿,但考虑到目前一些违规券商的资产实际状况,以及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角度出发,此次国家采用全额收购的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全额赔付.该人士同时表示,在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之前,若发生类似的投资者因证券公司挪用其保证金造成损失的情形,都会相应比照上述处理原则进行全额收购;今后随着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将会启用新的办法进行处置,并非如有的媒体所言,有关方面会采用所谓的“有限赔付制度”,让投资者承担损失.

该权威人士还指出,随着保证金分户管理的推行,将从根本上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行为的发生.

“有限赔付”必然缓行

事实上,所有关注《解释》的人都明白,虽然说该文涉及的是所有金融机构,但市场目前的主要矛盾焦点还是“证券保证金”,因为它可能是目前被占用最厉害的一个项目,也是现在世道下风险最大的一块,也许用不了一年,会有更多的“新华”、“南方”出现.同时,围绕“保证金有限赔付”的传闻也曾经引发过市场的恐慌.

所谓“有限赔付”是指证券公司挪用股民保证金造成的损失,一旦券商破产清算依旧无力全额返还,这部分损失将由股民自担.

据了解,对“保证金有限赔付”的报道最早来源于2004年夏《21世纪经济报道》的一则访谈.在这篇题为《救赎证券公司化解金融风险》的访谈报道中,受访者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马贤明教授透露,证监会正在研究证券公司保证金有限赔付制度,并认为保证金有限赔付制度可以唤醒股民的风险意识,是运用市场化手段,让股民用脚,把劣质证券公司加速淘汰出局的好办法.

之后,一些敏锐的市场人士对此提出了一些质疑.例如著名财务问题专家贺宛男认为,如果这一制度执行,将可能出现保证金挤兑,行业风险还容易引发区域性经济危机与社会危机.著名市场人士桂浩明上周六在本报发表的《质疑“有限赔付”》一文中指出,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根本就不存在实行“有限赔付”的条件,现在“有限赔付”根本就谈不上落实.

《四川金融投资报》陈宏宇则认为:如果是真的实行“有限赔付”,则于理于法都开了证券市场一个天大的玩笑.十几年来,千万股民为国家贡献了3000亿印花税、2500亿券商手续费,为新股、配股、增发等融资贡献了上万亿资金,平均每户损失4.5万元!如今,自己的资金被人挪用,损失却要股民买单,这天理何在再说了,股民放在券商处的资金,在券商的资产名目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四个大字―――“托管资产”,托管者委托保管也,没有任何的投资和借贷关系,不知有哪条法律规定托管资产受损应由委托保管者负责本来挪用股民保证金无异于小偷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可如今被偷者却要为小偷买单.这法理何在如果长此下去,岂不造成“不偷白不偷,偷了也白偷”的局面,无异于纵容券商进一步挪用股民保证金,甚至恶意经营、恶意破产.

综观社会舆论和近期管理层的表态,“9月30日”将会是一个象征意义更多的日程表,并不意味着从那天以后就要“有限赔付”了,而是管理层通过此事件再次提醒股民和机构都要注意防范风险.

当然,“有限赔付”的缓行,“国家买单”的延续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但即使是真的,所有的金融投资者还是应该以此为警戒,真正树立风险意识,不要总把希望寄托在国家买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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